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局关于江西广梵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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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公司

贵司于2026年10月19日提交的《质疑函》及相关附件材料已收悉。我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贵司提出的34项质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逐项核对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条款原文,并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对质疑涉及的技术参数进行了复核。现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管理委员会公告2026年第14号)等相关规定,逐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答复

质疑事项一:交互式触控一体机的接口、摄像头、OPS与教学桌面参数,系按特定整机产品的架构逐项描述,组合后指向特定品牌

质疑事项一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对交互式触控一体机提出的参数,涵盖屏幕显示、接口配置、OPS电脑、摄像效果、教学桌面、系统功能等维度,均系86英寸交互式教学终端的常规功能需求。各项指标均采用“不少于”“不低于”“≥”等下限式表述,供应商提供等于或优于该配置的产品即可响应,并非对特定产品规格的精确限定。

(二)“USB3.0接口在Windows和Android系统下均可正常识别使用,无需额外切换或分区”,系对用户使用体验的功能结果描述,其判断标准为“均可正常识别使用”这一使用效果,并非对双系统USB通道具体实现方式的限定。供应商采用何种通道分配技术方案,谈判文件未作要求。

(三)市场上多个主流品牌(如希沃、鸿合、京**、海信、联想、创维等)的86英寸交互式一体机产品线均具备前置多接口、内置摄像头、OPS可插拔、多学科教学桌面等配置,上述功能组合属于该品类的通用架构。贵司将讯飞官网公开产品资料与谈判文件参数比对得出的“整机架构吻合”,恰恰说明该配置组合系行业主流产品的共性配置,而不能反推谈判文件以该品牌为蓝本。

(四)贵司所引**、**、**、**等地投诉处理案例,其项目背景、参数内容与本案不同,且相关案例多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程序中结合个案证据作出的认定,不能直接类比适用于本项目。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二:光能黑板的尺寸、圆角半径、侧封板、表面粗糙度、**度、瞬间电流及“手势调节局部擦除灵敏度”等参数,属于特定产品的结构与工艺特征,指向特定品牌

质疑事项二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对光能黑板提出的技术参数,均系围绕“教室无尘书写板书”这一教学核心需求所设定,包括书写可视距离、可视角度、**度、擦除性能、板面粗糙度、工作电流、边角安全等,均属于衡量书写板教学适用性与安全性的常规技术指标,任何具备相应书写与擦除技术的产品均可响应。

(二)关于“径向半径不小于4mm、法向半径不小于0.3mm”:该参数系对黑板边角结构安全性的客观度量,属于产品结构设计的通用技术语言,用以防止锐角伤及师生,并非特定厂商的专有命名或专有实现方式。板面粗糙度Sa系表面微观形貌计量的通用参数,行业内表面结构评定依据《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系列国家标准(GB/T 3505、GB/T 10610)执行,不因某品牌产品亦标注该参数即反推参数指向该品牌。

(三)关于贵司所称“尺寸、圆角半径、粗糙度、**度、瞬间电流等系结构、工艺与电气特性、与使用功能无关”的意见,采购人不能认同:圆角半径(径向半径不小于4mm、法向半径不小于0.3mm)系为防止黑板锐角伤及师生的安全防护指标;单块尺寸及公差系为保证光能黑板与触控一体机两侧配合安装、覆盖书写区域的适配要求;表面粗糙度Sa、**度系保证书写顺滑、减少视觉疲劳的舒适性指标;瞬间电流、电压调整机制系保证设备电气安全与擦除可靠性的指标。上述指标均直接服务于“教室无尘书写板书”这一教学核心需求,与设备的安全性、舒适性、可靠性直接相关,并非与功能无关的“结构与工艺指纹”。

(四)贵司所引蓝贝思特官网宣传内容(如“打通黑板与大屏的互动”“表面可吸附磁贴、磁扣”等),恰系光能书写板品类的通用功能宣传语,市场上唯酷、满天星、SCT等品牌的同类产品均有相关功能。如贵司认为存在其他可满足全部参数的产品,欢迎提供具体佐证,我方将依法复核;仅以参数相似性作推断,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五)关于“侧封板在非拆除形式下能够调整侧封板与墙面的闭合距离”:该参数系对光能黑板与墙体安装收边方式的功能要求,目的是遮挡黑板与墙面间的缝隙、适应不同墙面的平整度差异、便于安装及后期调节。可调式侧封板收边系书写板类产品的通用安装结构,多家厂商的光能黑板产品均采用可调节侧封板设计,并非特定厂商的专属结构。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三:光能黑板与触控一体机“无缝连接”的要求,未规定开放接口标准,形成“一体机+光能黑板”必须同体系的锁定效果

质疑事项三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左、右光能黑板可与触控一体机进行互动,书写内容可同步显示在触控一体机上”,系对使用功能效果的要求,即教师板书内容能够实时同步呈现,未限定任何特定的接口标准、数据格式或通信协议。

