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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9月6日,我单位委托****承担****阴极铜电解升级改造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该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公众参与说明已编制完成,拟上报进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相关规定,现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拟报批公示,以听取社会各界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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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