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开 人:**** | ||
****医院等六家主体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明细
各位债权人:
2024年10月14日,****法院****人大****医院的申请,裁****医院破产清算一案,同日,采取在**辖区范围一级管理人自愿报名参加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律师事务****医院管理人。2024年11月25日,****法院****医院、****医院、****医院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25年4月8日,****法院裁****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医院(以下简称“池江医院”)、****医院(以下简称“惠仁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康复中心(个人独资企业)、****康复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前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均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6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2024)赣0723破13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医院等六家主体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裁定认可的分配方案制定分配细则如下:
一、债权确认情况
截至2026年6月26日,管理人共收到460份债权申报材料,经管理人审核并经债权人会议及全体债权人核查,共确认442笔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工程优先债权
债权人丁辉明,应在****215.94元的范围内就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剩余未清偿部分转入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二)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共有15笔,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债权类别 | 债权确认情况(元) | 审查意见 |
| 1 | ****集团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债权 | ****3871.78 | 对余国用(2010)第0024号土地使用权、赣房权证余字第****0330号住院大楼及赣(2016)**县不动产第002374号员工宿舍、赣房权证余字第****0334号门诊部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分别在担保债权数额2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 ****1268.46 | 对余国用(2010)第0024号土地使用权、赣(2016)**县不动产第002374号员工宿舍、赣房权证余字第****0334号门诊部、赣房权证余字第****0330号住院大楼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分别在担保债权数额1500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
| ****0270.09 | 对余国用(2010)第0024号土地使用权、赣(2016)**县不动产第002374号员工宿舍、赣房权证余字第****0334号门诊部、赣房权证余字第****0330号住院大楼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
| 2 | **发展融资租赁 | 融资租赁债权 | ****7516.86 | ****医院、****医院登记的应收账款权利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在合同三千五百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等范围内内优先受偿;****医院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 3 | ****银行****公司**支行 | 担保优先债权 | ****3089.62 | 对****康复中心五福居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 4 | ****银行****公司 | 担保优先债权 | ****7954.43 | 1.对赣(2020)**县不动产权第****603号、第****604号、第****605号、第****607号、第****608号、第****609号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医院质押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为****)享有优先受偿权。 |
| 5 | **县金****公司 | 担保优先债权 | ****404.34 | 对产权编号为赣(2020)**县不动产权第****607号住院大楼、赣(2020)**县不动产权第****605号宿舍、赣(2020)**县不动产权第****608号住院大楼地下室、赣(2020)**县不动产权第****604号食堂、赣(2020)**县不动产权第****603号宿舍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顺序抵押) |
| 6 | ****银行****公司 | 担保优先债权 | ****6271.96 | 1.****医院余国用(2014)第1367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余房权证私字第****8751号住院大楼,余房权证私字第****8753号2号宿舍楼、3号宿舍楼、食堂,余房权证私字第****8754号门诊大楼、门卫室、仓库,余房权证私字第****8850号职工宿舍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医院质押的2020年1月7日-2023年1月6日应收账款(登记编号:073********873729924)在****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 7 | **县金****公司 | 担保优先债权 | ****007.75 | 对余国用(2014)第1367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余房权证私字第****8751号住院大楼,余房权证私字第****8753号2号宿舍楼、3号宿舍楼、食堂,余房权证私字第****8754号门诊大楼、门卫室、仓库,余房权证私字第****8850号职工宿舍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顺序抵押) |
| 8 | **县金****公司 | 担保优先债权 | ****517.15 | 对余国用(2014)第1367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余房权证字第****8751号住院大楼,余房权证字第****8753号3号宿舍楼、食堂、2号宿舍楼,余房权证字第****8754号门诊大楼、仓库、门卫室,余房权证字第****8850号职工宿舍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顺序抵押)。 |
| 9 | 仲利****公司 | 融资租赁债权 | 816010.30 | 对五福居对应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 10 | 大****公司 | 担保优先债权 | ****0950.00 | 对尚水**第1栋一层店面、二层写字楼(权证号: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58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
| 11 | ****银行****公司 | 担保优先债权 | ****7086.61 | ****公司****商行的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
| 12 | ****银行****公司 | 担保优先债权 | ****728.70 | 对****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县**镇尚水**第1栋三、四、五层写字楼的不动产(权证证号:赣房权证余字第****085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 13 | ****银行****公司 | 担保优先债权 | ****508.19 | 对****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县**镇尚水**第1栋三、四、五层写字楼的不动产(权证证号:赣房权证余字第****085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
| 14 | 仲利****公司 | 融资租赁债权 | ****455.00 | 不予确认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核减部分利息和诉讼费后予以确认,****医院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 15 | 中建投融资****公司 | 融资租赁债权 | ****330.31 | 核减诉讼费后予以确认,****医院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三)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初审、职工核查,****医院等六家主体有职工债权328笔,总金额为****5816.34元。
(四)税款债权、社保费用
| 1 | ****服务中心 | 社保费用 | 311982.48 | 确认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单位应缴纳保险费本金207988.32元,个人应缴纳保险费本金103994.16元(按职工债权顺序清偿),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的滞纳金270033.22元作普通债权。根据》实施若干规定》第29条及《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不予确认利息。 |