(二)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是开放的:主流光能黑板产品均配套书写内容传输软件,可安装运行于一体机的教学系统中,通过通用接口完成数据传输;谈判文件“二、软件要求”本身即指向黑板配套软件在一体机上的部署使用。供应商可选择任何品牌组合,只要实现“书写内容同步显示”的功能效果即为响应,不存在必须使用同一体系产品的情形。

(三)采购人采购一体机与光能黑板系为构建完整的教学书写系统,两者功能联动系教学场景的实际需要。谈判文件未限定两者由同一厂商供货,适配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并接受按功能效果的验收,不影响供应商的响应自由。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事项四:智能笔“语音识别准确率≥98%”“扩音延迟≤15ms”缺乏国家或者行业检测方法,却被列为▲实质性条款并要求检测报告

质疑事项四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扩音延迟”与“语音识别准确率”均系音频与语音技术领域的常规性能指标,行业内已有成熟的测试评价实践,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可以依规开展检测。语音识别准确率系各家语音技术企业普遍采用的公开性能指标,国内多家企业的语音识别技术在常规教学场景下均已达到或超过98%的水平,该指标不构成对特定品牌的锁定。

(二)依据《****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管理委员会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三条,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故不存在贵司所称“客观上无法取得检测报告”的情形。

(三)该两项指标所涉功能(一键扩音、语音控制)属于智能笔的通用功能,市场上财纳云、豆子科技、科大讯飞等品牌的教学智能笔产品均具备,供应商可结合产品既有检测资料或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响应。

(四)关于贵司所称“缺乏统一检测方法、数值无法比较”的意见,逐项说明如下:扩音延迟系指从智能笔拾取语音到整机扬声器输出声音的全链路时延,涵盖信号拾取、编码传输、解码播放等环节,行业对扩声系统时延的测量已有成熟的通用方法,检测机构以标准信号注入、在输出端同步采集的方式即可确定测量起止点并出具可比的时延数据;语音识别准确率系智能语音产品通行的性能指标,可参照国家标准检测方法(GB/T 41813.1-2022、GB/T 21023-2007),且各语音技术企业及检测机构在测评实践中均有相对统一的测试口径(包括测试语料、录音距离、环境噪声、计算口径等),检测机构依据通用测试方法开展测评即可得出可比的准确率数值。谈判文件以“不大于15ms”“不低于98%”的量化下限表述该两项指标,未限定特定测试标准,系为供应商与检测机构保留按通用方法开展检测的选择空间,不存在“无统一检测方法、数值无法比较、只能由特定主体出具报告”的情形。

法律依据:1.****管理委员会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三条: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五:同类条款的证明材料标准不一致,且从获取文件到响应截止仅6日,供应商客观上无法取得检测报告

质疑事项五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对不同条款设置差异化佐证要求,系根据指标性质作出的合理区分:对涉及结构安全、电气性能、算法性能等不宜直观验证的核心指标,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以确保客观公正;对可通过说明书、照片、截图直观展示的功能性指标,允许等效佐证。同一份响应文件内各条款按其明确要求的佐证形式提供材料即可,不存在无所适从的情形。

(二)关于响应期限:本项目于2026年10月16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2日13:30,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的规定。标书代写

(三)主流品牌产品的此类检测(接口、电气性能、音视频指标等)在行业内已常态化开展,多数供应商可提供产品现成的检测报告或既有佐证材料;谈判文件已在多处允许以产品说明书对应页码及产品实物照片等替代方式佐证,不存在“产品满足却因材料形式被认定无效”的普遍情形。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2.****管理委员会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三条: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六:实质性条款过度、允许负偏离项数设置不合理,实际上要求几乎全部参数完全满足,压缩竞争

质疑事项六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经逐条核对,本项目技术参数中带▲标注的实质性条款共计12项(交互式触控一体机5项、光能黑板5项、智能笔2项),另有“▲商务要求”整块标注。贵司所称“▲约11项”与谈判文件原文不符。

(二)竞争性谈判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其核心特征之一即在于通过谈判确保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将带▲标注的技术参数设定为实质性要求,并规定任意1项负偏离即竞标无效,是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保障采购质量的常见做法,符合财政部令第74号关于实质性响应的立法精神。

(三)本项目▲条款均分布于OPS电脑配置、整机接口、光能黑板结构安全与书写性能、智能笔扩音与语音识别等关键性能指标,均与教学效果、设备安全性或使用体验直接相关,属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条款。不带▲标注的技术参数在累计4项及以上负偏离时方判定竞标无效(即允许至多3项负偏离),已为供应商提供了合理的容错空间,“允许负偏离”本身即为额外空间,并非供应商的当然权利基础。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事项七:OPS“≥8核、线程数≥12、主频≥2GHz”的核数与线程数组合非常规,未规定架构与性能基准,需求不明确且指向特定处理器

