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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81MA33EX2632 | 建设单位法人:江平 |
| 张雷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市**市**镇三峡东侧,**南侧地块 |
| ****年产聚氨酯新材料30万吨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51-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镇三峡东侧 |
| 经度:119.318310 纬度: 25.42086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8-04 |
| 榕融环评〔2022〕7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181MA33EX****001P |
| 2024-09-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75000 |
| 5868.7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81MA33EX2632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设计院有限公司 |
| ****0000MA347B3Y15 | 验收监测单位:**九五****公司 |
| 913********120220A | 竣工时间:2024-12-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2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924Hjygl |
| **聚氨酯新材料 | 实际建设情况:**聚氨酯新材料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聚氨酯新材料30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已建年产聚氨酯新材料21.25万吨,未建年产聚氨酯新材料8.75万吨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由己二酸、对苯二甲酸等二元酸与乙二醇、丁二醇、二乙二醇等在催化剂(钛酸四异丙酯/钛酸正丁酯/辛酸亚锡)的作用下,发生酯化反应脱水、酯交换脱醇制得聚酯多元醇,由异氰酸酯类物质与多元醇、二元醇类物料聚合得到聚氨酯 | 实际建设情况:由己二酸、对苯二甲酸等二元酸与乙二醇、丁二醇、二乙二醇等在催化剂(钛酸四异丙酯/钛酸正丁酯/辛酸亚锡)的作用下,发生酯化反应脱水、酯交换脱醇制得聚酯多元醇,由异氰酸酯类物质与多元醇、二元醇类物料聚合得到聚氨酯 |
| 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对部分生产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进行了优化和调整,根据对比,除水性聚氨酯车间一外,其余生产设备的变动均不涉及主要生产设备,属于配套生产设备,或者主要生产设备规模变小,不会导致产品生产规模增加;水性聚氨酯车间的反应釜容积虽然由5m3增大至7m3,但其批次生产时间由12h增加为24h,根据计算,水性聚氨酯树脂的生产规模保持不变;罐区一取消柴油储罐,罐区二中的聚酯多元醇储罐变更为聚醚多元醇储罐,备用储罐变更为聚丁二醇储罐,储罐总数量及容积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建设210t/d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UASB+厌氧+缺氧+接触氧化+MBR;浆料车间一及小料车间废气:三级逆流吸收+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25m排气筒,浆料车间二、三废气:三级逆流吸收+25m排气筒,配料车间废气:水洗喷淋+25m排气筒,多元醇车间、精馏装置、水性聚氨酯车间1、2、污水处理站及罐区二废气:(冷凝+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RTO+15m排气筒,罐区一水溶性废气:三级逆流吸收+15m排气筒,罐区一非水溶性废气: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能量回收装置废气:SNCR+急冷+干式脱酸(消石灰+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SCR+35m排气筒,危废仓库废气: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导热油炉废气:低氮燃烧+25m排气筒;固废:设置1座672m2危废仓库;环境风险:设置1座1200m3初期雨水池、1座1400m3初期雨水池及1座4000m3事故应急池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建设246t/d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UASB+缺好氧一体化+TMBR;浆料车间一及小料车间废气:三级逆流吸收+树脂吸附蒸汽脱附+25m排气筒,浆料车间二、三废气:三级逆流吸收+25m排气筒,配料车间废气:布袋除尘+水洗喷淋+25m排气筒,多元醇车间、精馏装置、水性聚氨酯车间1、2、污水处理站及罐区二废气:(冷凝+树脂吸附蒸汽脱附+)RTO+15m排气筒,罐区一水溶性废气:三级逆流吸收+15m排气筒,罐区一非水溶性废气: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能量回收装置废气:SNCR+急冷+干式脱酸(消石灰+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SCR+35m排气筒,危废仓库废气: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导热油炉废气:低氮燃烧+25m排气筒,化验室废气:水喷淋吸收塔+20m排气筒;固废:设置1座247m2危废贮存库;环境风险:设置1座1200m3初期雨水池、1座1400m3初期雨水池及1座4000m3事故应急池 |
| 污水站处理能力由210t/d增加为246t/d,处理工艺由水解酸化+UASB+厌氧+缺氧+接触氧化+MBR变更为由水解酸化+UASB+缺氧好氧一体化+TMBR;浆料车间一及小料车间、水性聚氨酯车间一废气处理设施由活性炭吸附变更为树脂吸附;配料车间废气新增布袋除尘处理设施;化验室废气由无组织排放变更为水喷淋塔+20m排气筒;根据危废鉴别结果,污泥、废包装袋(己二酸、间苯二甲酸、对苯二甲酸)、聚醚多元醇废包装桶等属于一般固废,因此减小危废贮存库的面积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采取分子筛制氮 | 实际建设情况:采用外购氮气 |
| 取消制氮工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5.012 | 0 | 0 | 0 | 5.012 | 5.012 | |
| 0 | 2.506 | 2.706 | 0 | 0 | 2.506 | 2.506 | |
| 0 | 0.251 | 0.271 | 0 | 0 | 0.251 | 0.25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752 | 0.812 | 0 | 0 | 0.752 | 0.75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709 | 1.06 | 0 | 0 | 0.709 | 0.709 | / |
| 0 | 3.954 | 14.188 | 0 | 0 | 3.954 | 3.954 | / |
| 0 | 0.275 | 3.126 | 0 | 0 | 0.275 | 0.275 | / |
| 0 | 3.276 | 6.454 | 0 | 0 | 3.276 | 3.276 | / |
