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说明: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20000吨/年无卤绿色环保阻燃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28日-2026年11月3日(5个工作日)。 |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项目占地面积36543平方米,建筑面积24916平方米。项目共分两期建设,建设内容包括一期一车间厂房、一期二车间厂房、二期一车间厂房、二期二车间厂房、配电室、公用工程站、中转仓库、辅助车间、管廊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全部建成后年产20000吨阻燃剂。本项目总投资28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8万元。本项目以次磷酸钠、乙烯、硫酸铝、片碱、硫酸为原料,过硫酸钠、过氧化-2-乙基己酸叔丁酯为助剂,反应生成二乙基次膦酸铝系列无卤绿色环保阻燃剂。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一期二期一车间真空闪蒸废气G1依托现有项目TO炉焚烧,尾气低氮燃烧+布袋除尘+SNCR脱硝处理后,经30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一期二期二车间闪蒸干燥G2和产品BEP-900包装废气G3经负压收集通过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器+26.5m排气筒(一期DA009、二期DA010)排放。一期二期二车间MVR蒸发后的硫酸钠包装废气G4设水幕除尘+26.5m排气筒(一期DA012、二期DA013)排放。产品BEP-9003粉碎粉尘G4、产品BEP-9003包装粉尘G5、产品BEP-900G包装粉尘G6经袋式除尘+26.5m排气筒(DA0011)排放。 本项目运营期TO焚烧炉废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和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TO炉采用低氮燃烧+布袋除尘+SNCR脱硝,氨逃逸控制浓度参考《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 563-2010)不高于8mg/m3,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1993)表2标准;二车间闪蒸干燥机采用燃气烟气直接加热,因此其颗粒物、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标准并按照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排放标准 要求管理。二车间MVR蒸发硫酸钠包装产生的粉尘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辅助楼粉碎及包装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中臭气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1993)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组织限值;厂界臭气各污染物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1993)表1二级标准。厂界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标准限值;车间外无组织 NMHC 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 NMHC 管理要求按照 GB 37822-2019。 2.废水: 项目废水产生环节包括循环凉水塔排水、脱盐水浓水、地面清洗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项目废水均进入污****园区污水管网,进入辽****处理厂(******公司)。废水排放按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1、《**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从严执行,硫酸盐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3.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主要有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袋、废包装桶,废机油及废油桶、废油抹布,上述危险废物均于危废贮存库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含沾染硫酸铝、亚硫酸钠、次磷酸钠的废包装袋,污水处理站物化及生化污泥,氢氧化铝凝胶,废气治理产生的粉尘及废布袋,软水制备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其中沾染硫酸铝、亚硫酸钠、次磷酸钠的废包装袋外售开展综合利用;粉尘及废布袋在厂区一般固废间暂存,废反渗透膜由供货厂家直接回收。****处理站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填埋处置;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4.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输送泵和风机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噪声。本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8年第4号)规定,按照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427-****733 传真:0427-****406 通讯地址:****管委会综合楼 邮编:124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