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1323破3号关于破产财产公开议价处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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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财产公开议价处置的公告
公 开 人:****


****
关于破产财产公开议价处置的公告
****人民法院于2026 年 1 月 21 日作出(2026)豫
13 破申 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于2026 年 1 月 30 日
指****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公司第一标段(原材料沙石料)、第三标段(建筑物
构筑物)破产财产,历经前后十二次网络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
买而流拍。为维护债权人利益、提高处置效率,依据《中华人民**
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级人民
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现以公开议价方式处置上述破产财产。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议价标的及第一轮议价底价
本次议价处置的标的为******公司下列破产财产,
各标的第一轮议价底价按第十二次网络拍卖流拍底价下浮20%确定,具
体如下:
第一标段:原材料(沙石料),约 7,000 m3,现存放于厂区外围,
清算评估值 22.05 万元,最后一次拍卖流拍价 27,200.00 元,第一轮
议价底价21,760.00元。
第三标段:厂房、室外简易棚、护坡、水泥底座、水池等构筑物,
其中厂房约 1,320 m2,位于厂区内,清算评估值 44.80 万元,最后一
次拍卖流拍价55,000.00元,第一轮议价底价44,000.00元。
上述两个标段清算评估值合计 66.85 万元,第一轮议价底价合计
65,760.00 元。
说明:两个标段可合并一并议价,也可分别单独议价,意向买受
人可择一或一并报价。
二、议价方式
本次采取公开征集意向买受人、书面报价、协商定价的方式处置,
不组织竞价、不举行拍卖。意向买受人应在报名期限内提交书面报价
书(可现场、邮寄或电子邮件送达),报价不得低于当期议价底价,
低于当期底价的报价无效。管理人在不低于当期议价底价的前提下,
综合报价金额、付款方式、履约能力等因素确定买受人。成交后双方
签订《破产财产转让协议》,****人民法院备案。
三、意向报名方式与期限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18时止。报
名材料:①书面报价书(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②主体资格证明—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县**北路 368 号**财和会计师事
****公司;联系人徐明旭;联系电话183****7827。
四、标的查看、价款支付与交付
意向买受人可在征集期内联系管理人预约实地查看标的物。一经
提交报价,即视为已实地查看并认可标的现状(含数量、质量、瑕疵
及权属状况),管理人按现状交付,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应
按《破产财产转让协议》约定期限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价款全额到
账后办理交付,交付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及拆除、搬运、清理、
运输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
各方分别承担。
五、特别提示
(一)第一标段沙石料数量(约 7,000 m3)系前期盘点数据,实
际交付数量以交付时现状为准;标的物长期露天存放,存在自然损耗、
风化等情形,成交价款不作调整。
(二)第三标段构筑物均无房屋所有权登记(无产权证书),管
理人不提供产权证书,亦不承担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其所依附
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本次破产财产范围,买受人取得后应自行依法处
理与土地权利人之间的用地关系。
(三)第三标段构筑物因无产权手续,有关部门要求拆除时,买
受人无条件执行拆除。
1、买受人拆除时不得破坏后墙混凝土结构,以免引发山体滑坡。
2、厂房内设备已处置他人但尚未移走。设备所有权人应于买受人
拆除前完成移走;确不能移走的,买受人在拆除时应尽合理注意义务,
因设备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原因导致设备损坏的,买受人不承担责任。
买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坏上述设备的,按设备评估价值赔偿,
管理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设备所有权人未在合
理期限内移走的,买受人有权催告;因设备未移走导致拆除延误的,
拆除期限相应顺延,买受人不承担逾期责任。
3、厂房拆除施工期间,厂区处于敞开状态,客观存在第三人进入
盗取、搬运厂房内设备,或者因拆除施工导致设备散落、掩埋、毁损、
灭失的风险。管理人移交前已尽通知、催告设备所有权人移走设备义
务的,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厂房内遗留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由设备
所有权人自行承担;买受人仅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
责任,并对移交时实际接收的设备承担妥善保管义务。买受人发现设
备被盗、丢失、毁损的,****机关报案,并同时书面通知
管理人及设备所有权人,配合调查;未及时报案、通知致使损失扩大
的,买受人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4、管理人应当在标的移交前书面通知设备所有权人,责令其在指
定期限内自行移走设备。移交时,管理人、买受人、设备所有权人应
当共同到场,按照设备清单逐项清点、核对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存放位置及外观状况,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状况;
清点后应当制作《标的移交确认书》,载明遗留设备清单、设备现状
确认情况及影像资料目录,由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各执一份。设
备所有权人经通知未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由管理人、买受人在《标
的移交确认书》中注明情况并留存影像资料,不影响移交的效力。移
交后,买受人应当对厂区采取锁闭、围挡、专人值守等措施并留存值
守记录。设备清点、影像资料固定及《标的移交确认书》签署完成前,
买受人不得开始拆除施工。
(四)管理人有权依据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意见或者影响
破产财产处置的重大情形,中止、延期或者终止本次议价,意向买受
人不得据此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已收取的款项及时退还(不计利
息)。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
关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决议办理,****人民法院备案
后解释执行。
特此公告。
****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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