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基本情况
1.招标人:****。
2.项目名称:****滨水**院区围墙工程。
3.项目资金来源:自筹
4.项目地址:**市**区金星北路4段200号。
二、项目概况
本工程为****滨水**院区围墙工程。
主要施工内容包括围墙基础、铁艺栏杆、围墙立柱墙面真石漆、北门出入口局部绿化、岗亭、强弱电工程、道闸、边坡处理等。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三、项目招标控制价
****016.30元
二、相关标准: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项目验收之日起算。
(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0条执行: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法定最低保修期限长于2年的部分按法定执行。
(2)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质保期)为24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金的返还不免除乙方在剩余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
2.修复通知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若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紧急事故通知后,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三、技术规格: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须全面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确保施工安全;除法律明确规定由招标人(以下简称“甲方”)承担的事项外,乙方应负责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所有工作事项;不得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凡施工现场出现的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2.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整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噪音,确保不影响医疗业务开展,不污染环境。
3.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充分了解工作内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或者制止违规操作。
4.安排专人管理施工现场,随时抽查、检查发现隐患并整改隐患。
5.需动火作业时,应按医院流程报批,办理施工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不得超期使用,不得随意转移动火作业地点和扩大动火作业范围。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清理可燃物,做好监护,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6.设置好安全警示。
7.施工过程中须做好已完工成品保护,因乙方原因损坏现有设施,恢复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合同价格形式及支付方式
1.中标价作为本项目合同暂定总价,最终按实计量。本工程结算单价按合同中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执行,合同外的单价采用《**市建设造价》施工期发布的当期材料预算价格,《**市建设造价》没有的参照**市财评价格及市场询价计入。
2.预付款:本项目工期短,不设预付款。
3.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且提供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验收单 、合同、发票、中标通知书等),经医院审批流程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
4.结算款:本项目结算实行三审(由发****公司审核)。三审报告出来后,经医院审批流程后支付至最终结算审核价的97%。剩余3%尾款于质保期满后支付(不计利息)。
5.关于结算报审资料的特别约定: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结算评审资料,否则结算评审审减率超过15%以外的结算评审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同意甲方直接自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审计费用,且三审分别计算,累计扣费。
五、服务标准:一、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90天
二、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相关要求
(1)施工项目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湘建建〔2020〕208号文规定配备,且主要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有在建项目,不接受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提供无在建承诺,格式自拟;
(2)拟任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拟任本次项目的施工项目部主要团队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响应截止日前三个月内(2026年7月-2026年9月)任意一个月响应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六、验收标准: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按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达到合格标准。
七、其他要求: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领导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2.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节点工期延误或总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甲方有权扣除500~ 1000元的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因乙方违章施工或施工质量不符规范要求,而造成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返工后达到要求,并对此质量事故所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其他相关损失(包括第三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甲方有权视质量事故大小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4.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若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建设单位在本合同项下的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5.乙方无故停工、中途退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额20% 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6.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7.不服从甲方以法规、合同为原则实施的管理,甲方可视违反情况对乙方进行罚款1000元/次。
8.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甲方有权处以500元——2000元/次的罚款。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