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项目名称:****开展合同能源(电力)管理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10月23日
二、答疑回复
1.关于以其他证明材料替代发票的可行性
《商务技术评分表》第7项“同类项目业绩情况”要求: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业绩,每提供一个得5分,最高得15分;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合同概况/内容、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的关键页)扫描件(或复印件)及合同期内任意一个月的发票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我司部分同类项目已与用能单位(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目前正处于节能改造(实施)阶段,尚未进入运营结算期,尚未开具能源服务费发票。此类合同真实签订、正在实施的项目,能否不以发票作为业绩证明的必要材料,提供项目甲方说明函证实项目真实性
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同关键页及合同期内任意一个月发票,主要是为了证明合同真实签订并实际履行。考虑到部分同类项目尚处于节能改造(实施)阶段、尚未进入运营结算期,确实可能暂无法开具能源服务费发票。
对此,投标人可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暂无发票,可补充提供项目甲方(用能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说明函(说明内容应包括项目开展情况、目前实施阶段),以证明项目已进入实际履行阶段,如仍未进入节能改造(实施)阶段的,不视为有效业绩。
“调整机制”直接关系到合同期内能源服务费的结算与节能率考核,目前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存在口径不完整、程序缺失等问题,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中产生结算争议。鉴于《合同书格式》注明“合同内容由合同签订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招标文件协商制定”,建议招标人在合同签订阶段对调整机制予以修正完善。
答:招标文件“调整机制”条款为一般性约定,未排除合同签订阶段由双方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合同签订时,双方可在不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对能源服务费调整机制予以协商完善,包括能源基准、价格联动、节能率考核、结算调整程序及争议处理等。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仍按招标文件现有要求响应即可。标书代写
1.关于退出机制中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的问题
《合同书格式》第二十条“退出与提前终止机制”之“费用结算规则”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单方退出的,乙方按剩余合同期服务费总额或终止前12个月服务费总额(签约时择一明确)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停机损失、第三方抢修费、资产维修费、新服务商进场过渡成本;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还可就差额部分继续追偿。而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单方退出的,在招标文件中并没有约定甲方违约责任。
恳请明确:上述违约责任安排是否可调整为对等条款并建议在合同签署阶段修正,使双方违约责任相匹配(如约定甲方违约补偿比例及赔偿范围,并合理限定乙方赔偿责任的边界)。
答:招标文件合同格式条款中未单独列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退出时的违约责任,属于合同签订阶段可进一步协商明确的事项。合同签订时,双方可按公平对等原则,对甲方违约情形下的责任及补偿安排予以协商补充;乙方违约情形下的违约金及赔偿范围,也应与乙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相匹配,并以合理可预见为边界。投标人可按招标文件现有条款编制投标文件,相关细化安排在合同签订阶段协商确定。标书代写
2.关于无责退出机制的补偿安排,建议调整为双方协商退出机制
《合同书格式》第二十条约定:无责退出(不可抗力、政策调整、情势变更等)情形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据实结算、平稳移交”,“仅据实结算已发生费用,互不支付违约金;乙方新增资产按评估残值协商补偿(如有)”。鉴于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投入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的节能改造投资(含东片区建设),若因上述无责事由提前退出而仅据实结算、不予投资补偿,中标人已投入且无法回收的改造投资将全部损失,双方风险负担明显失衡。
恳请明确:无责退出情形下,对中标人已投入且无法回收的合理成本(经双方确认或第三方评估确定)是否予以补偿并建议将“无责退出”调整为“双方协商退出机制”,在合同签署阶段明确投资补偿、资产(残值)处置等安排。
答: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情势变更等无责事由提前退出的,按招标文件约定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据实结算并平稳移交。考虑到中标人须投入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的节能改造投资(含东片区建设),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可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对中标人已投入且无法回收的合理成本,经双方确认或第三方评估后协商给予合理补偿;乙方新增资产可按评估残值协商处置。相关安排可在合同签订阶段进一步明确。
3.关于乙方违约触发退出的条件过宽、与违约后果不相匹配的问题
《合同书格式》第二十条约定,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退出(乙方违约触发)的情形包括“因乙方运维不当、违规操作,造**全事故、设备重大损坏、停电停机、被监管部门处罚”。该情形一经触发,甲方即可单方启动退出,乙方除被退出外,还需承担30%违约金及相应赔偿责任,且条款未设置整改期限。
我司理解该条款旨在保障甲方用电安全,但存在以下疑问:(1)“运维不当、违规操作”缺乏界定标准,一般性操作瑕疵、偶发轻微故障是否会被认定为“不当”或“违规”,约定不明;(2)“造**全事故、设备重大损坏、停电停机、被监管部门处罚”未设定严重程度门槛,轻微故障、短暂停电,以及非因乙方原因(如设备自然老化、电网原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的处罚,是否同样触发退出,约定不明;(3)与“考核不达标”触发情形(设有15日整改期)不同,该情形未设置整改机会,一经触发即可直接退出,并与30%违约金及全面赔偿叠加适用,约束程度与过错程度明显不相匹配,对乙方过于严厉。
恳请明确:该触发条件是否可调整为以“乙方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重**全事故、设备重大损坏或长时间停电停机”为前提并建议在合同签署阶段明确:(1)排除因设备自然损耗、电网原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的非乙方过错情形;(2)一般性运维瑕疵、轻微故障按月度考核扣分或违约金方式处理,不直接触发退出;(3)参照“考核不达标”情形设置整改期限,如收到整改通知后15日内仍未整改方可启动退出。
答:对“因乙方运维不当、违规操作,造**全事故、设备重大损坏、停电停机、被监管部门处罚”的触发退出情形,应结合乙方过错程度、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严重程度理解适用。因设备自然老化、电网原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等非乙方过错导致的情形,不作为乙方违约触发退出的事由;一般性运维瑕疵、偶发轻微故障,可按考核扣分或违约金方式处理,不直接触发退出。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可参照“考核不达标”情形设置合理整改期限,并对退出条件、违约金及赔偿范围进一步细化,使责任与过错程度相匹配。
三、其他补充事项
本次答疑公告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调整,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均不作顺延。标书代写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联 系 人:易小姐
电 话:0760-****38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联 系 人:梁小姐
电 话:134****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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