| 1 | 污水处理站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水厂纳管标准从严值 | 水解酸化+UASB+缺氧好氧一体化+TMBR工艺,246t/d | 验收监测期间,****处理站出口pH、氨氮、总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总有机氮排放****水厂纳管标准;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排放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标准 |
| 1 | 浆料车间一、小料车间废气处理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废气中的DMF等特征污染物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 | 三级逆流吸收塔+树脂吸附蒸汽脱附+25m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浆料车间一及小料车间废气(DA004)废气污染物甲苯、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N,N-二甲基甲酰胺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6的标准。 | |
| 2 | 浆料车间二废气处理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废气中的DMF等特征污染物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 | 三级逆流吸收+25m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浆料车间二废气(DA007)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N,N-二甲基甲酰胺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6的标准。 | |
| 3 | 浆料车间三废气处理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废气中的DMF等特征污染物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 | 三级逆流吸收+25m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浆料车间三废气(DA006)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N,N-二甲基甲酰胺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6的标准。 | |
| 4 | 罐区一水溶性废气处理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废气中的DMF等特征污染物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 | 三级逆流吸收+15m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罐区一(DMF、醇类、酮类储罐)废气(DA001)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N,N-二甲基甲酰胺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6的标准 | |
| 5 | 罐区一非水溶性废气处理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 | 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罐区一(甲苯、酯类储罐)废气(DA003)废气污染物甲苯、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 | |
| 6 | 配料车间废气处理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 | 布袋除尘+水喷淋+25m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配料车间废气(DA008)废气污染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 | |
| 7 | 聚酯多元醇车间、精馏装置、水性聚氨酯车间一、污水处理站及罐区二废气处理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及表6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 RTO+15m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RTO(DA005)废气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表6特别排放限值。 | |
| 8 | 化验室废气处理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 | 水喷淋+20m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化验室废气(DA009)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 | |
| 9 | 能量回收装置废气处理装置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的最严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 SNCR+急冷+干式脱酸(消石灰+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SCR+35m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能量回收装置废气(DA011)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浓度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表6特别排放限值的从严值;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2标准;一氧化碳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浓度限值。 | |
| 10 | 危废贮存库废气处理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及表6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 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危废仓库废气(DA010)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2标准。 | |
| 11 | 导热油炉废气处理装置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 | 低氮燃烧装置 | 验收监测期间,导热油炉(DA002)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级)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的特别排放限值 | |
