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修正)的条文结构清晰,共六章,核心在于逐条界定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的具体安全义务,并设定了若干带有明确时限和前置条件的程序性要求。以下按章节展开详解。
第一章 总则:适用范围与责任框架
适用范围明确覆盖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含配套与附属工程)的**、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活动。这意味着不仅仅是主体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同样纳入监管。
责任主体被列举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各方“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这一条确立了多方责任链条,而非仅盯施工单位。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全过程前置管控
项目法人的责任贯穿招标、开工、施工全过程,且多为“必须做”的刚性义务。
(一)投标资格审查的实质门槛
项目法人在资格审查时,须审查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认定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这意味着“三类人员”持证不仅是施工阶段的要求,而是前置到招投标环节,从准入端过滤。
(二)资料提供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义务
项目法人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可能影响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工程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若因资料缺失或失实导致事故,项目法人难辞其咎。
(三)安全费用的不可触碰红线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且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该费用。这是保障现场安全投入的资金源头,挪用即违规。
(四)措施方案的备案时限与内容
项目法人须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方案内容须包含八项: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负责人、规章制度制定情况、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工程度汛方案及措施、其他事项。建设过程中情况变化时,须及****机关。
(五)拆除与爆破工程的特别管控
此类工程须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须在施工15日前,将四项资料报送备案:拟拆除/爆破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应急救援预案。15日的提前量是为监管留出审查窗口。
第三章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测)单位:文件须真实、准确,满足安全需要;作业时须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安全;对勘察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须考虑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事故的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时,须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还须参与与设计有关的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中发现隐患,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须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监理的“叫停权”是现场管控的关键阀门。
设备配件供应单位: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须符合安全施工要求,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装置须齐全有效,附有安全操作说明,质量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要点)
施工单位须具备法定条件,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须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项目安全施工负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后续条款还涉及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等具体义务,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形成衔接。
一审:朱婷婷
二审:郑 瑶
三审:李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