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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1********1688143 | 建设单位法人:赵仕元 |
| 闫海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两渡镇 |
| ********煤厂**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06-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褐煤开采洗选;其他煤炭采选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0610-B0610-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两渡镇 |
| 经度:111.708440 纬度: 36.945150 | ****机关: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部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9-13 |
| 环审〔2021〕7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1********1688143001Z |
| 2026-09-0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18891.95 |
| 11413.91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1********1688143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中环****公司 |
| 911********407978C | 验收监测单位:**华****公司 |
| ****1002MA0KJ1095K | 竣工时间:2026-08-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newsinfo/****5316.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240万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240万吨/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井工开采。 2下、5、9、11号煤层采用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10(10+11)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放顶煤开采,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其中矸石充填工作面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 | 实际建设情况:井工开采。 2下、5、9、11号煤层采用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10(10+11)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放顶煤开采,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其中矸石充填工作面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修复和监控措施,做好公益林保护、修复补偿以及跟踪监测,确保其生态功能不降低。 (2)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处理站、危废贮存库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落实**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 (3****处理站****处理站,矿井水和各类污(废)水经处理后优先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井水经处理达标。 (4)原煤、产品煤等采用筒仓贮存,输煤采用全封闭措施,原煤筛分等环节配置袋式除尘器,输送转载等环节配置除尘设施,产品煤外运依托管状带式输送机和铁路专用线。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确保达标排放。 (5)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和敏感点达标。 | 实际建设情况:1、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修复和监控措施,做好公益林保护、修复补偿以及跟踪监测,确保其生态功能不降低。 2、****处理站、****处理站等构筑物进行一般防渗;油脂库、危险废物贮存库等可能产生污染源区进行重点防渗,基础、裙角防渗,设置收集沟及收集井,收集渗滤液。 3、工业场地已建成1****处理站、1****处理站。****处理站常规处理能力8400m3/d,反渗透处理能力1440m3/d,深度处理能力3600m3/d,并预留了除氟设备建设场地;****处理站处理能力720m3/d。 4、原煤仓、矸石仓均设置了封闭式湿式除尘设备。煤炭输送采用封闭式皮带走廊,煤转载密闭集尘罩和超声喷雾洒水措施,转载点2、3、4、5设置了选用封闭式湿式除尘设备。筛分、破碎采用集尘罩和封闭式湿式除尘设备,风选系统采用滤筒式除尘器,通过23m的排气筒外排。水泥仓(胶结料仓)、矸石破碎系统设置在井下;井下矸石破碎系统筛分点防尘喷雾。燃气锅炉设置了除氮措施,采用水冷预混低氮燃烧技术控制氮氧化物。 5、主要产噪设备,如空压机、锅炉房引风机、罗茨鼓风机、锅炉房鼓风机等,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了建筑隔声消声隔声、减振基础等措施。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设置了健康环保科,建立了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制度较完善,并纳入日常管理,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项目实施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已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29.435 | 88.7 | 0 | 0 | 29.435 | 29.435 | |
| 0 | 1.729 | 17.7 | 0 | 0 | 1.729 | 1.729 | |
| 0 | 0.054 | 0.89 | 0 | 0 | 0.054 | 0.054 | |
| 0 | 0.012 | 0 | 0 | 0 | 0.012 | 0.012 | |
| 0 | 1.419 | 0 | 0 | 0 | 1.419 | 1.419 | |
| 0 | 23365.1 | 0 | 0 | 0 | 23365.1 | 23365.1 | / |
| 0 | 0.035 | 0 | 0 | 0 | 0.035 | 0.035 | / |
| 0 | 1.2065 | 2.51 | 0 | 0 | 1.206 | 1.206 | / |
| 0 | 2.1259 | 0 | 0 | 0 | 2.126 | 2.126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处理站 | 常规处理执行《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16)、《煤炭工业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201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反渗透处理执行《工业锅炉水质》(GBT1576-2018)、《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325-2010);深度处理(外排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及环环评(2020)63号 | ****处理站包括规模为8400m3/d的常规处理系统 (“混凝、调节、沉淀、消毒”)、规模为1440m3/d的反渗透处理系 统(“锰砂过滤器+反渗透”)以及规模为3600m3/d深度处理系统(“微 滤、超滤、折点氯除氨氮”),并预留除酸和除氟工艺安装空间。 | 矿井水经常规处理后水质指标均满足《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16)附录B、《煤炭工业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2012)2.2.10洒水降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GB/T18920-2020)道路清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质》(GB/T25499-2010)绿地灌溉中要求,回用于井下洒水、地面降尘和绿化用水;经反渗透处理后满足《工业锅炉水质》(GBT1576-2018)、《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325-2010)中相关指标,回用至浴室、洗衣及锅炉用水;经深度处理后指标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及环环评(2020)63号中要求。 | |
