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开分表复〔2026〕43号关于苏纳光电(淮安)有限公司光无源器件及电子元器件研发和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环境风险专项)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淮安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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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环开分表复〔2026〕 43 号关于苏纳****公司光无源器件及电子元器件研发和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环境风险专项)的批复

时间:2026-10-30

苏纳****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苏纳****公司光无源器件及电子元器件研发和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环境风险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由南****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技术评估(绿院评估〔2026〕662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预处理、综合处理”的排水体制,厂区共设置雨水排口2个、污水排口1个。本项目含氟废水经“调节+一级pH调节+一级反应+一级混凝+一级絮凝+一级沉淀+一级清液+二级pH调节+二级反应+二级混凝+二级絮凝+二级沉淀+二级清液+多介质过滤+离子交换”(设计处理能力:1080t/d)预处理;酸碱废水经“调节+一级pH调节+二级pH调节+混凝+沉淀”(设计处理能力:1200t/d)预处理;气浮后的显影废水与有机废水混合经“调节+pH调节+水解酸化+缺氧+好氧+MBR”(设计处理能力:840t/d)预处理;初期雨水与研磨废水混合经“调节+pH调节+反应+混凝+絮凝+沉淀”(设计处理能力:240t/d)预处理;切割废水经“调节+pH调节+混凝+絮凝+沉淀+多介质过滤+吸附”(设计处理能力:3120t/d)预处理;上述5类预处理后的废水混合经“缓冲+中和”处理后与锅炉排水、循环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分别达到《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1标准(其中氟化物****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1.5mg/L)后,暂时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厂建成投运后,你单位需按****处理厂并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基准排水量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2“≤6英寸芯片生产”规定。

2.本项目Bump光刻图形化、去胶、UBM湿法蚀刻、PI保护和解胶等工段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管道密闭负压收集后与经密闭收集的废液间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合并至“沸石转轮+RTO”装置处理(增加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37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电镀、湿法蚀刻、切割等工段的酸性废气(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非甲烷总烃)经管道密闭负压收集合并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37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电镀、UBM湿法刻蚀等工段的碱性废气(碱雾)经管道密闭负压收集合并至“一级酸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37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37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污水站废气(氨、硫化氢)经池体加盖密闭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37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危废库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7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DA001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烟气氧含量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5.1.3要求;DA002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非甲烷总烃、DA001和DA006的非甲烷总烃、DA005的氨均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3排放限值;DA005的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DA003的碱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表2排放限值,DA004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燃气锅炉”浓度限值。

上述未收集的废气(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非甲烷总烃、碱雾、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硫酸雾、氨、非甲烷总烃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4浓度限值,氮氧化物、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本项目各类清洗机、减薄机、切割机、风机和水泵等高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本项目**1座85m2的一般固废库、1座约107m2的废液间和1座80m2的危废库。本项目的废显影液(HW16)、废去边剂(HW06)、废光刻胶(HW16)、含镍废液(HW17)、含铜废液(HW17)、含金废液(HW17)、含锡废液(HW17)、有机废液(HW06)、蚀刻废液(HW49)、废定显影液(HW16)、含氟蚀刻废液(HW32)、废胶膜(HW13)、废润滑油(HW08)、受污染的包装废弃物(HW49)、其余废水处理污泥(HW49)、废活性炭(HW49)、废沸石(HW49)、废液压油(HW08)等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晶圆、废靶材、废掩膜版、不合格品、纯水制备滤材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对含氟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果出具前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环办固体函〔2026〕18号)等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3年 第5号)要求。

5.本项目建成后以1#车间、污水站、危废库边界为起点分别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8.本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来自硫酸、氢氟酸、硝酸等风险物质泄漏事故及火灾爆炸引发的次生/伴生污染物排放事故等。本项目**1座500m3的应急事故池,在编制备案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三、本项目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204吨、氮氧化物≤1.372吨、二氧化硫≤0.856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15吨、硫酸雾≤0.003吨、氨≤0.068吨、碱雾≤0.004吨、硫化氢≤0.01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氮氧化物≤0.066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22吨、硫酸雾≤0.001吨、氟化物≤0.017吨、氨≤0.05吨、碱雾≤0.002吨、硫化氢≤0.004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776吨,COD≤185.546/36.623吨、SS≤146.979/12.208吨、氨氮≤5.061/1.831吨、总氮≤12.532/12.208吨、总磷≤0.996/0.366吨、LAS≤0.361/0.361吨、氟化物≤0.602/0.602吨;

其中: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污水量≤16200吨,COD≤4.860/0.486吨、SS≤2.430/0.162吨、氨氮≤0.243/0.024吨、总氮≤0.486/0.162吨、总磷≤0.032/0.005吨;

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576吨,COD≤180.686/36.137吨、SS≤144.549/12.046吨、氨氮≤4.818/1.807吨、总氮≤12.046/12.046吨、总磷≤0.964/0.361吨、LAS≤0.361/0.361吨、氟化物≤0.602/0.602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如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本项目运营中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建档备查,加强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的管理,建立台账制度,降低对周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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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0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6〕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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