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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范围包括安全技术服务、咨询及培训)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现更正为:“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招标文件其余对应内容作相同调整。
(2)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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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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