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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泊洼E厂)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494123D | 建设单位法人:李建国 |
| 方工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湖 |
| 松****开发区台南路7号 |
| 华为团泊洼9号地块配套仓储项目-E1质检中心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320-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建设地点: | **省**市**湖 松****开发区台南路7号 |
| 经度:113.685723 纬度: 23.120795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3-27 |
| 东环建〔2025〕78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5-2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323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494123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1MA5AMWH86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4********6654695 | 竣工时间:2026-05-18 |
| 2026-08-16 | 调试结束时间:2026-10-30 |
| 2026-09-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台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检验和测试工业类电子产品原材料12万箱 | 实际建设情况:年检验和测试工业类电子产品原材料12万箱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预处理-配药剂-酸液腐蚀-冲洗-加热去PI层-再冲洗-超声波清洗-观察 | 实际建设情况:预处理-配药剂-酸液腐蚀-冲洗-加热去PI层-再冲洗-超声波清洗-观察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低浓度工艺废水(167.4吨/年)、冲洗废水(621吨/年)、盐雾测试废水及研磨废水(15吨/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室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实验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DA002)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实验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DA001)排放,其中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5、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6、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7、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0572吨/年、0.032吨/年以内。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没有产生生产性废水,低浓度工艺废水、冲洗废水、盐雾测试废水及研磨废水经收集后目前交由**市****公司处置; 2、实验室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实验工序在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高空(DA002)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实验工序在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干法吸附装置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DA001)排放,其中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3、本项目已做好生产设备的消声降噪措施,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在厂区内的危废仓中,定期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一般固废暂存在一般固废仓中,委托相关单位回收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中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的临时贮存参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 5、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6、本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属于排污登记管理单位,不属于重点发证行业,无需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 7、排放总量符合环评批复要求,经计算全厂实际排放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0274吨/年、0.029吨/年,未超出总量控制标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2、报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3、项目需符合法律法规,涉及其他许可事项的,须依法申请取得。 | 实际建设情况: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本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2、本项目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要求,做好环境保护验收工作;3、本项目符合法律法规,未涉及其他许可事项的。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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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干法吸附装置处理 | 实验工序在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干法吸附装置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DA001)排放,其中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 实验室废气产生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氨气经收集后引入干法吸附装置处理后经过25m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 | 已监测 | |
| 2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实验室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实验工序在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高空(DA002)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实验室非甲烷总烃和锡及其化合物经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 已监测 |
| 1 |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安装基础减振、选取低噪型的原则等降噪措施 | 已监测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本项目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在厂区内的危废仓中,定期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一般固废暂存在一般固废仓中,委托相关单位回收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中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的临时贮存参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 |
|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低浓度工艺废水(167.4吨/年)、冲洗废水(621吨/年)、盐雾测试废水及研磨废水(15吨/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没有产生生产性废水,低浓度工艺废水、冲洗废水、盐雾测试废水及研磨废水经收集后目前交由**市****公司处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污水管网进入******处理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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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