质疑事项七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该条款为“CPU处理器:≥8核,线程数≥12,主频≥2GHz,内存≥8G,硬盘≥256G SSD”,各项指标均为“≥”下限式要求。贵司将“≥8核、≥12线程”误读为“恰好8核12线程的精确匹配”。事实上,8核16线程、10核16线程等更高规格的处理器均满足该条款要求,供应商的可选空间反而更宽。

(二)“8核12线程”系当前主流中端处理器的常见规格(如英特尔酷睿i5-12450H等即为8核12线程),市场供应充分,希沃、鸿合、京**、联想等OPS整机厂商均可提供该等配置,并非特定产品线的专属参数。

(三)该条款未限定处理器架构,系为保持开放性;只要满足核数、线程数、主频、内存、存储的下限要求并能运行教学应用软件,采用何种架构由供应商自主选择。以可量化的配置指标描述需求,恰恰是含义明确、便于评审的规范表述方式。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八:摄像头“向下调节至最大角度覆盖讲台及学生区域”“标准照度下识别距离≥8米”缺乏可测量的判定条件

质疑事项八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关于“标准教室安装条件”:该表述在教育装备采购中具有行业通用含义,通常参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关于普通教室的面积、层高、班额与座位排布的通行规定理解,系指符合国家标准的普通教室教学环境,而非需要供应商自行设定的变量。供应商以该类通用教室环境为基准判断其摄像头的拍摄覆盖与识别能力,不存在障碍。

(二)关于“覆盖讲台及学生区域”:该条系对摄像头拍摄范围的功能效果描述,其可测量性由同一条款组中的量化指标予以保证——谈判文件该条款第2项已明确“摄像头像素≥1300万、对角视角≥120°、水平视角≥100°”等可测量指标。“在标准教室安装条件下,摄像头向下调节至最大角度时,拍摄范围应覆盖讲台及学生区域”系在满足上述视场角与分辨率指标的前提下,对“满足远程巡课需要”的功能结果要求;主流品牌内置高清广角摄像头(对角视角≥120°、水平视角≥100°)在标准教室纵深下均可覆盖讲台及学生主要活动区域,供应商以产品说明书或技术资料佐证即可。

(三)关于“标准照度”:该表述通常参照《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GB/T 36876-2018)规定的教室照明条件理解,系“识别距离≥8米”的测试环境基准。谈判文件对该条未限定具体照度数值,恰系为供应商与检测机构保留按通用教室照明条件开展测试的选择空间;主流品牌产品的技术资料均以类似“标准照度”条件标注识别距离指标,供应商以产品说明书或技术资料佐证即可,不存在“识别距离无法复现”的情形。

(四)关于贵司请求“改为以视场角、分辨率、最低照度等可测量指标表述,删除‘覆盖讲台及学生区域’等无法量化的要求”:经核实,谈判文件摄像头条款已同步设置“摄像头像素≥1300万、对角视角≥120°、水平视角≥100°”及“识别距离≥8米”等可测量指标,“覆盖讲台及学生区域”系与上述量化指标配套的功能效果表述,两者共同构成完整、可评价的采购需求,并非“无法量化的要求”。该等条款均未标注▲,属于一般技术参数,允许负偏离;****小组依据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结合专业知识进行判断,不存在无法判断的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九:光能黑板的“可擦写10万次”“一键擦除≤1.5秒”“**度≤30”“瞬间电流≤1000mA”等指标,未规定测试标准与方法,无法客观验证

质疑事项九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上述指标均有成熟的计量与测试基础:**度可采用镜向**度计按《建筑饰面材料镜向**度测定方法》(GB/T 13891)等国家通用检测方法测定;板面粗糙度Sa参数依据GB/T 3505、GB/T 10610等国家标准系列评定;可擦写次数、一键擦除时间等系书写板类产品的耐久性与功能性通用测试项目。上述项目均为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的常规检测业务,不存在“无法客观验证”的情形。

(二)谈判文件要求的是书写板应达到的功能与使用效果(书写流畅、擦除干净、可视性好、边角安全等),各项指标系对该等功能效果的可量化表达。贵司所谓“指标叠加锁定材料配方与电路设计”,系将功能效果要求等同于技术实现方案的过度解读。

(三)该等指标中仅部分标注▲为实质性条款,其余为一般参数允许负偏离,整体要求并未超出对同类教学书写设备的正常质量预期。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十:讲桌的固定外形尺寸与内部结构尺寸,属于特定产品的模具尺寸,构成不合理条件

质疑事项十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长1200mm、宽700mm、高1000mm系钢制多媒体讲台的行业通用规格,并非特定厂商的模具尺寸;市场上****家具厂商众多,供货充分。抽屉空间、中控位等内部尺寸系为保证视频展台、中央控制器等配套设备能够妥善收纳而设定的功能尺寸,均具有明确的使用目的。

