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6-10-29 15:59】
你单位就**穿河**梁及附属工程,提交的申请及随文报送的《**穿河**梁及附属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专家评审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2号桥跨越洺河(河道桩号13+950****材料厂区污水管道穿越洺河(河道桩号14+140),为保证河道、拟建桥梁及污水管道的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工程进行防洪评价是必要的。
二、《评价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正确,评价内容较全面,基本满足《**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冀水河湖〔2026〕8号)的要求。
三、洺河该段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拟建项目**2号桥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污水管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有关规划要求。
四、同意洺河采用已批复的设计洪水成果。洪水位、冲刷深度等水力计算方法正确。
五、同意拟建**2号桥跨越洺河的布置方案。拟建桥梁与河道主流方向正交、桥长、跨径、梁底高程、桥墩布设、阻水比、壅高等,均满足相关要求。
六、同意拟建污水管道穿越洺河的布置方案。拟建管道与河道主流方向正交、穿越长度、管顶埋深等,均满足相关要求;闸阀井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
七、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审查,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应避开汛期,并接受监管单位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本批复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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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