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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康****公司预重整公告
| 公开时间:1小时前 | 公 开 人:**市康****公司管理人 | |
****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 申请人赵宗官申请被申请人**市康****公司****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被申****公司进行预重整的申请,申请人赵宗官、****公司以及债权人****公司、康楷公司股东****公司均推荐****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主要债权人重整意向高,重整具有一定可行性,****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律师事****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符合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资格。据此,本院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市康****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二、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市康****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梁彬律师为负责人。 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涉诉涉执行情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二)发布债权登记公告,核实债务人负债情况; (三)监督债务人的财产保管和企业运营,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减损财产价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及时向本院报告; (四)召集债权人会议、投资人与债务人会议等; (五)协调中止执行事宜; (六)经本院许可后公开遴选审计、评估、造价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 (七)在债务人价值可能发生减损时,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或变现措施; (八)向已知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征集对债务人的重整及和解意向信息,开展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 (九)与意向重整投资人、出资人、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制定预重整草案; (十)及时掌握与债务人申请重整相关的重大信息,定期及时本院书面报告工作进展,配合债务人客观全面就有关舆情作好释明、澄清; (十一)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以及重整可行性; (十二)债务人继续经营的,监督债务人的经营; (十三)定期向本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遇有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重大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本院报告; (十四)根据审查情况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申请**预重整期间或终结预重整程序; (十五)本院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决定书(决定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以此份为准(1).pdf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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