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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镇报来的《****政府关于**县湖洋镇 2026 年第六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使用的请示》(湖政〔2026〕58 号)收悉。受****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湖洋镇寨背村集体农用地0.0073公顷(其中耕 地0.00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湖洋镇寨背村耕地0.0065 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073公顷,作为湖洋镇寨背村陈文良户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
二、该用地按使用方式提供,只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不得作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示。
三、****政府应严格按《****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 办〔2011〕189 号)及《****办公室****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杭政办〔2020〕51 号)办理分户审批手续。
此复。
****政府
2026 年 10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