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审批
河北-秦皇岛-抚宁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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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服务 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10-30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含物业使用人,下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5〕1435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发改委、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我区物业收费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规范收费政策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政府指导价。别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区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本通知所称住宅、非住宅,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用途为主要认定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登记簿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合法文件为依据。

****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对应服务等级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约定,业主在购房时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予以确认,约定标准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时,应及时同步调整。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我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执行**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DB13(J)/T8331-2019),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衔接对应如下:

省标一级对应原五星级,收费标准2.20元/平方米/月;

省标二级对应原四星级,收费标准1.30元/平方米/月;

省标三级对应原三星级,收费标准1.10元/平方米/月;

省标四级对应原二星级,收费标准0.80元/平方米/月;

省标五级对应原一星级,收费标准0.60元/平方米/月;

低于省标五级的,收费标准参照原“星级外”0.30元/平方米/月执行。

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三、其他项目收费

(一)电梯运行维护费及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可综合楼层差异设置梯度分摊方案,不同楼层或不同面积应有明显区别。电梯运行维护费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0.30元/月﹒平方米,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0.05元/月﹒平方米。

二次供水设备已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费计入供水成本,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

(二)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产生的装修垃圾和渣土原则上自行清运,并依照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处置;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清运、代管、堆放、出场等任何名义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相关费用。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的,清运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明码标价、自愿委托。

(三)实行智能门禁系统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家庭常住人口数量免费配备门禁卡,最多不超过5个。业主因遗失或损坏需要增购或补办的,可收取工本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张。门禁系统升级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原有门禁卡应免费升级或更换。

(四)住宅交副业主后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业主应在房屋空置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80%缴纳,电梯运行维护费及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按照应缴纳金额的80%收取。

(五)楼道(包括上、下房和独立车库的楼道)电费包含在公共性物业费标准内,不得另行收取。

(六)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及规定物业服务内容以外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特约服务协议中明确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及收费标准。特约服务应遵循业主自愿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业主接受,不得捆绑收费,并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不购买特约服务为由,降低公共区域服务标准。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市**区发展和 **市**区住房和城乡

改革局 建设局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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