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
地 址:**市**区亭洪路48-1****广场A9号楼十七层1702号
法定代表人:欧展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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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龚海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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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30000
我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收到质疑供应商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医疗设备一批(九)(医用钬激光治疗机、手术室公用器械)(重)(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质疑函》。经我公司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受理。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经认真核实、采购人同意,现我公司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标项一《主要技术参数》第10条(带◆号实质性条款)◆10.注册单元包含光纤,规格≥6种,适配150μm-1000μm光纤。
事实依据1:该条款将光纤规格限定为“≥6种”且以“150μm”作为下限,并要求注册单元中一并包含,指向性极强。经核查**同类医疗器械注册信息,仅**瑞****公司生产的钬激光治疗机所配光纤的注册证中同时包含150μm这一特殊小芯径规格且注册单元光纤规格数量≥6种,其他品牌厂家(如普**电、爱科凯能、大华激光、大族锐科等)的注册证均未同时满足“150μm作为下限”和“规格≥6种”这两个条件。该条款实际上为瑞柯恩产品量身定制,****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
质疑事项2:标项一《主要技术参数》第11条(带◆号实质性条款)◆11.同品牌注册证中包含一次性使用和复用性的激光光纤。
事实依据2:该条款要求在“同一张注册证”中同时包含一次性使用和复用性两种光纤,而非“投标人可合法提供一次性及复用性光纤”。经核查国内NMPA注册数据,仅有**瑞柯恩一家在同一张钬激光光纤注册证中同时注册“一次性使用”与“复用性”两种属性光纤;其他品牌厂家多通过不同注册证分别注册一次性与复用光纤,或仅注册其中一种。该条款以注册证形式特征设限,不影响临床使用效果,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一)项。
质疑事项3:标项一《主要技术参数》第13条,可适配芯径为150μm的光纤,150μm光纤传输功率≥35W(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技术白皮书或投标产品的彩页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佐证证明)。
事实依据3:本条款再次将核心光纤芯径限定为150μm,并要求该芯径下传输功率≥35W,同时强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白皮书/彩页佐证。目前**范围内仅**瑞柯恩在其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及第三方检测报告中公开宣称150μm光纤下传输功率≥35W;其他国产厂家的最小可适配芯径多为200μm,无法提供150μm、35W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该指标并非临床碎石的必要指标,却以实质性技术要求出现,明显以特定品牌产品参数作为采购门槛,具有排他性。
法律依据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财库〔2019〕38号第一条。
质疑事项4:标项一《主要技术参数》指示光波长条款(位于第17条之后、第19条之前):指示光波长520nm±20 nm,绿色,功率≤5mW,调节挡位≥6档。
事实依据4:该条款将指示光波长精确限定为“520nm±20nm”(即500~540nm)。国产钬激光品牌中,仅**瑞柯恩和普**电个别机型采用520nm绿色指示光;科医人、爱科凯能、大华激光、大族锐科、雷霆等多数国产品牌及主流进口品牌指示光均采用532nm。该波长差异对临床定位无实质影响,属非功能性指标,却将大多数合格供应商排斥在外,属于典型的“量身定制”参数。
法律依据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一)项。
质疑事项5:标项一《主要技术参数》第19条(带◆号实质性条款)◆19.铭牌标识脉冲宽度至少包含200μs-800μs。
事实依据5:该条款以“铭牌标识”的表述方式要求脉冲宽度“至少包含200μs-800μs”。****政府采购项目,**瑞柯恩多次将该表述作为排他性条款用于限制其他品牌钬激光投标;其他品牌的脉冲宽度范围多采用“150μs~1000μs”、“200μs~1500μs”等不同表述,并不以“200μs-800μs”作为铭牌标识的唯一区间。该条款以表述形式和特定数值组合设置门槛,无临床必要性,且在历史招投标中多次被认定为倾向性参数,具有明显指向性。
法律依据5:《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财库〔2019〕38号第一条。
质疑事项6:标项一《主要技术参数》第20条(带◆号实质性条款)◆20.屏幕具备窄脉宽(碎块化)/宽脉宽(粉末化)模式选择(以屏幕显示为准)。
事实依据6:该条款以“屏幕显示为准”要求出现“窄脉宽(碎块化)/宽脉宽(粉末化)”特定字样。经核查,仅有**瑞柯恩在其产品宣传材料和操作界面中使用“窄脉宽/宽脉宽”对应“碎块化/粉末化”的表述方式;其他品牌多采用“短脉冲/长脉冲”“碎石/粉末化”“硬组织/软组织”等临床功能等价表述,临床效果相当但屏幕显示文字不同。该条款以界面文字表述为评分/资格依据,而非临床功能本身,已构成以特定供应商的宣传术语作为采购标准。
