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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842658N | 建设单位法人:梁少峰 |
| 梁少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镇 |
| ****社区厦边大街360号三楼 |
| ****建设项目(一期)项目 | 项目代码:无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镇 ****社区厦边大街360号三楼 |
| 经度:113.720000 纬度: 22.79904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2-27 |
| 东环建〔2023〕1456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3-1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 |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 ****4265-8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4265-8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3962-5 | 竣工时间:2026-06-22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2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916Z97PG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1500m2,建筑面积3300m2。项目主要从事印章、印泥、塑胶粒的加工生产,项目设计年产金属印章175 万个/年、塑胶印章400 万个/年、印泥175 万个/年、塑胶粒120 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实际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1500m2,建筑面积3300m2。项目主要从事印章、印泥、塑胶粒的加工生产,项目设计年产金属印章175 万个、塑胶印章400 万个、印泥175 万个、塑胶粒120 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塑胶粒的生产工艺:PP塑胶粒(新料)、炭黑色粉-混合-造粒-塑胶粒; (2)塑胶配件、塑胶外壳的生产工艺:ABS塑胶粒(新料)、色粉-拌料-注塑(次品及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品检(次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印Logo/贴标-塑胶外壳; ABS塑胶粒(新料)、色粉-拌料-挤出-开料(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塑胶配件; (3)金属印章、印泥的生产工艺:金属半成品-雕刻-组装-金属印章; 海绵、棉布-开料-粘合-组装-注油墨-印泥; (4)塑胶印章的生产工艺:塑胶半成品-激光雕刻-组装(PP棉-压片-热压-注油墨-抽真空)-塑胶印章 | 实际建设情况:(1)塑胶粒的生产工艺:PP塑胶粒(新料)、炭黑色粉-混合-造粒-塑胶粒; (2)塑胶配件、塑胶外壳的生产工艺:ABS塑胶粒(新料)、色粉-拌料-注塑(次品及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品检(次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印Logo/贴标-塑胶外壳; ABS塑胶粒(新料)、色粉-拌料-挤出-开料(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塑胶配件; (3)金属印章、印泥的生产工艺:金属半成品-雕刻-组装-金属印章; 海绵、棉布-开料-粘合-组装-注油墨-印泥; (4)塑胶印章的生产工艺:塑胶半成品-激光雕刻-组装(PP棉-压片-热压-注油墨-抽真空)-塑胶印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挤出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 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较严值。注塑、挤出、造粒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印logo、注油墨、激光雕刻、组装、热压废气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与**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的较严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与**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较严值。恶臭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混合、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雕刻工序产生的粉尘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限值。(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 1、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的较严值后排放至市政截污管网,引至东****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值后排放到纳污水体。 2、注塑、挤出工序冷却水 定期补充,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废气 1、雕刻工序 项目使用雕刻机对金属五金半成品的表面雕刻出标识等图案,该过程产生金属烟尘,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无组织排放未超过**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混合、拌料、破碎工序 项目混合工序使用破碎后的白砂糖、色粉和 PP 塑胶粒进行投料的过程中会外逸产生少量的粉尘,拌料工序使用破碎后回用原料进行投料的过程中会外逸产生少量的粉尘,破碎时由于破碎机对塑胶边角料的高速切割,会有少量的粉尘逸出。由于混合机、拌料机、破碎机为密闭式,只有在开盖时会有外逸产生的粉尘量产生,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混合、拌料、破碎工序排放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注塑、挤出、造粒工序 项目注塑、挤出、造粒过程中由于对塑胶新料加热软化,注塑、挤出、造粒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有机废气,将注塑、挤出、造粒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将有机废气收集至“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同时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厂区内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4、激光雕刻、组装、热压、注油墨工序 项目激光雕刻过程中由于激光瞬间在塑胶表面上产生高温;组装过程对塑胶工件组装部分加热熔接;热压过程对PP棉的接口部分加热熔接形成卷状;激光雕刻、组装、热压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有机废气。 项目在注油墨工序中会有部分油墨挥发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总VOCs。 项目将激光雕刻、组装、热压、印logo、注油墨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将有机废气收集至“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有组织排放的 VOCs可达到**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与**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工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的较严者,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 VOCs达到**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与**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较严值的要求。 (三)噪声 项目产噪设备主要为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为避免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项目采取设备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处理后,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 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暂存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区,交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分区暂存于项目危废暂存区,定期交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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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的较严值。 |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至市政截污管网 | 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的较严值 |
| 1 |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 注塑、 挤出、 造粒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将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达到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
| 2 |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 激光雕刻、组装、热压、注油墨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将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 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有组织排放的 VOCs可达到**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与**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工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的较严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 VOCs达到**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与**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 1 | 隔音、减震、消声、距离衰减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 类标准的要求 | 按要求建设完成 | 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 类标准的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暂存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区,交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分区暂存于项目危废暂存区,定期交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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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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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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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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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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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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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