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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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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2026)2433-03********公司废旧油脂转让(锂基脂240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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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联系人 |
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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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4-****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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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描述 |
锂基脂240桶,油脂类为2015年12月之前购入,已过保质期,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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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物类别 |
废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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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2026)2433-03********公司废旧油脂转让(锂基脂240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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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所在地区 |
**省 / **市 /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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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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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查勘安排 |
1、查勘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日
2、查勘地点:****公司 3、联系人:荣大智 4、联系电话:186****7779 5、查勘要求: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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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0.203万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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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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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的报废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转让底价为0.203万元/吨,成交价以称重后的实际重量进行结算,不扣杂。交易服务费按照实际成交价计算。
2、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重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 3、意向受让方需交纳交易保证金1万元。交易保证金在项目成交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按照转让方要求按时支付剩余款项,最终以称量的实际价款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4、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同时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0.2万元。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受让方须严格按照转让方要求进行装车并在转让方指定地点对资产进行称重,双方签订称重交接单,沈交所按照称重后的成交价款进行结算。如交易保证金及补交款项不足以支付成交价款,受让方须在称重现场向沈交所补足价款后方可驶离出称重现场,否则受让方已交款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依法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 5、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6、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不接受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称重重量等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款项,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7、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同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受让资产全部搬离出厂区,并严格按照转让方要求履行审批相关手续。 8、受让方将资产搬离出厂区后,经双方确认后,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转让方,则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受让方追索。 9、受让方实施所有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转让**常生产秩序。现场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及称重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 10、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安全、环保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2、如出现盗窃行为,无论对转让方是否造成损失,转让方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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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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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 意向受让方须持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包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具备对应收集、贮存或利用资质;本项目不接受仅持有废矿物油收集许可证且无配套处置协议的意向方。 3. 意向受让方须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能力或委托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单位承运标的,并承诺成交后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成交后不得转包、委托无资质第三方接收处置标的。 5. 意向受让方须出具书面承诺,对标的接收、贮存、利用全过程承担全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法律责任。 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运输),或运输委托协议及受托方资质证明; (六)意向受让方书面承诺,对标的接收、贮存、利用全过程承担全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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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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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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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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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2、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3、其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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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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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交易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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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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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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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始价(元) |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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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元)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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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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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6-10-29 14: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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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6-11-06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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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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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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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件名称 |
****公司闲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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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附件材料 |
(2026)2433现场踏勘确认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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