(二)“可容纳17-23寸显示器”“抽屉可放置视频展台”等系对讲桌承载与收纳功能的说明,目的是明确讲桌的基本功能定位,并非要求在本项目中必须配置特定规格显示器。

(三)讲桌相关参数未标注▲,属于一般参数,允许负偏离;其尺寸设定与“整体设计符合人机工程学”并不矛盾——通用规格本身即是在长期行业实践中形成的符合多数使用场景的人机工程学尺寸。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十一:有源音箱与麦克风的“2.4G自动扫频跳频”“5级对频距离设置”“13小时续航”等组合,指向特定无线音频方案

质疑事项十一答复: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一)贵司关于麦克风“话筒具有远距离录音功能:录取距离话筒不少于5米远的声音”、电池“≥500mAh容量”等指向特定产品组合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部分采纳。采购人将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麦克风第6条修改为“话筒具有录音功能:通过话筒可在电脑中录取距离话筒声音”,删除“远距离”“不少于5米远”的表述;麦克风第8条电池容量由“≥500mAh”调整为“≥340mAh”,****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部分质疑成立。

(二)关于“2.4G无线技术、开机自动配对、自动扫频跳频锁定”“支持不少于5级对频距离设置”“连续使用13小时以上”等表述,均系无线音频传输领域的主流通用技术方案与“不少于”“以上”式下限功能指标,属笔形无线麦克风及无线音频设备的通用功能范畴,多家厂商的同类产品均采用该技术路线,并非特定厂商专有,采购人予以保留。该部分质疑不成立。

(三)上述参数均未标注▲,属于一般参数,允许负偏离。“支持不少于5级”系对功能能力的下限要求,无论厂商采用何种档位划分方式,只要达到5级及以上即满足要求。该部分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十二:售后“1小时响应、4小时到场”作为商务条款且1项负偏离即无效,实质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

质疑事项十二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该条款系对成交供应商售后服务标准的承诺要求,谈判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服务网点证明或以网点所在地作为评价标准。任何供应商均可结合自身服务能力(包括远程诊断、备机寄送、区域协作等方式)作出承诺,承诺后即构成其对履约能力的明示保证,由其自行承担履约风险,不存在对非本地供应商的差别待遇。

(二)该条款已考虑本项目实际:“偏远地区经采购人同意可适当**,但最长不超过8小时”,体现了对项目点位分布特点的合理安排。本项目服务****学校,设备直接关系日常教学秩序,设定较高的到场时限系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合理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精神。

(三)贵司所引**、**、**等案例,其争议条款系将“本地服务机构、网点分布”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分因素的情形,与本项目将到场时限作为售后承诺内容在性质上不同,不能直接类比。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事项十三:验收要求“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供货证明”为前置,变相要求厂家授权或者背书

质疑事项十三答复: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一)贵司关于验收要求中“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仅能由制造商出具、效果相当于将制造商授权设为验收条件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采购人将删除“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的要求,供应商在正式供货时仅需提供生产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出具的供货证明,****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部分质疑成立。

(二)供货证明系履约验收环节对货物来源真实性的核查要求,用于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保障货物质量与售后权益,并非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供应商参与竞标的资格条件,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所禁止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予以保留。该部分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十四:本项目预算278.2万元,未落实超过200万元货物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质疑事项十四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公告资格要求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系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标准表述,意指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并非未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公告“其他补充事项”已明确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二)谈判文件已明确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具体方式: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响应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参加评审。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已依法落实。

(三)是否将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属于采购人依据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进行判断后作出的采购组织安排。采购人已结合本项目设备技术集成度高、****学校教学连续性等特点进行论证并存档备查,未设置专门预留份额不违反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质疑事项十五:“样品提供”“方案讲解演示”两项同时列明两种选项,未标明本项目适用哪一种

质疑事项十五答复:该质疑事项成立。

(一)贵司关于“样品提供”“方案讲解演示”两栏并存互斥选项、未标明适用哪一种、导致供应商无法判断是否负有提供样品、参加讲解演示义务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采购人将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删除该两栏下的选项模板及详细条款,明确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不组织方案讲解演示。

(二)修改后,该两栏表述清晰、明确、唯一,不存在选项并存或歧义的情形,****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部分质疑成立。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十六:《谈判文件》通篇混用招标术语,合同条款存在自相矛盾与重复,属照搬招标模板

质疑事项十六答复: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一)贵司关于谈判文件混用“招标”“投标”“中标”等招标术语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采购人将对谈判文件全文进行采购方式术语统一,将“招标”“投标”“中标”等表述统一为“谈判”“响应”“成交”,确保文件采购方式、评审程序、响应要求等表述前后一致,****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部分质疑成立。

