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项目曲臂升降车变更公告
一、项目名称:510项目曲臂升降车
二、项目编号:****
三、原公告发布媒体及网址链接:
https://ebid.****.com/cms/channel/ywgg1hw/154454.htm
四、澄清或修改内容:
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组织研究,统一答复如下:
1.关于第4节“图4-1曲臂升降车示意图”图文不符的澄清
问题:第4节简介中文字描述为“曲臂升降车”,但下方图4-1给出的示意图实为“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直臂车臂架为伸缩直臂,而曲臂车臂架为多节折叠臂)。两者在结构、跨越障碍能力、转弯半径及造价上完全不同。请明确本次采购的设备究竟是“曲臂式”还是“直臂式”请修正示意图,或书面确认文字描述为准(即按曲臂车采购)。若为曲臂车,是否要求具备图示中的“越野四驱”及“四轮转向”功能
答复:以文字为准,图片为辅助说明。
2.关于第5.2条“符合国标CE安全标准”的澄清
问题:5.2条要求“零部件为原厂正牌,且符合国标CE安全标准”。CE认证为欧盟市场准入认证,并非国内法定强制标准。本项目设备在国内使用,将CE标准作为技术门槛,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国内潜在供应商的嫌疑。此处的“CE安全标准”是否为笔误请明确是否可修改为“符合中国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如GB/T25849等)”。若必须提供CE认证,请说明其与国内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的具体关联性。
答复:符合标准改为中国安全标准GB/T25489。
3.关于表5-1第3项“升降高度≥39m”定义不清的澄清
问题:表5-1中仅要求“升降高度≥39m”,但未明确是指“平台高度”还是“工作高度”。行业标准中,工作高度=平台高度+人体高度(约2米),两者对应的设备型号及造价差异巨大。若不明确,将导致各投标人报价基准严重不一致。请明确“≥39m”是指“平台高度”还是“工作高度”。
答复:39米高度指的是工作平台高度。
4.关于“四驱四转”等底盘参数在表5-1中缺失的澄清
问题:第4节“图4-1”示意图展示了底盘具备四驱(4WD)及四轮转向(4WS)功能,但表5-1《曲臂升降车技术要求》中并未列出“驱动方式(如四驱)”和“转向方式”的参数要求。表5-1是否为完整参数本次采购是否强制要求具备“四驱”及“四轮转向”功能请予以补充明确。
答复:文字未说明四轮的驱动和转向方式,不限制。不以图片为参考。
5.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由“2026年11月9日9时30分”变更为“2026年11月12日9时30分”。标书代写
本答复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请各投标人认真阅读全部答复内容,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五、招标人:
招标人:****
地址:**市**区南苑东路5号
联系人:王碧青
电话:135****6825
监督电话:176****7089
监督人员:戴长军
六、招标代理机构:
****
地址:**市**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
项目联系人:贾雨彤、郭培晨
电话:138****5434
电子邮箱:****@qq.com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如有异议或投诉请以书面形式递交
异议投诉联系方式:
联系人:贾雨彤 联系方式:138****5434 邮箱:****@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