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公司汽车软内饰及配套机加工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市**区峨溪路3号。****发改委批准备案(弋发改投资备〔2026〕79号;项目代码:****)。主要建设内容:租用******公司3#1号厂房,购置智能复合棉生产线、数字切割、折弯、环切、裁断工艺设备及配套环保设备,建成后可在汽车软内饰产品领域年产汽车头枕扶手200万套,汽车座椅部件100万套,其他座椅复合品、裁片各20万套,配套复合棉材料500万套;机加工产品领域年产汽车座椅钢丝骨架100万套、座椅扶手100万套、头枕架500万套。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低VOCs原辅用料,规范建立执行VOCs物料台账制度。鼓励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项目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发泡生产线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处理后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行业相关的限值要求,TDI、MDI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相关标准限值;复合废气和燃烧废气经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焊接废气、打磨废气和下料废气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危废库废气处理后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行业相关的限值要求。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管控要求;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相关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废水经处理后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在正式生产需要纳管排水时,须按照国家、省、市排水管理有关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营运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厂内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沾染危化品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废抹布、废活性炭、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落实清洁运输有关政策要求,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分局。****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03MAKCGYBW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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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