(二)关于合同文本中争议解决、合同份数等条款:贵司所指合同文本“争议解决”与“诉讼”两处条款内容重复,以及合同份数条款将“****财政厅****管理处”列为合同持有方、与本项目属地监管层级不符的问题,经核实均系合同文本编辑层面的文字瑕疵。采购人已相应修订合同文本,将合同份数持有方更正为属地财政部门。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该条款系合同范本依据《中华人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设定的标准条款,其“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表述系法定规则、含义明确,并非自相矛盾;采购文件中的重复表述系合同范本的格式呈现,不影响条款的实质效力。上述修订不影响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性,亦不影响本次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该部分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十七:人脸识别、AI人像识别与人数统计要求,未说明处理生物识别信息的必要性、单独同意与未成年人保护安排

质疑事项十七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原文为“支持二维码扫码、账号密码登录,可选支持人脸识别登录”。“可选支持”意味着人脸识别登录系选配功能,并非供应商必须具备或响应的强制要求;登录功能的主项为二维码扫码与账号密码登录,均不涉及生物特征信息处理。

(二)“人像识别、人数统计、随机抽选”等功能的实现方式并未限定于人脸信息采集,人数统计可通过人形检测、座位感应、答题互动、名单随机等多种非生物识别方式实现,供应商可自主选择技术路径。

(三)谈判文件已就生物特征信息处理作出明确的合规约束:人脸数据须在整机本地完成采集、比对和存储,不得上传至第三方云平台,不得用于商业训练或其他非教学目的,并明确须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同时明确“由采购人按需启用”,即采购人将在具体功能部署启用环节,依法落实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单独同意、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及专门处理规则等要求。采购文件对该功能的合规安排是完整的,不存在贵司所称“仅有原则声明、无实质安排”的情形。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规定、《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规定。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十八:壁挂视频展台的像素、拍摄幅面、补光与软件功能组合,指向特定产品

质疑事项十八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壁挂视频展台(高拍仪)属于通用教学设备,≥800万像素、A4幅面拍摄、LED补光、抓图录像、白板批注、聚光灯/遮幕等,均系当前主流高拍仪产品的标准功能配置,良田、捷宇、希沃、鸿合等多家厂商的同类产品均具备,并非特定产品的专属功能组合。

(二)“智能拍摄辅助功能”系指自动对焦、图像自动校正等辅助完成采集的功能,为高拍仪产品的通行功能描述。各项指标均未标注▲,属于一般参数,允许负偏离。

(三)该等参数系对“清晰拍摄文稿与实物、可补光、可抓图录像、可批注展示”等教学核心需求的量化表达,用通用功能指标描述需求正是规范的需求编制方式,不构成对市场的排斥。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十九: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额2%收取却在验收合格满1年后才退还,占用期过长

质疑事项十九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履约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项目按合同总金额2%收取履约保证金,处于合理水平,未超出法定上限。

(二)“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退还”的安排,系将履约保证金与质保期初期的质量保障功能相衔接,用于担保设备在投入使用初期的稳定运行与售后兑现,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事项,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履约担保的立法框架,且明确为“无息原路退还”,对中小企业资金占用的影响有限、处于合理范围。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履约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质疑事项二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要求与“否则不予认定”的表述,未明确适用品目与认定规则

质疑事项二十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对该政策已作明确区分:谈判文件其他章节明确“采购需求中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即:强制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必须提供证书、否则无效;优先采购品目提供证书的予以优先认定。两者界限清晰。

(二)贵司所引“否则不予认定”的表述与现行谈判文件不符:现行谈判文件“其他要求”第4项已明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无效”;“供应商须知”相关条款亦明确“****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即强制采购品目未提供证书的按无效处理、优先采购品目提供证书的予以优先认定,两者界限清晰、后果明确,不存在贵司所称“不予认定”含义不明的模糊表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系由财政部等部门以文件形式公开发布的动态清单,供应商可自行查询比对,不属于需要采购文件重复列明的信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二十一:验收条款约定“采购人因内部审批流程逾期不承担逾期验收责任”,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质疑事项二十一答复: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一)贵司所引“因采购人内部审批流程等非故意原因导致逾期的,采购人不承担逾期验收责任”的表述,经核实,原谈判文件确曾存在。贵司关于该表述以“内部审批流程”这一采购人自身管理事项为由免除逾期验收责任、导致权利义务失衡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采购人将删除该免责表述,现行谈判文件不存在以内部审批流程等理由免除逾期验收责任的表述,****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部分质疑成立。

(二)关于贵司要求“明确采购人逾期验收的违约责任与供应商的救济途径”的意见,采购人将严格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及时验收、及时支付的强制性规定组织验收并支付款项;本项目付款条件明确为“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最终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合同款的100%”。供应商就采购人逾期验收、逾期付款事宜,依法享有催告、主张逾期利息及提起质疑、投诉、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其付款权利依法得到保障。该部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二十二:《谈判文件》共9处条款强制要求“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中6处针对软件功能、结构工艺或电气特性,不存在国家或者行业检测项目与方法,检测报告客观上不能取得

