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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6-10-28 |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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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固废基胶凝材料、母粒及抑尘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批复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园区建设固废基胶凝材料、母粒及抑尘剂建设项目,在现有厂区内拆除现有粉煤灰砖生产线,改建现有绿色干粉砂浆生产线用于生产固废基胶凝材料,**1条母粒生产线、1条抑尘剂生产线,年产固废基胶凝材料40万吨、母粒800吨、抑尘剂3万吨。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7.5万元,占总投资的5.6%。
二、根据**中科帝俊****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公司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碳诺评估发〔2026〕六师第54号),该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三、项目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场地定期清扫、洒水,施工区域设置围挡,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固废基胶凝材料生产线在磨机设备上方均设置集气罩,破碎、磨粉、选粉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水泥熟料破碎、粉磨工序粉尘以及超细氢氧化钙原料破碎、消化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超细粉料(超细石灰石、超细氢氧化钙原料)磨粉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由1根18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母粒生产线混合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挤出工序在熔融挤出口上方设置集气罩,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最终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1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60mg/m3)。
项目设置19个原料筒仓(现有8个,新增11个),粉状物料采用筒仓储存,筒仓均自带仓顶袋式除尘器,筒仓进料粉尘经仓顶自带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呼吸口排放;通过建设封闭式原料库、降低物料装卸落差、采用密闭输送皮带、厂区道路硬化并定期洒水清扫、运输车辆覆盖等措施控制无组织粉尘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3限值(0.5mg/m3);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4.0mg/m3);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项目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55t/a,VOCs 0.153t/a。污染物总量从现有已批复不再建设生产线(混凝土生产线、挤压板生产线、粉煤灰砖生产线、复合土工膜)削减量中支付。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处理厂集中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使用专用容器盛装,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区内设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间,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措施,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包装物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要求;一般固废管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要求和程序办理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园区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第六师生态环境****支队负责不定期检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依法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