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你局《关于办理桂(2026)**市不动产权第****916号、****952号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贵自然资报〔2026〕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办理位于**市**大道与**路交汇处西南角,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桂(2026)**市不动产权第****916号、****952号,共有实际用地面积为801.18㎡(折合1.202亩)的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补缴土地出让金128.1888万元(折合106.67万元/亩)。
二、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0日内双方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应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如逾期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三、如****在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出让合同》,则该批复自动失效,且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事项的申请。
请你局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桂(2026)**市不动产权第****916号、****952号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方案
****政府
2026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桂(2026)**市不动产权
第****916号、****952号宗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方案
| 项目建设单位(个人) | **** | |||||||
| 项目名称及申请事项 | 桂(2026)**市不动产权第****916号、****952号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 |||||||
| 土地坐落 | **市**大道与**路交汇处西南角 | |||||||
| 土地权属来源情况 |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 土地用途 | 使用权类型 | 面积 | 终止日期 | |||
| 桂(2026)**市不动产权第****916号、****952号 | 商务金融用地/金融保险 | 划拨 | 801.18㎡ (折合1.202亩) | / | ||||
| 补办出让面积 | 801.18㎡(折合1.202亩) | |||||||
| 规划情况 | ****机关 | ******局 | ||||||
| 实际使用面积 | 801.18㎡(折合1.202亩) | |||||||
| 用地性质 | 商务金融用地 | |||||||
| 容积率 | 4.02 | |||||||
| 建筑密度 | / | |||||||
| 其他要求 | ******局于2026年9月15日出具的《关于桂(2026)**市不动产权第****916、****952号宗地划拨转出让规划情况的说明》 | |||||||
| 土地用途 | 商务金融用地 | |||||||
| ****政府审批意见 | 一、同意****办理位于**市**大道与**路交汇处西南角,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桂(2026)**市不动产权第****916号、****952号,共有实际用地面积801.18㎡(折合1.202亩)的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补缴土地出让金128.1888万元(折合106.67万元/亩)。 二、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0日内双方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应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如逾期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三、如****在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出让合同》,则该批复自动失效,且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事项的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