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市**区基层就****服务站)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8-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街道**路278****广场2期13楼1302号
被投诉人 1 :**市****社会保障局
地址:**市**区**路49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秀厢大道199号金**(建兴路)金源CBD**25层
被投诉人 3 :****
地址:**市**区**路48号**聚宝苑 E区9层E-091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路48号**聚宝苑 E区9层E-091号
当事人:0
地址:0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9月29日收到投诉人******公司递交的《政府采购投诉书》,投诉人不服******公司于2026年9月22日作出的质疑答复,就本项目采购活动提起投诉。
经审查,投诉事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6年10月8日予以受理,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成交供应商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成交供应商****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佐证材料。本机关结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各方答复及证据材料,对本投诉案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人******公司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
2、投诉事项3所涉代理机构受理环节存在不规范情形,但该程序瑕疵不影响采购结果合法性,不予撤销成交结果,责令******公司整改、规范后续质疑受理登记工作;
3、维持本项目(****)原有评审结果、成交结果有效。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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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