| 2 | ****总局****税务局 | 税款债权 | 859943.12 | 予以确认,但滞纳金503087.09元作普通债权,税款债权金额为859943.12元 |
(五)普通债权
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核查,****医院等六家主体普通债权共424笔,金额总计为****970247元。
二、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一)资产处置情况
2025年5月27日,****医院等六家主体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人民法院顺利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医院等六家主体财产变价方案》。2025年7月1日起,管理人依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变价方案对债务人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置。至2026年10月27日,已完成变价的破产财产包括以下部分:
1、****医院设备空调一批;
2、****康复中心整体资产;
3、****医院不动产资产;
4、****医院不动产资产;
5、****医院持有的磁共振设备、Voluson E10 B超机;
6、****医院、****医院、****医院名下整体机器设备、办公家具、车辆等(不含已处置的设备和与不动产密切关联的电力设备、消防设备等);
上述资产变价总价为****1135.06元,当前各买受人已依据拍卖规则或变卖协议的要求支付人民币****2518.40元。
(二)经营收入情况
2025年11月27日,****法院****医院、****医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继续营业;2026年4月11日,****法院复函许可****康复中心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继续营业。2025年5月27日,****医院等六家主体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医院等六家主体财产管理方案》,方案中对继续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安排。
2026年2月10日,因****康复中心资产已经处置完毕,居住老人已得到妥善安排,****康复中心停止经营。2026年4月1日,****医院、****医院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及周边医疗**配置情况发生变化,两家医院停止继续营业。
经营期间,累计创造收入****8472.76元。
(三)其他破产财产归集情况: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管理人通过催收、函告、报案追收、银行结息等方式,****银行结息、应收账款及股权分红****228.28元。
(四)未处置实物资产情况
1、别除财产情况
2026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期间,****银行****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公司分别向管理人致函,以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行使别除权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行使别除权,相应抵、质押****医院不动产、****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3-5层、****集团有限公司持****银行股权)变价所得不纳入破产程序对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并委托管理人继续适时、适当地处置上述抵、质押物。故上述别除财产不纳入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尚水**第1栋一层店面、二层写字楼(权证号: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582号),抵押权人为大****公司。该项资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无意向买受人参与竞拍或向管理人提出买受申请,充分说明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上述财产已不具备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变现的现实可能性,继续挂网拍卖只会徒劳无益地耗费管理**和程序时间,损害包括对该项资产享有优先债权的债权人在内的全体债权人利益。
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金额和比例
(一)分配依据**序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本案具体情况,债务人财产在支付完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位进行分配:
1、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2、职工债权;
3、除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
4、普通债权。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依法享有担保权或者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依法就相应特定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未能完全受偿部分,依法按照其债权性质参加后续分配。
职工债权受偿不足的特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生存权作为基本人权优先于财产权;参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确立的职工债权特别保护精神,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保护职工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作如下安排:破产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本条第1至4项顺序清偿,仍不足以保障职工债权的,由各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按统一扣减比例分担,即以全体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应优先受偿金额总额为基数,确定统一的扣减比例(扣减比例=职工债权不足部分÷全体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应优先受偿金额总额),各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分别按自身应优先受偿金额的该比例扣减,于分配时径行自各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应受偿款项中扣除,扣减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补足职工债权,确保职工债权获得保障;各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因此被扣减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余额,作为普通债权依照第4项参与分配。
(二)破产费用
1、案件受理费及破产衍生诉讼费用:****636.62元
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机构(含评估、审计、测绘、公证、网络会议平台等费用)、邮寄、开锁和交易税款等为推进破产程序支出的必要费用。目前已产生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共计****980.18元。
3、管理人报酬:依照《****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将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以下比例分段计取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以 12%确定;(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以 10%确定;(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以 8%确定;(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以 6%确定:(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以 3%确定;(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以 1%确定;(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以 0.5%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根据上述规定和已处置****医院未抵押财产:****100.34元;惠仁医院未抵押财产:****070.34元;五福居未抵押财产:****252.96元;管理人归集、追回财产****228.28元),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人报酬为****039.12元。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由管理人依据《****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管理人履****人民法院确定。
(三)共益债务
为保障区域公共卫生安全,同时避免因停止经营导致资产价值贬损,经营期间正常支出的药品费用、人员工资以及停止经营企业破产程序推进期间为保障资产安全支出的水电费等属于共益债务,截至2026年10月10日共产生的共益债****5764.114元。
(四)预留费用
