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省
一、采购需求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市某部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内容:需求方拟采购一年内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主要包括车辆维修、车辆保养和应急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一)车辆维修:对车辆零部件或大件进行维修、调整、更换、翻新等。
(二)车辆保养:对车辆进行定时、定程保养和整饰装饰。
(三)应急保障:应急救援服务、上门维修服务和24小时服务。
二、采购预算
预算经费约22万元。
三、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由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协议每年或每半年结算一次,结算采用对公转账方式。
在结算过程中出具虚假发票和不真实文件资料的供应商,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在军队采购网上予以公示。
四、供应商专业资质条件及理由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具有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至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资质、维修设备、专业人员和经营场所等技术能力和工作条件(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供应商近一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和近一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如依法免税的,则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标书代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二)成立1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截图)
****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查询截止时点为:从报名开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标书代写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格:具备国家一类维修资质,企业地址位于**市主**内(北环路以南,鸡公山大街以东,浉**路与**大道路口以北,工十四路以西)。
(七)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五、商务要求
1.投标报价:报价以下浮率方式报价,下浮率报价至小数点后两位。
报价中应包括本项目所需车辆维修、交接、应急救援的运输、验收、保险、税金、保管费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优惠率和责任等全部费用。
2.服务地点:电话通知。
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1 年。
4.服务方式及费用确定。
(1)承修单位接修送修单位车辆以《车辆送修通知单》为准,对于不能出具《车辆送修通知单》的车辆,承修单位有权拒绝接修。送修车辆入场时,承修单位对车辆进行入场检验,检验后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和维修报价单,双方确认签字后方可展开作业。维修项目以《车辆送修通知单》和双方认可的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结果为准。承修单位维修车辆过程中如发现有新增的维修项目或需要延迟竣工交车日期,应当及时向送修单位说明,经送修单位业务部门同意并协商维修材料和工时费收费标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新增项目送修单位不予承认。
(2)车辆修竣后,承修单位打印单车维修结算单,由送修单位接车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据此在车辆修竣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3)承修单位出具车辆送修通知单、车辆修竣交接单、正规发票,并附上电脑打印的费用清单,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分项明细,由送修单位按照投标文件对修理项目和价格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经费结算手续。承修单位出具上述单据、发票及结算清单不齐全,送修单位有权拒付。
(4)承修单位为送修单位车辆实行应急救援服务、上门维修服务和24小时服务。送修单位车辆发生故障需急修的且无法移动的,承修单位应及时派员抢修,并免费提供拖车救援服务。
5.履约保证金要求:中标供应商在签订供货合同前,按预算金额×5%缴纳履约保证金,向下取整到千元,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且无其他未尽事宜的情况下,于30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6.履约责任
(1)承修单位需按协议约定时限完成车辆维修任务,逾期交付车辆的,承担违约金责任。因逾期交付车辆对送修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承修单位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致使送修单位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承修单位负全责,并赔偿相应损失。
(3)承修单位未经送修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动用送修单位在修车辆,否则送修单位有权拒付该车维修费用;造成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承修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4)承****维修行为和承诺的收费标准提供费用结算资料,否则送修单位有权拒付相应维修费用。
六、维修质量要求
(一)承修单位维修送修单位车辆应当使用原厂正品配件材料,无原厂正品配件材料而必须使用副厂或者修复件时,应当事先说明,并如实填写材料清单,标明出处、标价,并保证质量。承修单位在维修中更换下的配件、总成等,应当交由送修单位处理。
(二)承修单位对维修送修车辆应当优先安排维修,车辆在修时间整车修理不超过10天,总成修理不超过5天。需要疑难零配件的特殊车辆维修或事故出险车辆维修,应视筹措配件难易程度或车辆损伤程度,由双方协调维修工期。
(三)承修单位承修车辆实行质量担保,修竣车辆的质量保证期执行送修单位标准要求:整车修理为行驶20000公里或者1年;总成修理为行驶5000公里或者半年,小修、保养和专项修理为行驶3000公里或者100日。
七、保密要求
(一)承修单位承修送修单位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安全保密有关规定,对涉密信息不询问、不议论、不散布,对涉密信息载体应当登记注册、集中管理、统一处理,杜绝失泄密现象发生。
(二)承修单位应对参与车辆维修的人员进行审查,确保政治合格。
(三)承修单位不得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安装能够获取信息的任何装置。
八、采购方式及分包建议
本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不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向他人转让或委托加工。
九、联系人
联系人:时先生
联系方式:182****2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