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2026-2027年度建设项目(含代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 | 项目编号**** | |
| ********公司2026-2027年度建设项目(含代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 | ||
| 公开比选 | 招采类型服务类 | |
| 2026-11-06 10:00:00 | ||
********公司2026-2027年度建设项目(含代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比选答疑文件(第01号)
各比选申请人:
现对《********公司2026-2027年度建设项目(含代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比选文件》(以下简称:比选文件)进行答疑,根据比选文件的约定,本答疑文件是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题1:经研读,现就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5.1条中“****协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的相关要求,提出以下询问,请予澄清。 事项一:该证书是否属于资格审查的强制条件 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5.1条规定:“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协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 但同一比选文件第一章“三、比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二章前附表第1.4.1条以及第四章“资格审查强制性审查标准”中,均未将该证书列为资格条件;第四章第4.1.3条“重大偏差”情形中也未包含“未提供该证书”。 上述条款之间存在不一致。请明确:未****协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是否会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比选申请被否决 事项二:如不属于强制条件,该证书在评审中如何处理 如该证书并非资格条件,请明确其在评审中是否作为任何形式的评分因素或参考因素;如不作为评分因素,是否可按“如有则提供”处理,未提供不影响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 事实依据 本项目要求的法定资质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或“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证书”(比选公告第三条第2款、资格审查强制性标准第2项)。该资质直接对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制与评审能力,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 比选文件第3.5.1条要求附“****协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协会资信评价,并非本项目法定资质;其评价范围涵盖规划咨询、评估咨询、项目咨询等多个工程咨询领域,并不专门对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持有地灾甲****协会资信证书的潜在申请人,客观上存在。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协会资信证书与法定地灾甲级资质并列作为“应附”材料,在文件内部未明确其是否属于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客观上可能使仅具备法定资质、能够履****协会证书的申请人处于不利地位,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并可能引致关于资格条件设置合理性的争议。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分析不意味着比选人不能了解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如仅将资信证书作为“如有则提供”的辅助材料,不涉及资格审查或符合性评审,则不存在排斥问题。争议的核心在于该证书在比选程序中的法律性质不明确,而非证书本身是否存在。 询问请求 请对比选文件第3.5.1条中“****协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的性质予以澄清,明确: (1)该证书是否属于资格审查的强制条件,未提供是否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比选申请被否决; (2)如不属于强制条件,该证书在评审中是否作为任何评分因素或参考因素; (3)如比选人有意将其作为了解申请人资信状况的辅助材料,建议将第3.5.1条相关表述调整为“如有则提供,不作为资格条件”,以避免因文件表述不一致而引致关于资格条件设置合理性的争议。 请予澄清。
回复:比选文件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3.5.1条“****协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修改为“资质证书(比选申请人资格如涉及则按要求提供)”。
比选人:****
比选代理机构:****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