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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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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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2026〕152号

****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各项目承训机构、省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总体部署,规范和加强教师培训项目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现将《****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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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总体部署,****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培训项目,是指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幼儿园教师组织实施的国家级培训计划(简称“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计划(简称“省培计划”)项目。

第****小学幼儿园教师,****小学、幼儿园、****学校、专门学校的教师、校(园)长和党组织书记,****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

第四条教师培训项目管理遵循“省级统筹、分级负责,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精准施训、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教育厅统筹全省教师培训工作,负责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立项、机构遴选、过程监管、资金管理、绩效评估等。****小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项目实施的基础事务性工作及相关研究工作,****小学教师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过程监管。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评估,做好学员选派、资格审查、跟踪指导和训后使用管理等工作,****幼儿园开展校(园)本研修。

****幼儿园负责本单位教师培训的计划、组织和管理工作,督促、支持参训教师完成在岗研修、训后实践、成果转化与校(园)本辐射推广等任务,组织开展校(园)本研修,保障教师参训期间享受在职同等待遇,将教师参训情况、训后实践应用、校(园)本辐射成效等作为其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项目承训机构负责培训项目的具体实施,建立健全项目实施与管理制度,加强方案研制、教学组织、质量管理、跟踪指导、总结评估和成果提炼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教育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聚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发展需求,结合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编制周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筹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教育厅统筹构建教师培训项目体系,鼓励和支持市州自主提出“国培计划”“省培计划”项目需求。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级周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结合本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组织专业力量研究提出本地项目需求,确保项目需求与市(州)级培训、县(区)级培训和校(园)本研修等项目错位互补、互为支撑。省教育厅对市州报送的项目需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全省教师培训项目体系。

****教育厅统一设置培训项目,以优秀骨干教师、班主任、校(园)长等为主体对象,以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培养、学科骨干教师和校园长培训、“县中**”支持培训、人工智能素养提升培训、教师转岗适应力提升培训、短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公费师范生职后进阶培训等为重点,综合采取集中培训、名校(园)跟岗、名师带教、送教下乡、自主选学和线上线下混合研修等方式开展培训。

第十二条实行培训项目专家论证制度,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论证。培训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正式立项。

第四章 机构遴选

****教育厅按照“发布公告、自主申报、综合评审、结果公布”的程序,遴选项目承训机构。

第十四条申报机构应当立足自身学科专业、师资力量、培训经验和条件保障,科学研制并按时提交项目申报方案。方案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研培训需求,培训目标明确,内容针对性强,培训主题聚焦教育教学实践中的真实问题;

(二)专家团队结构合理,一线名师名校(园)长、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占比不低于50%;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设计培训课程,实践性课程(含诊断示范、观摩考察、情境体验、跟岗研修等)占比不低于50%,通识类课程占比不超过30%;

(四)教学组织形式多样,采取“理论引领、示范观摩、实践演练、同伴互助”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防止单一讲授式教学;

(五)鼓励****小学幼儿园联合申报项目;

(六)作出严格履行申报承诺的保证,确保实际执行课程方案与申报课程方案的差距不超过30%。

****教育厅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随机****小组,对各单位申报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坚持教师培训公益属性和成本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承担培训任务:

(一)近三年项目绩效评估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第;

(二)存在转包、分包培训任务等严重失信行为,或者在审计巡视(巡察)中发现严重问题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等对培训有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学员管理

****教育厅公布学员遴选条件,下达培训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直单位根据项目要求,按照个人自愿报名、单位推荐、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的程序精准选派参训学员。

第十八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学员公开申报、择优遴选和结果公示机制,参****学校、薄弱学校、****学校倾斜。杜绝重复参训,同一教师在同一个年度内只能参加一个省级及以上培训项目,三年内原则上不重复参加同类省级及以上培训项目(跨年度培养周期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学员参训由本人登录信息化管理平台自主报名,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项目承训机构复核。因特殊原因需要替换参训学员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照报名程序,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办理替换手续。

第二十条培训期间,参训学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天数超过培训总时长三分之一的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课、中途离训的,按照退培处理。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培养计划请假等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训机构应当加强学员资格审查,对不符合项目条件的学员,及时清退并按规定更换。建立并严格执行学员管理制度,严格考勤和课堂纪律,加强日常监督,建立学员档案,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员学习情况。对违规违纪学员,视情节作出不予结业、不计学分、退培等处理,并报主管****发展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培训结束时,项目承训机构应当组织学员结业考核,将学员出勤情况、纪律表现、任务完成情况和师德师风表现等作为结业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训机构应当按照“训前有调研、训中有实效、训后有跟踪”的要求实施项目,重点培养和提升教师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训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申报承诺,不得擅自调整培训课程和授课专家等,不得压缩培训环节和课时。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将意识形态教育融入培训课程和活动全过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培训方案的,应当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训机构应在项目立项后30天内将培训方案、课程安排和开班通知等上传至信息化管理平台;在开班前15天审核参训学员名单,逐一联系并通知学员做好参训准备。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训机构应当按照《**省基础教育教师培训专家管理办法》(湘教发〔2026〕20号),加强培训专家聘请、使用、管理和评价,建立专家授课质量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引领作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训机构应当将安全管理纳入培训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培训期间交通、食宿、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安全风险。

第二十八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项目承训机构的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和授课专家等进行审查把关。项目执行期间,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采取现场听课、查阅原始记录、访谈学员等方式,核验课程实施情况。

第七章 经费管理

****教育厅根据年度国家级和省级培训任务,统筹研究分配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明确重点支持方向、目标任务、经费标准和开支范围,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教师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人员外出培训发生的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三十条项目承训机构是培训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谁使用、谁负责”要求,严格按照《****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55号)等国家和省级经费管理规定使用培训经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落实经费预决算、审计和报销管理等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二)通过虚假培训、虚增培训人数、压缩培训内容、虚报培训专家等方式骗取、套取资金;

(三)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至其他单位(机构)实施;

(四)向参训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五)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组织学员旅游或者发放纪念品;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培训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导致培训任务无法如期完成的,项目承训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开展情况办理项目决算。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教师培训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学员参训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承担。

第八章 监督评价

****教育厅制定教师培训项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作为项目方案指导、过程监管和质量评估的基本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中心依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指导、监管和评估工作,****教育厅报告典型问题及处置建议。

第三十五条项目结束后30天内,项目承训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组织参训学员满意度测评,完成学员结业审核和学分认定登记;全面总结项目实施情况,提交项目总结材料。

****教育厅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第确定项目承训机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经费安排和下一年度项目遴选和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评定为“不合格”等第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培训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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