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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老年疾病诊治综合楼项目建设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武征决字(2026)年第(1)号总(19)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医院老年疾病诊治综合楼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公行道1号、3号、5号、7号,****政府****办事处,****医院转化医学综合楼、****医院****中心,西至电信路,北至公行道、颐庐。
三、房屋征收目的:本项目属于卫生公共事业的需要而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征收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腾退期限内腾空并交付房屋。
六、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自2026年2月28日现场公布《****医院老年疾病诊治综合楼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七、房屋征收部门:**市**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事处。
九、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办公室人员名单。
十、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公行道1号5栋2单元1楼2号,办公电话:189****9920,投诉电话:028-****2302。
十一、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二、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书》(武征决字(2026)年第(1)号总(19)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医院老年疾病诊治综合楼建设工程房
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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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0日
附件
****医院老年疾病诊治综合楼建设
工程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大学华西医院老年疾病诊治综合楼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要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公厅关于贯彻〈**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办规〔2026〕2号)、《****建设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住建规〔2026〕2号)、《****办公厅关于贯彻〈**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办发〔2020〕92号)、《****建设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58号)等相关规定实施。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本项目属于卫生公共事业建设需要而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的规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基本原则
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自本项目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给予任何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四、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征收范围位于公行道1号、3号、5号、7号,****政府****办事处,****医院转化医学综合楼、****医院****中心,西至电信路,北至公行道、颐庐。项目占地面积约23亩,总户数约120户,证载建筑面积约8848平方米,最终结果以实际产权证载面积、未经登记建筑认**果为准。
五、签约时段及腾房期限
(一)签约时段:自征收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
(二)腾房期限:签约后30日内。
六、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费
住宅所有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实行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
住宅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价值。
2.产权调换
住宅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分别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公摊价值小于安置房屋公摊价值的,被征收人免于支付公摊面积补差款。
本项目提供福锦庭院、皮革加工区安置房两个小区安置房源。安置房选择标准如下:
(1)福锦庭院(**区千龙路741号)
共41套,**现房,安置房屋、楼栋、单元、楼层、房号、户型、面积等房源信息以最终公布的情况为准。
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不含6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择福锦庭院1套建筑面积约97.6平方米套三的房屋进行安置。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对应可选择福锦庭院1套建筑面积约114.85平方米套四的房屋进行安置。
(2)皮革加工区安置房(武阳大道一段)
共43套,**期房,安置房屋、楼栋、单元、楼层、房号、户型、面积等房源信息以最终公布的情况为准。
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不含6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择皮革加工区安置房1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套二的房屋进行安置。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择皮革加工区安置房1套建筑面积约109平方米套三的房屋进行安置。
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对应可选择皮革加工区安置房1套建筑面积约125.43平方米套四的房屋进行安置。
选房顺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先签先选。
安置房交付时间:交付时间暂定为36个月,具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被征收人签约时间等因素,在补偿协议中具体约定。
(二)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根据装修情况划分不同档次,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本征收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分类标准如下:
(1)房屋达到基本入住或使用条件的,补偿标准为0—400元/平方米;
(2)房屋装修包含墙面涂料、金属门窗的,补偿标准为400—700元/平方米;
(3)房屋装修包含墙面乳胶漆或涂料、金属门窗、地砖或地板等,补偿标准为700—1000元/平方米。
(三)政策性补偿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四)政策性补助费
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结构,砖木结构按照27元/平方米﹒月计算,砖混结构按照29元/平方米﹒月计算,框架结构按照32元/平方米﹒月计算。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交付条件:水电气费用结清)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搬家补助费
征收住宅,按每户3000元发放搬家补助费,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
(五)政策性补贴
1.物管费补贴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2.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物管费补贴。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计算;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2.装修期补贴
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发放3个月装修期补贴。
(六)搬迁奖励
搬迁奖励发放基本原则:对签约时段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且在腾房期限内腾退、移交旧房(交付条件:水电气费用结清)的被征收人发放奖励。至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仍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任何奖励。
签约时段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义务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房屋实施征收的,分开发放户奖、楼栋腾退奖。在签约时段内签约并交证(产权证、国土证、不动产权证),且在腾房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享受6万元户奖;在签约时段内签约并在腾房期限内腾空楼栋、完成整栋移交,该栋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享受每户2万元楼栋腾退奖励。
对单位房屋实施征收的,户奖、楼栋腾退奖合并发放。总金额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计算,低于8万元的按8万元发放。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奖励,另住宅按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奖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住宅按差价款的30%给予奖励。
七、户数认定
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搬迁奖励实行按户发放:
(一)户数按权属证书认定。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多个不动产单元合并登记在一张权属证书上,但实际独立使用的,可按登记的房屋套数认定。
****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房屋、单位自管公有房屋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三)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
八、公有房屋补偿
(一)公有住宅。****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住宅、单位自管公有住宅实施征收,房屋租赁协议未能解除的,对房屋产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人给予补偿。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依据房改或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将房屋出售,房屋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购买人给予补偿。
(二)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对房改住房或者补贴出售给个人的住房实施征收,属于部分产权且具备完善产权条件的,可由原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购房人给予补偿。
九、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按月及时发放:
征收住宅,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十、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备测绘****管理部门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且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十一、经营补偿
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为住宅,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经营用途的,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具备相****政府认定为经营用途的部分,以该部分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可按经营性用房评估价的35%给予产权人一次性经营补偿。
十二、车位、车库补偿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并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车位、车库,对所有权人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单价乘以建筑面积确定。
十三、共有房屋的安置
对共有产权房屋实行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对实际使用房屋的共有人进行安置,对其他共有人不予安置,安置房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四、关于住房保障规定
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下列标准分类实施住房保障。
(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相关规定另行结算。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其中房屋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50平方米确定。
十五、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
区政府本着依法行政、尊重历史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十六、其他
(一)安置房屋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原件,在移交旧房时应结清原房屋移交之日的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三)涉****大学华西医院公产(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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