质疑事项二十二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经逐条核对,谈判文件中共9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其中5处要求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公章(一体机▲1前置接口、▲3后置接口,光能黑板▲8板面粗糙度,智能笔▲4扩音延迟、▲5语音识别),4处允许以产品说明书对应页码及产品实物照片或功能截图等替代(光能黑板▲4侧封板、▲12电压调整机制,光能黑板软件第6、7项)。谈判文件对佐证方式已作明确列示,供应商按各条款要求提供即可。

(二)关于检测可行性:其一,谈判文件要求的是“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未要求检测报告必须标注CMA标志,亦未将取得CMA资质认定作为检测机构的必备条件。其二,依据****管理委员会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三条,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出具的检测报告不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故对贵司所称“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的项目,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依法仍可出具检测报告,该报告系检测机构依法出具的检测结果,同样具备证明产品指标符合性的功能。其三,对于2026年6月1日前已取得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单一库”常见问题解答》,相关机构在其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其资质能力仍然有效,仍可依法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三)公告第二条“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的规定,恰恰印证采购文件仅要求“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而不将CMA资质认定作为条件的做法符合该公告精神。贵司一方面援引该公告,另一方面将谈判文件解读为“必须取得CMA资质认定方能出具报告”,系对公告的误读。

(四)此外,该等指标所涉检测(接口功能、表面粗糙度、电声性能、语音识别性能等)在行业检测实践中已常态化开展,主流品牌产品的相应检测报告广泛存在,供应商通过正规渠道取得检测报告不存在客观障碍。

法律依据:1.****管理委员会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二条: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2.****管理委员会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三条: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质疑事项二十三:检测报告要求未指明检测标准、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与判定依据,供应商无法响应,评审无法客观判断

质疑事项二十三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各项指标本身即采用行业通用的技术表述(如接口类型与数量、表面粗糙度参数值、扩音延迟时长、语音识别准确率等),系含义明确的量化指标,检测机构可据此确定检测项目与方法开展检测。谈判文件未限定特定的检测标准,意味着供应商可提供依据任何相应国家、行业或通用方法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供应商保留了选择空间。

(二)如异议所述各指标均无可执行测试条件的判断与事实不符:**度、粗糙度、电流等均有通用检测方法(详见质疑事项九答复);音视频性能与语音识别指标在行业检测实践中已有成熟测量方法。

(三)评审时,谈判小组依据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所载明的检测条件与结论,结合自身专业能力判断响应符合性,不存在“只能凭主观印象取舍”的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二十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将“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列为“必须提供”,与▲条款叠加,使材料形式成为无效投标的唯一判定标准

质疑事项二十四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该条系对响应文件形式要件的一般性要求: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其目的在于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属于响应文件的规范性要求。

(二)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参数要求的,依法即可取得相应证明材料(详见质疑事项二十二关于检测可行性的答复)。“材料要求”与“实质性响应判断”不冲突: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以“质量和服务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为门槛,而证明材料正是判断质量和服务是否满足要求的事实依据,两者系判断与被判断的关系,不存在“以材料形式替代需求判断”的情形。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二十五:正偏离佐证材料要求“加盖生产厂家或代理商(附生产厂家授权资料)公章”,变相要求厂家授权与背书

质疑事项二十五答复:该质疑事项成立。

(一)贵司关于技术要求偏离表格式注3“正偏离佐证材料须加盖生产厂家或代理商(附生产厂家授权资料)公章”****商行使响应权利构成限制、变相要求厂家授权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采购人将删除相关要求,****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部分质疑成立。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二十六:验收阶段设置开放式检测与厂家背书义务——“到货承诺函+供货证明”,义务无边界

质疑事项二十六答复: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一)关于验收阶段检测:经核实,谈判文件“验收要求”中关于第三方检测的安排均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与费用承担规则——到货抽检费用条款明确“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承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且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更换不合格产品”;验收环节“采购人有权在验收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关键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并加盖成交供应商公章”,系对产品质量的合理核验手段,用以防范以次充好、保障教学设备质量,不属于贵司所称“开放式加重供应商义务”。同时,采购人已将验收处理规则明确为“验收结论与违约处理”,验收依据以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合同约定为准。贵司关于删除第三方检测安排的请求,采购人经核实不予采纳,相关检测安排予以保留。该部分质疑不成立。

(二)贵司关于验收要求中“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变相要求厂家背书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采购人已删除“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的要求,供应商在正式供货时仅需提供生产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出具的供货证明,****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部分质疑成立。

(三)供货证明系履约验收环节对货物来源真实性的核查要求,并非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供应商参与竞标的资格条件,予以保留。该部分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二十七:“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未列明资质范围,部分检测项目不在任何机构的资质认定范围内

质疑事项二十七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系指依法设立、独立于供需双方、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其内涵宽于“取得CMA资质认定的机构”。谈判文件未要求检测报告必须标注CMA标志,亦未将取得CMA资质认定作为检测机构的必备条件,不存在贵司所称“资质要求不明导致无法委托”的情形。

