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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出的******公司轻量化铝合金高压铸造产业化项目(二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规定,******公司轻量化铝合金高压铸造产业化项目(二期)安全设施设计未****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未批先建。程序不合,为此不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公司轻量化铝合金高压铸造产业化项目(二期)安全设施设计。
联系电话:07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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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