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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1********891804D | 建设单位法人:矢作雅司 |
| 张凤刚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市**区****开发区双利路2号 |
| 普利司通辅助设备提升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2-橡胶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11-C2911-轮胎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区 ****开发区双立路2号 |
| 经度:117.141260 纬度: 39.264110 | ****机关:****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2-18 |
| 津辰审环〔2025〕11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1********891804D001V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407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1********891804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联合泰泽****公司 |
| ****0101MA05KTQY3M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0116MA05P1TX58 | 竣工时间:2026-05-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2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project_details.html?id=419********0495232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在自有厂房内,增设激光洗模机1台,年清洗轮胎模具7200付。建成后全厂总产能不变。 | 实际建设情况:在自有厂房内,增设激光洗模机1台,年清洗轮胎模具7200付。建成后全厂总产能不变。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涉及的生产工序主要为激光洗模工序,年清洗轮胎模具7200付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涉及的生产工序主要为激光洗模工序,年清洗轮胎模具7200付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施工期主要环境问题为噪声、施工垃圾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在落实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布局等相应措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实施后子午胎车间现有洗模机废气与新增激光废气一同进入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10排放。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正常状况下,项目防渗措施完善,污染物从源头和末端均得到控制,不会发生污染地下水的情况。非正常状况下,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底部或侧壁可能会发生泄漏对项目附近的地下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若发生破损,建设单位在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做好日常监测的情况下,项目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可接受。项目噪声主要为室内的激光洗模机及室外的环保风机。室内设备经隔声减振及距离衰减,室外风机经设置隔声间、距离衰减,四侧厂界噪声贡献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夜限值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沾染废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经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滤筒、废过滤棉、粉尘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物资部门回收处置。在落实了固体废物收集、厂内暂存及处置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构成显著影响,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全厂涉及的危险物质主要为硫磺、柴油、盐酸、石蜡油、芳烃油和天然气,主要环境风险为上述物质在运输、储存或使用时操作不当造成泄漏或火灾爆发产生的次生/伴生环境影响。本项目不新增危险物质种类和数量,企业现状采用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仍可满足应急防范的需求。根据报告书,项目在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应急措施等基础上,环境风险可防控。项目正常状况下防渗措施完善,不会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非正常状况下,储油罐区发生泄漏可能会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项目应按要求做好防渗及监测,项目在严格执行相关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对场地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不大,从土壤环境影响的角度,项目的建设具备可行性。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施工期主要环境问题为噪声、施工垃圾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落实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未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本项目新增激光洗模机废气与原有洗模机废气一同进入原有1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室内的激光洗模机及环保风机,较原有设备噪声源未发生变化,激光洗模机及环保风机布置于室内,企业已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企业四侧厂界处昼、夜间噪声影响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夜限值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沾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经原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处理;废滤筒、废过滤棉、粉尘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原有一般固废暂存间,交****处置。项目实施后较原有工程未新增风险物质,经物质危险性识别,全厂风险物质主要为硫磺、柴油、盐酸、石蜡油、芳烃油和天然气,主要环境风险为上述物质在运输、储存或使用时操作不当造成泄漏或火灾爆发产生的次生/伴生环境影响。企业现状采用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仍可满足应急防范的需求。项目正常状况下防渗措施完善,不会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非正常状况下,储油罐区发生泄漏可能会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企业已按要求做好防渗及监测并严格执行相关环保措施。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依照津环保监理〔2002〕71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及津环保监测〔2007〕57号文件《关于发布〈**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的要求,做好本项目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 实际建设情况:****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落实排污口规范化有关工作。污水排放口已进行规范化设置,预留采样口,并设置环保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置环保标志牌。本项目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本项目已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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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模具清理含尘废气。项目清洗模具时,模具进入激光清洗室,工作状态时激光清洗机的清洗室为密闭状态,排气管道直接连接在设备上,在收集系统风机的控制下,设备内部处于微负压状态,废气收集效率按100%计。洗模产生的含尘废气进入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高效过滤器处理,综合处理效率可达99%,处理后废气通过子午胎车间原有的1根15m高模具清理废气排气筒DA010排放。 | 《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353-2024) | 与环评一致 | 已监测 |
| 1 | 工程的主要噪声源是激光洗洗模机、风机,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合理布置噪声源位置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与环评一致 | 已监测 |
| 1 | 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正常状况下,项目防渗措施完善,污染物从源头和末端均得到控制,不会发生污染地下水的情况。非正常状况下,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底部或侧壁可能会发生泄漏对项目附近的地下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若发生破损,建设单位在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做好日常监测的情况下,项目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 与环评一致 |
| 1 | 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沾染废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经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滤筒、废过滤棉、粉尘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物资部门回收处置。在落实了固体废物收集、厂内暂存及处置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构成显著影响,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 与环评一致 |
| 1 | 全厂涉及的危险物质主要为硫磺、柴油、盐酸、石蜡油、芳烃油和天然气,主要环境风险为上述物质在运输、储存或使用时操作不当造成泄漏或火灾爆发产生的次生/伴生环境影响。本项目不新增危险物质种类和数量,企业现状采用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仍可满足应急防范的需求。根据报告书,项目在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应急措施等基础上,环境风险可防控。 | 与环评一致 |
| 本项目实施后子午胎车间现有洗模机废气与新增激光废气一同进入现有的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10排放。本项目依托厂区现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存储。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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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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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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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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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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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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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