(二)依据****管理委员会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三条,对未纳入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对2026年6月1日前已取得CMA资质认定的项目,在证书有效期内相关资质能力仍然有效。据此,本项目各项检测指标均存在合法可行的检测路径,不存在“不在任何机构资质范围内即无法检测”的闭环(详见质疑事项二十二答复)。

法律依据:1.****管理委员会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二条: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2.****管理委员会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三条: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质疑事项二十八:检测报告要求混淆“强制认证”“自愿性认证”与“委托检测”,以检测替代认证,以认证替代需求

质疑事项二十八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对三类证明材料已分别规定且适用对象清晰: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针对国家强制认证目录内产品,系法定准入要求;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针对品目清单内产品,****政府优先(强制)采购政策(其中标注★的强制采购品目未提供证书按无效处理);第三方检测报告针对特定技术指标的符合性佐证。三者在文件中的适用条款、证明对象与法律后果各不相同,不存在混同适用的情形。

(二)将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特定▲条款的响应佐证,系对产品技术指标客观验证的合理要求,并非“以自愿性委托检测替代法定认证”——两者证明对象不同(前者证明技术指标符合性,后者证明产品准入或政策属性),并行不悖。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二十九:一体机屏体六项数值同时设限(350cd/m2、4000:1、72%NTSC、178°、9H或莫氏7级、90%透光率、IP31),构成特定屏体模组的规格组合

质疑事项二十九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屏体亮度≥350cd/㎡、对比度≥4000:1、色彩覆盖率≥72%NTSC、最大可视角度≥178°、表面硬度≥9H、钢化玻璃透光率≥90%、防护等级IP31,均系86英寸教育交互大屏的主流规格区间,希沃、鸿合、京**、海信、创维等主流品牌的同类产品普遍处于或优于该规格区间,同时满足上述指标的产品在市场上有充分供给,不存在“组合范围远小于单项”的排斥效果。

(二)贵司所引“表面硬度≥9H或莫氏7级”的表述与现行谈判文件不符:现行谈判文件该条为“整机屏幕需采用全物理钢化玻璃,表面硬度≥9H”,已不存在“莫氏7级”的表述。透光率明确“按GB/T 2680标准测试”,已给出测试依据。上述参数均未标注▲,属于一般参数,允许负偏离。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三十:光能黑板▲12“电压调整机制+手势按压特定位置调节局部擦除灵敏度”,与发明专利CN202****85004.0的技术方案逐要件对应

质疑事项三十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黑板内设有电压调整机制”系双稳态液晶书写板这一产品品类的基本工作原理描述——双稳态液晶书写板通过电压改变液晶分子状态实现书写与擦除,任何采用该原理的产品(无论何种品牌)其内部均设有电压调整机制,该表述属于品类级原理描述,并非特定专利的技术环节。

(二)“通过手势按压板面特定位置调节局部擦除灵敏度”系对用户交互效果的功能描述,其判断标准是“可通过按压位置调节局部擦除”这一使用效果,并非要求产品采用专利所述的“检测单元、切换开关、高压切换开关、升压电路”等具体电路结构。谈判文件未出现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任何结构性技术特征。

(三)值得指出的是,贵司所引专利的权利人即包括****集团****公司与**京****公司两家主体,同一技术方向存在多家权利人的多项专利,恰恰说明该功能可通过多种技术方案实现,功能需求与专利实施方式系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谈判文件要求的是功能效果,供应商可通过不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路线实现。

(四)该条款的佐证方式为“检测报告扫描件,或产品说明书、实物照片佐证”,供应商以说明书、照片佐证即可完成响应,不存在客观上无法响应的情形,市场上唯酷、满天星、SCT等品牌的同类光能书写板产品,均具备上述功能。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三十一:光能黑板“局部擦除”参数同时落入蓝贝思特CN****48600B与京**CN202****29864.X两条专利技术路线

质疑事项三十一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要求的是“可使用板擦和手势对板书进行局部擦除”“擦除无断点、无死角”等功能效果,未限定任何特定的擦除实现机制。局部擦除的实现路径除贵司所引两条专利路线外,还存在多种非专利方式(如分区整屏擦除、软件层面轨迹管理等),供应商完全可以采用不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的路径实现该功能。

(二)专利保护的是特定技术实现方式而非功能效果本身。采购需求以功能效果设定参数,恰是避免锁定技术路线的规范做法;贵司以“参数与两条专利路线的效果对应”推论“未实施专利即负偏离”,混淆了功能需求与专利实施方式的本质区别。市场上唯酷、满天星、SCT等品牌的同类光能书写板产品,均具备上述功能。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三十二:一体机▲1“USB3.0在Windows和Android下均可识别、无需额外切换或分区”,与已公开的USB通道切换、多系统切换专利技术方案对应

