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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1********17168XY | 建设单位法人:王刚 |
| 姜韩雄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自治区**市** |
| **自治区伊旗**木伦村 |
| ******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06-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褐煤开采洗选;其他煤炭采选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0610-B0610-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 建设地点: | **自治区**市** |
| 经度:110.1260 纬度: 39.4387 | ****机关:****保护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7-02-22 |
| 鄂环评字〔2017〕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6-0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428.75 |
| 109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1********17168X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602MA0Q305H8R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602MA0PYREM84 | 竣工时间:2025-06-0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 |
| 技改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治理面积为0.5542hm2,回收煤量为220.56×104t,复垦责任面积为94.19hm2,治理期8年,绿化及恢复管护期6年;本次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进行灾害治理,采用单斗-卡车开采工艺,最大治理深度为140m,分为一个治理区。 | 实际建设情况:治理面积为0.5542hm2,回收煤量为220.56×104t,植被恢复面积71.0hm2,治理期8年,绿化及恢复管护期6年;本次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进行灾害治理,采用单斗-卡车开采工艺,最大治理深度为140m,分为一个治理区。 |
| 本项目植被恢复面积71.0hm2,共栽植油松57340株、杨树27660株、紫花苜蓿1139.25kg、草木樨787.95kg、沙棘21925株,实施时间为2017年7月-2023年7月。复垦责任面积为94.19hm2,剩余23.19hm2,未恢****煤矿露天矿坑生态修复项目进行恢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露天开采方式进行灾害治理,采用单斗-卡车开采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露天开采方式进行灾害治理,采用单斗-卡车开采工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土石方开挖及设备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尽可能缩小施工活动范围,并及时采取场地洒水等措施,减少裸露土地面积和扬尘。严禁在施工场地焚烧废弃物以及其它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加强车辆运输的密闭管理。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须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置。2、认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按规范对工业场地周围和场区道路两侧进行绿化,做好外排土场剥离表土的收集、堆放和挡护,排土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运行管理与封场、保护。矿山开采完毕后按要求对采坑进行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3、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规范采掘场、内外排土场和运输道路洒水抑尘设施建设,确保**无组织粉尘排放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原煤贮存于全封闭储煤棚内,须配备喷淋洒水抑尘装置,确保**无组织粉尘排放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限值要求。生活污水经地理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出水水质须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要求后,用于采掘场、储煤场洒水降尘;****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须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限值要求,用于采掘场洒水,以上污(废)水均不得随意乱排。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生****处理站污泥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矿坑水沉淀池产生的煤泥掺入煤中外售;剥离物由汽车统一运至排土场进行处置,各类固废均不得随意乱弃。 | 实际建设情况:1、加强了施工期环境管理,土石方开挖及设备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尽可能缩小施工活动范围,并及时采取场地洒水等措施,减少裸露土地面积和扬尘。未在施工场地焚烧废弃物以及其它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加强了车辆运输的密闭管理。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置。2、认真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按规范对工业场地周围和场区道路两侧进行绿化,做好了外排土场剥离表土的收集、堆放和挡护,排土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进行建设、运行管理与封场、保护。矿山开采完毕后按要求对采坑进行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3、认真落实了《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规范采掘场、内外排土场和运输道路洒水抑尘设施建设,经检测**无组织粉尘排放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全封闭储煤棚已拆除。****处理站已拆除,生活污水暂存于化粪池后****处理厂拉运处置;矿坑涌水经沉清池絮凝沉淀处理后用于生产用水(沉清池已拆除),以上污(废)水均未随意乱排。经检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处理站污泥;不产生矿坑水沉淀池煤泥;剥离物由汽车统一运至排土场进行处置,各类固废均未随意乱弃。 |
| 全封闭储煤棚、****处理站、****处理站已拆除,生活污水暂存于化粪池后****处理厂拉运处置,不产生矿坑排水、****处理站污泥、矿坑水沉淀池煤泥。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设单位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强化了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号:150627-2026-072-L,落实了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了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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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自卸卡车、前装机、推土机、运输车辆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运输车辆限速限载,选用低噪声设备等隔声降噪措施。 | 治理区场界昼间噪声值在54dB(A)-58dB(A)之间,夜间噪声值在44dB(A)-48dB(A)之间 |
| 1 | 生活污水经地理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出水水质须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要求后,用于采掘场、储煤场洒水降尘;****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须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限值要求,用于采掘场洒水,以上污(废)水均不得随意乱排。 | ****处理站已拆除,生活污水暂存于化粪池后****处理厂拉运处置;矿坑涌水经沉清池絮凝沉淀处理后用于生产用水(沉清池已拆除),以上污(废)水均未随意乱排。 |
| 1 | 生****处理站污泥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矿坑水沉淀池产生的煤泥掺入煤中外售;剥离物由汽车统一运至排土场进行处置,各类固废均不得随意乱弃。 |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处理站污泥;不产生矿坑水沉淀池煤泥;剥离物由汽车统一运至排土场进行处置,各类固废均未随意乱弃。 |
| 1 | 认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按规范对工业场地周围和场区道路两侧进行绿化,做好外排土场剥离表土的收集、堆放和挡护,排土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运行管理与封场、保护。矿山开采完毕后按要求对采坑进行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 | 认真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按规范对工业场地周围和场区道路两侧进行绿化,做好了外排土场剥离表土的收集、堆放和挡护,排土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进行建设、运行管理与封场、保护。矿山开采完毕后按要求对采坑进行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 |
| 1 | 建设单位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 建设单位强化了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号:150627-2026-072-L,落实了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了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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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矿田内已全部完成居民搬迁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煤矿矿田内已全部完成居民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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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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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按规范对工业场地周围和场区道路两侧进行绿化,做好外排土场剥离表土的收集、堆放和挡护,排土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运行管理与封场、保护。矿山开采完毕后按要求对采坑进行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复垦责任面积为94.19hm2。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认真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按规范对工业场地周围和场区道路两侧进行绿化,做好了外排土场剥离表土的收集、堆放和挡护,排土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进行建设、运行管理与封场、保护。矿山开采完毕后按要求对采坑进行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本项目植被恢复面积71.0hm2,共栽植油松57340株、杨树27660株、紫花苜蓿1139.25kg、草木樨787.95kg、沙棘21925株,实施时间为2017年7月-2023年7月。复垦责任面积为94.19hm2,剩余23.19hm2,未恢****煤矿露天矿坑生态修复项目进行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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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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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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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