| 2 | ****处理站 |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16)、《煤炭工业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201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 | ****处理站采用“格栅、调节、A/A/O、MBR、机械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消毒处理”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720m3/d。 | 生活污水水质监测结果满足《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16)附录B、《煤炭工业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2012)2.2.10洒水降尘、《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16)15.2.9选煤用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道路清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绿地灌溉标准,****煤厂生产、降尘以及场地绿化,不外排。 |
| 1 | 燃气锅炉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 | 燃气锅炉设置了除氮措施,采用水冷预混低氮燃烧技术控制氮氧化物。 | 燃气锅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 | |
| 2 | 风选车间除尘器 | 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70-2021)、《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 | 风选系统采用滤筒式除尘器,通过排气筒外排。 | 风选车间除尘器外排口颗粒物满足《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70-2021)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1 | 基础减震、设备消声、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 工业场地、北翼风井场地各类产噪设备配套实施了基础减震、设备消声、厂房隔声等一系列综合性噪声防控治理措施 | 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落实**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 | 编制了《灵北煤矿居民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处理站、****处理站、事故水池、危废贮存设施等进行分区防渗,各类废水处理回用,从源头减轻对地下水质的影响。自行监测计划中已按照设置地下水水位、水质跟踪监测。 |
| 1 | 矸石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污水处理站污泥****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 矸石充填系统已建成投运,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部分井下充填,剩余部分外委至煤矸石治理及土地复垦项目、****处理场处置;生活垃圾定期收****公司清运;****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经压滤处理后全部掺入末煤产品进行销售;****处理站污泥经压滤处理后和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至危废贮存库暂存,定期****运输处置。 |
| 1 | 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采取必要优化措施,减缓不利生态影响。 | 在首采工作面布设了地表形变观测系统,开展跟踪监测。随着后续将根据项目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以及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沉陷区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措施。 |
| 1 | 建立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 水处理站及煤泥浓缩机已设置了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并对相关设施定期运维,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2025年4月11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环境局**分局完成了备案,备案编号为 140700-2025-047-L。 |
| 1、产品煤依托山焦**两渡产业园煤焦物流铁路集运站专用线项目外运。 2、供电依托紧邻灵北矿工业场地西部的**110kV变电站。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目前,山焦**两渡产业园煤焦物流铁路集运站专用线项目设计及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待山焦**两渡产业园煤焦物流铁路集运站专用线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灵北煤矿产品依托该项目外运。 2、供电依托紧邻灵北矿工业场地西部的**110kV变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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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因煤炭开采造成地表沉陷影响的村庄,采取留设保护煤柱、****政府实施搬迁等措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目前井田内首采区的大贺家沟、李家庄已无人居住,杨村仅剩2户;对首采区小贺家沟、**红(含前家门)2个村庄、二采区尤家庄、下耳、关家圪梁、任家坡、杨家垣、疙垛6****政府要求在所在工作面开采前2年完成搬迁;二采区贺家岭已搬迁。三采区益庄、圪台2个村庄已搬迁至静升镇苏溪村**院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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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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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陷区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对受轻度影响的耕地进行裂缝充填**整土地;受中度、重度影响的耕地裂缝充填、平整土地、修整田面、土壤培肥等措施;受影响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受轻度影响的草地和灌木林地以填充裂缝、撒播草籽为主;受中度、重度影响的草地、灌木林地采取填充裂缝、整地、补植树木、撒播草籽、抚育管理等措施;受影响的公益林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减低。运营期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款用于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验收阶段尚未形成沉陷区。后续将对受轻度影响的耕地进行裂缝充填**整土地;受中度、重度影响的耕地裂缝充填、平整土地、修整田面、土壤培肥等措施;受影响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受轻度影响的草地和灌木林地以填充裂缝、撒播草籽为主;受中度、重度影响的草地、灌木林地采取填充裂缝、整地、补植树木、撒播草籽、抚育管理等措施;受影响的公益林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减低。 设置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款用于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目前已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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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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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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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