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右江民族医学院第一批高原学科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GXZC2026-G3-002768-GXZL)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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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及项目的基本情况

质 疑 人:********公司

地 址:**市**塘区鲁班路4号振宁现代鲁班12号楼A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杨美秀

质疑项目名称:****第一批高原学科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包号:分标1

采购人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

质疑事项:√中标结果

二、质疑答复

我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收到质疑人通过现场递交的****第一批高原学科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质疑人所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及时将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核查,并经采购人同意,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被质疑人(****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所投“智能移动巡检平板”高度****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存疑,请求依法核查处理。标书代写

答复:****委员会协助复核并进行独立审查,****集团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为平板电脑。财库〔2019〕19 号《****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品目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A****0109),该品目认证依据为GB 28380《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GB 28380 标准明确不适用于平板电脑,平板电脑不属于该强制节能品目范围,依法不强制要求提供节能认证证书。

综合以上所述,贵公司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答复的法律依据:

(一)《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8380-2025)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质疑事项2:被质疑人所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规定的业绩要求为“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2023年7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承接的类似项目销售业绩(类似项目销售业绩是指包含1项或多项与投标产品相同的项目销售业绩。”,即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的类似项目销售业绩皆可计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调取全套投标资料,****委员会协助复核并独立审查,****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业绩材料供方为本项目所投产品制造商,业绩标的、时限及佐证材料均符合招标文件评分要求。标书代写

综合以上所述,贵公司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答复的法律依据: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质疑事项3:被质疑人不具备按招标文件要求演示“生物样本库管理系统”核心功能的能力,其投标技术响应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复:****委员会协助复核并进行独立审查,本项目评审阶段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约定组织现场功能演示,评标委员会当场对演示内容、功能达成情况进行核验并形成评审演示记录,该现场演示结果是评审判定、予以计分的直接依据。评审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存档,音视频资料完整可追溯。****集团有限公司在演示阶段已逐项完整演示招标文件列明的8项演示内容,且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性能、参数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标书代写

综合以上所述,贵公司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答复的法律依据: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三、处理结果及权利告知

质疑事项1、2、3均不成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本公司对该质疑予以驳回。

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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