| 12 | 无组织废气 | 厂界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9标准;DMF、甲苯、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限值。 | (1)本项目生产设施采用密闭式,生产车间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均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2)原辅料在储罐区装卸、厂内装运过程会产生一定量的无组织废气排放。为控制和减少储罐在运转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采取氮封和保温措施,保持储罐内料液温度的相对恒定,减小罐内上部空间物料的蒸气分压,从而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量。同时,本项目储罐均安装有呼吸阀,可减少小呼吸损耗;本项目液态原辅料在卸车时采用灌装鹤管与槽车底部接口密闭连接的装卸方式,可减少大呼吸损耗。 (3)本项目已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日常已加强对设备动静密封点的巡查与检测。(4****处理站的产臭构筑物如调节池、厌氧池及缺氧池等采取加盖密闭措施,密闭设施上的开口设置封盖,封盖与密闭体设密封垫,开口在不使用时密封,减少有机废气(含臭气浓度)的散发。此外,对产生的污泥及时运出。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浓度限值标准,N,N-二甲基甲酰胺、甲苯、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浓度能够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限值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项目生产车间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 |
| 1 | 噪声治理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1)选用低噪声设备。 (2)合理布置车间内的生产设备,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车间内,各车间生产时尽量关闭门窗;对高噪声设备加装减震垫装置等。 (3)对于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罩、厂房隔声等;风机采用风管软连接方式、出口安装消声器等;蒸汽放空口安装消声器等措施降低噪声。 (4)厂区内进行车辆限速、禁鸣等措施,减缓运输噪声。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四周昼间厂界噪声值在58.6dB(A)~61.2dB(A),夜间厂界噪声值在49.5dB(A)~51.8dB(A),厂界昼夜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 1 | 根据《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进行分区防渗。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的要求,结合本项目所在区域的水文地质条件、厂区及周边的现有情况,设置6个地下水长期监测点。 | 罐区、装卸车区域、废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危废贮存库、能量回收装置区为重点防渗区,生产车间、导热油炉房、乙B类堆场、仓库为一般防渗区,办公楼、综合楼、公用工程房、泵房、变配电室、分控室为简单防渗区;厂区设置地下水监控井6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委托****开展自行监测。 |
| 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建设规范场所进行贮存,按照《报告书》要求进行规范处置;滤渣、丙酮精馏废液、废导热油、检验废液、污泥、废活性炭、脱附废液、废布袋、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送入能量回收炉装置焚烧处理;炉渣、飞灰、废包装袋、废催化剂、废包装桶、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立危险废物标识,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理外运。 | 一般固废暂存间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废贮存库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滤渣、丙酮精馏废液、废导热油、检验废液、废活性炭、脱附废液、废布袋、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送入能量回收炉装置焚烧处理;炉渣、飞灰、其他废包装袋、废催化剂、废树脂、其他废包装桶、废油桶、废抹布、化验室废药剂瓶等危险废物委托********公司、**市天****公司等有资质单位处置。根据危废鉴别结果,污泥、废包装袋(己二酸、间苯二甲酸、对苯二甲酸)、聚醚多元醇废包装桶等属于一般固废,污泥委托******公司处置,废包装袋(己二酸、间苯二甲酸、对苯二甲酸)及聚醚多元醇废包装桶由**东旺****公司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理外运。 |
| 1 |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认真落实《报告书》关于环境风险防范的要求,应建议加强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和贮运过程中的管理,配套建设相应的防范设施(措施);建立环保管理制度、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项目配套建设一座40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落实《**省环保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园区环境应急池建设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15〕13号)要求,确保企业事故应急池与周边相邻企业的事故应急池、**港城经济区公共事故应急池之间保持连通,并匹配与最大消防用水量相适应的事故废水输送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排入外环境。项目建设1座1200m3及1座1400m3初期雨水池,配套水收集管道、初期雨水转换阀门。 | 建设单位配备有环境应急设备和器材、制定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编号:350181-2024-042-H)。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加强管理,建立废水三级防控体系,设置事故应急池容积4000m3。项目建设1座1200m3及1座1400m3初期雨水池,配套水收集管道、初期雨水转换阀门。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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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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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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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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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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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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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