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新润丰塑业有限公司年产2400吨农用节水水带生产线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新疆-石河子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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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6-10-2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年产2400吨农用节水水带生产线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10-2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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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年产2400吨农用节水水带生产线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批复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农场利用现有厂房闲置4间车间(滴灌带车间1、滴灌带车间4、地膜车间2、造粒车间4),扩建24条农用节水水带生产线,年生产农用节水水带2400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滴灌带车间1**6条水带生产线,年产600吨;滴灌带车间4**6条水带生产线,年产600吨;地膜车间2**6条水带生产线,年产600吨;造粒车间4**6条水带生产线,年产600吨。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全厂年生产规模为滴灌带900吨(6千万米)、塑料颗粒1800吨(自用)、农用节水水带2400吨。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万元,占总投资的19%。

二、根据******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公司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碳诺评估发〔2026〕六师第53号),该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三、项目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计划,设备安装过程中采用洒水降尘、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粉尘逸散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随现有工程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通过调整施工时序、施工时间及采取低噪声施工设施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水带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最终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DA003、DA004、DA005)排放,共设置4套废气治理设施,有机废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

所有产生VOCs的工序均须在密闭车间内;产生VOCs的原辅材料均储存于密闭包装并存放于封闭的原料库房内;须对废气收集和处理设备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4.0mg/m3),厂区内有机废气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项目污染物排放量:非甲烷总烃1.36t/a,可由现有工程未建内容削减量全额替代。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工艺为格栅+A/O+沉淀,处理规模3m3/d,处理****处理厂处理;生产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技术,车间设置隔声门窗、生产设备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润滑油、废油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贮存场,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收集暂存后外售综合利用,现有工程造粒工序产生的废过滤网采用电加热燃烧再生后回用生产,滴灌带和水带工序产生的废过滤网外售处置;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危废贮存场须满足防渗、防雨、防晒、防火等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警示标志,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行电子、纸质双重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一般固体废弃物不得露天堆放,须张贴一般固废贮存场所标牌,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要求和程序办理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农场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第六师生态环境****支队负责不定期检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依法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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