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3993C
法定代表人:陈成林 职务:董事长
住所:**省******水电站办公楼内
****机关于2026年10月13日受理****水电站取水许可延续申请。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六条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6号)第五条相关规定,经评估,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见附件)。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电站取水许可证编号为“B431103S2021-0024”,装机容量为52MW(4×13MW),多年平均年取水量为****000万m3,取水地点位于**省**市**区湘**流宋家洲段,取水类型为河道内生产,取水用途为河道内生产用水-水力发电,水源类型为地表水。
二、****电站下游河道生态及两岸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申请人应加强库区水**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库区和发电尾水水质监测。根据《**省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湘水发〔2022〕56号),****电站坝址所在断面最小下泄流量为75m3/s,电站运行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的统一调度和配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最小下泄流量的实现,下泄流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
三、申请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并按照****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
四、申请人应加强对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并按照计量设施检定校准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
五、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总局****税务局******关于明确水**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4〕21号)等现行水**税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水**税。
六、该工程由****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请申请人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应服从****及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七、本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时,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有关规定向****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延续。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工程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较大变化,应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变更,应向****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变更。
八、申请人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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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