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持有的14辆报废机动车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1.2万元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2026-10-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1-10 |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资产类型 | 其他资产 |
| 标的名称 | ****持有的14辆报废机动车 | ||
| 标的情况 | - | ||
| 标的所在位置 | 标的所在位置 **省**市**区、**县、孟连县、西盟县、****管理部门 | ||
| 转让底价 | 1.2万元 | ||
| 评估报告文号 | 志衡二手车评字[2026]第026-39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5-19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实物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车辆处置明细表》及评估报告仅供参考。 2、标的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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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高警官 | 联系电话 | 191****0903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检查总站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逾期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并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对标的现状确认无误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公告附件2),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标的踏勘地点、时间请意向受让方与现场踏勘联系人提前沟通。 二、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3)所有内容并签署同意后参与受让。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七、本次转让车辆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警灯、专用车辆文字标识、标志、相关使用证件等,标的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受让方在接收标的前需向转让方交纳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确保将本次转让的标的进行报废,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等工作,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受让方不涉及违约的情况下,转让方收齐标的报废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受让方。 九、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项目的备查资料:评估报告、车辆处置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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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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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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