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环评) |
| 标题: | 【环评决定公告】关于**市利康****公司**市利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二期工程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文号: | 阜环行审函〔2026〕42号 |
| 信息来源: | **** | 有效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6-10-29 | 发布日期: | 2026-10-29 |
**市利康****公司:
报来的《**市利康****公司**市利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二期工程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收悉。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原则同意按《报告书》所列项目地点、性质、内容及规模建设。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于**市**区插花镇吕湖村**市利康****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拟拆除现有二期工程1台15t/d医疗废物焚烧炉,在原址**1台35t/d医疗废物热解焚烧炉及配套设施,将现有10t/d微波消毒处理装置和现有一期工程5t/d医疗废物焚烧炉作为医疗废物备用处置装置,并对医疗废物冷藏库等进行改造。项目建成后,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由15t/d扩建至35t/d。
三、项目在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 34/ 4811-2024)表1 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从严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表1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1中相关要求,排气筒高度从严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表2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2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要求。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焚烧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表4中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微波消毒处理设施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表3中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2.项目应建设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废水应分类收集处理。本项目湿法脱酸塔废水、树脂再生废水、碱液喷淋塔废水、污水处理站反渗透浓水等经MVR蒸发装置处理后,冷凝水回用于急冷塔用水;除盐水制备浓水、余热锅炉排水、循环冷却水排水直接回用于湿法脱酸塔补水。上述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水质标准要求。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消毒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医废周转箱清洗废水、过滤器反冲洗****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洗涤用水水质后回用于周转箱、车辆、地面冲洗等工序,不外排。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项目建设期施工作业现场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厂内暂存和处理处置措施。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一般工业固废委外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做好危险废物贮存工作。
5.项目要实行分区防渗,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各类监测计划,针对土壤和地下水动态监测结果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医废仓库、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和事故水池等单元应采取合理的防渗措施,防渗系数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
6.项目要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备用设施启用要经过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营运期应加强各类生产设施等环保设施维护管理,厂区须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不外排。强化工艺废气、废水事故排放风险防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根据《报告书》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制定周密细致的应急预案并在项目建设“三同时”落实到位,以杜绝污染事故。
7.施工期按照国家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严格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有关要求,防止各类污染。
8.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公司许可排放量以内。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及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落实环境监测制度。
9.落实报告书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保留和**居民区、****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项目建成后,应按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要求,规范做好相关工作。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分局和市生态环境****支队。具体负责。你公司应加强环境管理,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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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