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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026-10-29
2026-10-29
面向社会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年产8000万套轴承配件生产线项目 | **市横河镇彭桥村彭民支路88号 | **** | 主要建设内容:网带式热处理线2条(每条线包括1台电加热炉、1个淬火槽、1个清洗槽、1个电回火炉),抛丸机3台、全自动除锈磷化线1条(烘道天然气加热),全自动喷塑线1条(烘道天然气加热),拌料机2台,双螺杆造粒线2条,注塑机40台,粉碎机2台等。本项目清洗使用水基清洗剂。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一)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造粒线直接冷却水和水喷淋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造粒废气喷淋处理系统。造粒线废气处理喷淋水和水环真空泵水分别经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部分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安全处置。其他生产废水(热处理废气喷淋废水、磷化废水、碱喷淋废水、热处理清洗更换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委****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33/887-2025)的要求,总铁执行《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844-2011)二级排放浓度限值。严格按照《**市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要求,落实酸洗槽架空以及车间地面防腐、防渗、防混等措施。注塑机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二)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加热炉炉门设置小火炬,去除残余甲醇、丙烷并加强车间通风,热处理油烟废气(包括淬火槽废气、回火炉废气等)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颗粒物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中相关要求。油品挥发废气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除锈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0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混料搅拌投料粉尘、造粒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注塑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粉碎粉尘采取有效措施后达标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和表9限值要求,其中臭气浓度及无组织排放的苯乙烯、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抛丸粉尘、喷塑粉尘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和表6限值要求。除锈烘道天然气燃烧废气、固化烘道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经收集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的干燥炉、窑二级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中相关要求。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执行。 (三)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淬火废渣、废淬火油、废磨泥、废磨削液、废滤布、废切削液、废喷丝过滤网板、水环真空泵废水、造粒线废水油渣及脱水污泥、造粒线喷淋废液、废过滤棉、废活性炭、除锈槽渣、废化学品原料桶及包装袋、热处理清洗线浮油和废渣、其他生产废水脱水污泥、废液压油、废机械润滑油、废火花机油、废油桶、废含油劳保用品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10月29日至2026年11月5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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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