法律依据6:《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财库〔2019〕38号第一条。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事项1:删除《主要技术参数》第10条,或将“150μm”下限调整为业界通用的“200μm”,并取消“规格≥6种”的限制性表述,改为“光纤规格满足临床使用需求,适配200μm~1000μm范围”。
请求事项2:删除《主要技术参数》第11条,或修改为:“投标人可提供合法注册的一次性使用及复用性激光光纤(可含不同注册证)”,消除对单一品牌的指向。
请求事项3:将《主要技术参数》第13条中“150μm”修改为“200μm”,相应功率指标按市场通用水平调整为“200μm光纤传输功率≥40W”,与第14条保持统一逻辑,取消对150μm的不合理限定。
请求事项4:将《主要技术参数》指示光波长修改为“500nm~550nm(绿色)”或“532nm±20nm”,放宽至行业通用范围,避免指向特定品牌。
请求事项5:《主要技术参数》第19条修改为:“脉冲宽度可调范围覆盖200μs~800μs,以铭牌标识或产品注册证/技术白皮书为准”,删除与表述形式绑定的限定性词语。
请求事项6:《主要技术参数》第20条修改为:“屏幕具备长、短脉冲模式(或窄/宽脉宽,或碎石/粉末化)切换功能,以临床功能为准,不限定具体界面文字表述”;同时建议与第21、22条合并,以“脉冲宽度可调范围”作为统一指标,避免以界面文字设限。
请求事项7:在对上述倾向性、排他性条款完成修改后,请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自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给予潜在供应商不少于法定期限的投标准备时间。标书代写
请求事项8: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本质疑函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人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对每一项质疑事项的审查结论、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若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质****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带◆号并非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中明确“重要参数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和“●”的条款为已经指明不满足按评分标准扣分项处理条款。)
采纳本项质疑事项诉求,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29日发布的更正公告。
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
带◆号并非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中明确“重要参数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和“●”的条款为已经指明不满足按评分标准扣分项处理条款。)
采纳本项质疑事项的诉求部分内容,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29日发布的更正公告。
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
采纳本项质疑事项诉求,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29日发布的更正公告。
对质疑事项4的答复:
质疑供应商认为:指示光波长条款:指示光波长 520nm±20 nm,绿色,功率≤5mW,调节挡位≥6档,存在排他性。经核查,520nm±20nm 绿色指示光在泌尿腔内潮湿手术环境下可视辨识度更高,利于术者术中快速定位光纤工作端,减少术中定位偏差,提升手术安全性,****医院手术环境、医师操作习惯提出的实际使用需求。经市场调研,大华、大族科瑞达、瑞柯恩、普东等四家及以上品牌均有产品指示光波长均在520nm±20nm 范围内,功率及档位均可满足要求,该项要求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不存在排他性,不采纳本项质疑事项诉求。
对质疑事项5的答复:
带◆号并非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中明确“重要参数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和“●”的条款为已经指明不满足按评分标准扣分项处理条款。)
采纳本项质疑事项诉求,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29日发布的更正公告。
对质疑事项6的答复:
带◆号并非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中明确“重要参数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和“●”的条款为已经指明不满足按评分标准扣分项处理条款。)
采纳本项质疑事项的诉求部分内容,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29日发布的更正公告。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质疑事项1、3、5的诉求内容采纳,质疑事项2、6的诉求部分内容采纳,采纳及部分采纳的事项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29日发布的更正公告。
对请求事项的答复:
对应质疑事项1、3、5的诉求,采纳,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进行修改,具体内容以发布的更正公告为准。对应质疑事项2、6的诉求,采纳部分内容,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29日发布的更正公告。对应质疑事项4,经核查不成立,不予修改。我公司将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29日发布的更正公告。标书代写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
答复日期: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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