质疑事项三十二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贵司的核心主张是:“无需额外切换或分区”不是“USB能用”的功能结果表述,而是对“双系统USB通道自动切换”这一实现方式的描述,故落入USB通道切换专利的保护范围。该主张混淆了“功能结果”与“技术实现方式”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二)谈判文件该条的判断标准是“USB3.0接口在Windows和Android系统下均可正常识别使用”这一使用结果。“无需额外切换或分区”系对该使用体验的补充说明,其落脚点是“用户无需自行执行系统切换、磁盘分区等额外操作即可正常使用USB设备”这一用户体验,而非正面要求产品必须采用“USB通道切换装置”“开关模块”等特定电路结构。谈判文件全文未出现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信号处理模块”“开关模块”“切换信号”等任何结构性技术特征。

(三)贵司所称“无需切换”即等同于“自动切换”系对条款的过度引申:“无需额外切换或分区”是否定式表述,排除的是“要求用户手动切换”的情形,并未正面要求产品必须采用某一特定的自动切换技术方案。实现“USB接口在两个系统下均可正常使用”的技术路径是多样的(如操作系统对USB协议的通用支持、软件驱动适配、硬件通道切换等),谈判文件对采用何种技术路径未作任何限定,供应商采用任何不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路线均可响应。

(四)专利保护的是特定的技术实现方式,而非功能效果本身。采购需求以“USB接口在双系统下均可正常识别使用”这一功能效果设定参数,恰是避免锁定特定技术路线的规范做法。贵司以“参数功能效果与专利技术方案在字面上的某种对应”反推参数指向该专利,混淆了“功能需求”与“专利实施方式”的本质区别,不能成立。市场上希沃、鸿合、京**、海信等品牌的同类产品均可满足,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情形。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三十三:智能笔功能组合与科大讯飞主导的T/AHAI 001-2023团体标准对应、“语音识别准确率≥98%”与讯飞专利申请对应

质疑事项三十三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上翻页、下翻页、智能语音、一键扩音等,系教学演示笔类产品的通用功能,诺为、希沃、讯飞等多家厂商的教学笔产品均具备,并非特定品牌专属配置。

(二)T/AHAI 001-2023系公开发布的团体标准,任何企业的产品均可依据该标准设计、生产与检测。谈判文件功能要求与团体标准内容存在重合,恰说明该等功能要求与行业标准方向一致、属于行业共识性要求;不能因某一厂商参与了标准起草,即反推采购人参照该厂商商品参数编制需求——如同参数符合国家标准不能推导出指向国家标准起草单位。

(三)“语音识别准确率不低于98%”系“不低于”式下限指标,国内多家企业的语音识别技术在常规教学场景下均已达到或超过该水平。谈判文件未要求采用“语音+唇形+场景”多模态融合等特定技术路线;贵司所引CN****67682A系2026年8月提出的专利申请(尚处申请公布阶段),其记载的多模态方案与谈判文件条款无任何对应表述。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三十四:同类参数在多地已被质疑,且采购人惯以“经市场调研”作答,说明该类参数属于长期控标点

质疑事项三十四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贵司所引**、**等项目的参数设置与项目背景不同,其他项目的处理结果不能直接适用于本项目;且正如贵司函中所引**案的处理结果所示,单纯的参数指向性主张在缺乏充分证据时不能成立。

(二)本项目采购需求经市场调研与技术论证后编制,前述各事项答复中已说明相关参数系86英寸交互式教学终端、光能书写板、教学高拍仪、无线教学音频设备等品类的通用配置与常规指标,希沃、鸿合、京**、海信、联想、创维等主流品牌及多家相关产品供应商均可提供同类配置产品。

(三)关于举证责任:《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被投诉人举证的规定适用于投诉处理程序;在质疑阶段,质疑供应商对质疑事项负有依法提供必要事实依据的初步举证义务(质疑函格式说明第3条亦明确“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贵司认为存在其他能够或不能够满足相关参数的具体品牌、型号及其公开资料,请予以提交,我方将依法复核并作为后续处理的参考。

(四)贵司以“采购人惯以市场调研作答”推定本项目参数“属于长期控标点”,系以其他项目的情形类比推定本项目存在违法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我方不能认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综合认定

综上所述,贵司提出的34项质疑事项中,质疑事项十五(样品提供、方案讲解演示选项并存)、质疑事项二十五(正偏离佐证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经采购人核实成立,质疑事项十一(有源音箱与麦克风参数)、质疑事项十三(验收售后服务承诺函)、质疑事项十六(混用招标术语)、质疑事项二十一(内部审批流程逾期免责)、质疑事项二十六(验收开放式检测及厂家背书)部分成立,采购人将通过修改采购文件等方式予以更正或完善;其余质疑事项,或系对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与品牌公开资料的相似性及品类共性作过度解读,或系将“≥”式下限指标、“可选支持”类选配功能误读为精确匹配与强制要求,或系对“一单一库”管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履约保证金及验收安排等规定与惯例的理解存在偏差,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单位不予支持。

三、告知事项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答复。

采购人:****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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