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1
关于******集团有限公司金象湖、草荡漾及周边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浔环建〔2026〕54号
2026.****.30
2
关于**生态宜居排水系统改造工程-九里桥港生态修复和沿岸道路景观提升工程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浔环建〔2026〕55号
3
关于**生态宜居排水系统改造工程-南林路(人瑞路-**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浔环建〔2026〕56号
4
关于**生态宜居排水系统改造阳安塘配套工程-**路(万顺路~联谊路)工程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浔环建〔2026〕57号
公告时间:2026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10日(7个工作日,公示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