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智慧中医院项目更正公告4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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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项目更正公告4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医院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加急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

问题1:质疑事项1、中医药知识库系统★项要求“支持医案查询的国医大师、**名中医、省级国医数量不少于15位。(提供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与国医大师、**名中医、省****医院为客户主体的名老中医**、中医传承系统类建设或采购合同,若合同签约方或客户主体为省级****医院,****医院拥有的国医大师、**名中医、省级国医数量统计,可提供多份合同累加,累加后国医大师、**名中医、省级国医数量需不少于15位。投标人须同步****医院上述专家数量的官方网站查询链接及网页截图作为佐证材料;并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含合同签约方或客户主体、建设内容、双方签章页。)。”作为硬性评审条件,该条件设置与项目建设履约能力不相匹配,涉嫌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事实依据:1.该要求不属于技术范畴。系统“支持医案查询”的能力取决于软件功能与数据接入,而该条以投标人与****医院的历史**合同作为证明,实质是对投标人既往业绩与商务关系的要求,与本项目所采购系统的功能、性能无直接关联,不应列入技术参数。2.具有明显排他性和倾向性。国医大师人数有限,能与其中15位以上分别签订有效**协议或合同的供应商极少。该条又被设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即投标无效,实际上把市场范围缩到个别供应商。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3.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本院医案查询需求可通过院内名老中医医案数字化整理、知识库建设实现,并不依赖投标人与外部专家的历史合同;以合同数量衡量“可查询医案”也不能客观反映系统的真实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质疑请求:建议删除该条款;或将其修改为功能性要求,如“系统支持名老中医医案的录入、结构化整理、检索与查询,支持按专家、病种、证型、方药等维度查询”,以演示或截图方式证明,不以**合同及专家数量作为评审依据,且不设为实质性(★/▲)条款!

回复:名家医案知识库是中医药知识库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实现名老中医学术思想与临床经验数字化留存、传承复用的重要载体。****医院项目建设,通过数字化方式引入和复用院外名老中医诊疗经验,助力提升院内中医临床诊疗水平,本项目并非需要中标人提供医生录入等基本工作,而是提供中医****医院综合服务项目。且项目经前期市场调研,满足该条件的厂商不少于3家,该指标属于合理业务技术要求,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情形。本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质疑事项2、中医电子病历系统包括中医电子病历书写、中医四诊辅助检查(▲)、中医四诊信息录入、中医病症诊断录入、治则治法记录、门诊中药饮片处方管理、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提醒(★)、中药处方用法录入、中药脚注、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单据、推拿治疗医嘱、常见疾病针灸处方等;另有“中医智能审方系统—电子病历系统集成”(第38页)“▲实现中医辅助诊疗系统与现有电子病历系统的无缝集成,打通病历信息自动提取分析与医嘱信息自动交互同步”等要求。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三章“六、其他要求”第2条(第54页)规定:“医院现用核心业****公司系统,承建方需要支持和配合项目涉及的核心业务系统改造或对接”;“五、报价要求”又规定报价包含接口开发费等全部费用,“采购人后期不予追加任何费用”。招标文件只要求承建方配合,没有写明原核心业务系统厂商的配合义务。2.****医院现有电子病历(EMR)及HIS(东华医为)中深度嵌入:病历书写模板、处方开立与审核、医嘱录入、中药脚注与用法、非药物疗法单据等,均运行在原EMR/HIS的业务流程和界面内,不仅是数据接口对接,还涉及功能层面的定制开发与界面融合。3.上述工作必须由原EMR厂商开放接口、提供技术支持并配合改造。招标文件未明确原厂商是否配合、配合范围、接口开放方式及相关费用由谁承担。若原厂商不配合,新投标人将无法实现功能,无论哪家供应商中标均无法履约,而原厂商或与其有**关系的供应商则具有天然优势,影响公平竞争。4.其中“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提醒”为★实质性条款,“中医四诊辅助检查”及“无缝集成”为▲条款,如实施前提不明确,投标人难以作出准确响应与报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质疑请求:恳请采购人澄清:(1)现有EMR/HIS厂商是否已承诺配合本项目接口开放及功能融合改造;(2)配合范围(数据接口、嵌入式调用、界面集成、医嘱回写等)及接口标准;(3)原厂商接口改造费用是否包含在本项目预算内、由谁承担;(4)若原厂商配合不到位导致无法实现的,相关条款的验收与责任认定方式。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采购人协调原EMR/HIS厂商提供必要接口及配合,相关费用不由投标人承担”,并对需深度融合的功能允许以集成方案及承诺函方式响应。

回复:(1****医院项目建设,构建以中医电子病历为核心的智慧中医体系,推动中医药信息化与院内现有业务系统融合集成,补齐我院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短板。采购需求中的相关功能均为完成本项目服务的所需功能,采购需求不予修改。医院现有HIS、EMR等核心业务系统由东华医为承建,东华医为已明确配合本项目接口开放及功能融合改造。(2)质疑所提配合范围,即为完成本项目采购需求要求的相关功能即可,所需配合原系统供应商会予以配合。(3)本****服务所需全部费用;采购预算设置时已包含HIS/EMR相关接口开发及系统改造费用,采购预算中设置为15万元,中标单位须对接、配合本项目涉及的核心业务系统改造等工作,项目实施期间不再另行支付接口、改造相关费用;中标人为保障项目开展以及综合考虑投标报价,应自行对接并结合所需成本及自身企业经营考虑,综合考虑投标报价。(4)本项目完成服务后,按整体项目验收,包含在采购需求中的内容应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

澄清1:****采购所需硬件及设备部分未明确采购数量的,均为1套。

澄清2:本项目现予以启动,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均调整为:2026年11月02日09时10分,地点在**市公共**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加急标书代写

更正日期:2026年10月2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市会峰东路788号

联系方式:招标办0550-********550-****3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 址:**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2楼

联系方式:0550-****598、153****63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招标办、毕玉

电 话:0550-********550-****350、0550-****598、153****6369

五、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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