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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车用尾气处理液(散装)采购** |
| 标段(包)编号 | **** | 标段(包)名称 | ****车用尾气处理液(散装)采购** |
公告内容
****车用尾气处理液(散装)采购**澄清公告(二)
发布时间:2026-10-29
各潜在供应商:
****车用尾气处理液(散装)采购**项目有如下澄清:
1、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具有车用尿素生产资质或授权资质(供应商为生产厂商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经销商(代理商)的,须提供该品牌生产厂商的经销授权及其生产许可证)”修改为:“具有车用尿素生产资质或授权资质(供应商为生产厂商的,须提供国家或者行业认可的生产证明资质材料;供应商为经销商(代理商)的,须提供该品牌生产厂商的经销授权及生产证明资质材料)”。
2、采购文件未明确加注机设备类型标准,现明确为安装的机器为必须满足采购人根据需求在油站内具备防爆功能的设备以及在非油站区域安装普通常规型设备(非防爆型),安装明细详见附件2。标书代写
3、增加加注机设备功能要求,本次采购的加注机需要有税控功能,设备需要支持国家法定计量检定、且出厂标配计量检定合格资质。
4、采购文件的获取时间由“2026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16日10:00止”修改为“2026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23:59止”。标书代写
5、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由“2026年10月19日10时00分”修改为“2026年11月6日10时00分”。标书代写
采购文件中与以上内容相关的均做相应调整,其他内容不变。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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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