1、因部分资产已经处置完成,但税费暂未全部核算清楚并缴纳,暂先按照已处置资产价值的10%计算交易税费,应预留税费 ****113.51元。其中管理人根据核定的税款金额,已经****医院、****医院过户交易税款****172.44元,故根据上述情况,决定预留应缴税款向上取整为****000元。
2、因目前及将来存在仲裁、诉讼,可能产生相关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也将产生相关的必要费用,故结合实际情况,管理人预留 200000元。
(五)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
1、现金财产: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预留费用后,最终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总额应为****1799.40元(已归集的资产变价款****2518.40元+三家主体经营收入****8472.76元+管理人归集资金****228.28元-破产费用****655.92-共益债务(含三家主体经营支出)****5764.114元-预留费用****000元=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1799.40元)
2、实物资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尚水**第1栋一层店面、二层写字楼(权证号: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582号)。
(六)分配明细
1、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根据《****医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则,为保护职工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破产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清偿,仍不足以保障职工债权的,由各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按统一扣减比例分担,各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分别按自身应优先受偿金额的该比例扣减,于分配时径行自各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应受偿款项中扣除,扣减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补足职工债权,确保职工债权获得保障。因剩余资产暂未全部完成处置,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应分担的比例暂无法确定,故本次分配将按照对应特定财产变现价款的70%进行分配,剩余30%予以提留优先用以****交易所需缴纳的税款)及保障职工债权。故本次各优先债权人实际分配及受偿情况如下:
(1)丁辉明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870.52元,其中本金部分****215.94元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进行受偿,剩余部分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受偿,本次提留30%即****564.78元暂不分配,实际受偿****646.16元。
(2****银行****公司**县支行债权。****银行****公司**县支行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金额为****3089.62元,其中抵押财产变现价值为****5033.36元,除去丁辉明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金额****215.94元后,剩余****9817.42元作为抵押财产变价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次提留30%即****2945.23元暂不分配,实际受偿****2872.19元。
(3)****银行****公司债权。****银行****公司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金额为****6463.28元,其中抵押物变现且已支付的金额为****365.65元,本次提留30%即****909.70元暂不分配,实际受偿****455.95元。
(4)******公司债权。******公司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金额为****7516.86元,其中抵押财产变现价值为****744.29元,本次提留30%即565723.29元暂不分配,实际受偿****021.00元。
(5)仲利****公司债权。仲利****公司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金额为****465.3元,其中抵押财产变现价值为886010.3元,本次提留30%即265803.09元暂不分配,实际受偿620207.21元。
(6)大****公司债权。大****公司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金额为****0950元,因抵押物未能有效变现,但基于抵押物当前变卖价值远低于抵押担保债权金额,且该公司已明确表示同意接受实物的分配方式,故本次分配以其债权金额为限,以实物资产折价方式受偿,折价受偿金额为抵押物当前的变卖价值****441.38元。
(二)职工债权
经审查并公示无异议,职工债权共计****5816.39元。可用于职工债权分配的金额为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扣除需向担保债权人分配的财产金额,故可供职工债权分配的金额为****729.02元,因优先债权尚未全部支付,且尚有资产未处置完毕,本次职工债权暂先分配50%,故本次职工债权实际分配金额为****908.19元。
(三)税款债权、社保费用
(四)普通债权
上述(三)(四)两类债权,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职工债权,故本次不对税款债权、社保费用及普通债权进行分配。如后续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或取回其他破产财产,管理人将依据法律规定及分配方案另行制作分配明细。
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一)分配方式
在本分配明细公示无异议后,管理人以货币方式将应分配额****银行账号进行转账支付。若债权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自本分配明细公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法院裁定或要求协助执行扣划分配权益的,管理人将不予支付,所得分配款****法院处置。
(二)分配步骤
管理人按照本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顺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配:
1、****法院已裁定通过了《财产分配方案》的原则性条款,现将本分配方案及分配明细提交各位债权人核对,先予核对的先予分配。
2、争议债权如经相关法律文书确认,根据本分配方案及法律规定对该部分债权人进行分配。
3、本次分配,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五、追加分配说明
****医院等六家主体尚有少量机器设备与抵押权人别除财产紧密关联,单独处置可能影响整体价值,故暂未完成处****医院等六家主体还存在部分应收账款尚未追回,如后续完成机器设备的处置与收回应收账款,或者管理人与债权人发现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的,由管理人进行追加分配,追加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及本分配方案确定的相关规则制作,****法院认可后予以执行,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后续再次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六、特别说明
1、全体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就未能清偿或减免的债权不****医院等六家主体承担偿还责任,但不影响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关系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本分配方案系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医院财产分配方案》作出,如因文字、计算或数据统计出现错误的,由管理人直接做出调整后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给全体债权人,或通过**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债权人告知,不再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3、本次分配明细将通过**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并由管理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全体债权人。本次分配明细持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0月28日12时前向管理人提出并提交书面异议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及法律依据。分配明细持有异议的债权人应自本次分配明细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即在2026年10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出并提交书面异议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及法律依据。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本次分配明细没有异议。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管理人将根据本次分配明细及时分配破产财产。
****医院等六家主体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