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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825MA2DLC9E1U | 建设单位法人:彭江伟 |
| 彭江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经济开发区的M208地块和M226地块 |
| ****年产15万套实木家具生产线项目(先行)竣工验收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10-C2110-木质家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开发区同舟路26号 |
| 经度:119.214720 纬度: 29.096010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9-06 |
| 衢环龙建〔2024〕7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825MA2DLC9E1U001W |
| 2025-03-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0 |
| 3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825MA2DLC9E1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825MA2DLC9E1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2MAD8JX1M8E | 竣工时间:2025-06-01 |
| 2025-06-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7-01 |
| 2025-11-1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1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5万套实木家具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7.5万套实木家具 |
| 1#厂房目前建设未投用,仅2#厂房投入生产,产能为设计时的一半。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料——木加工——喷漆——组装——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原料——木加工——喷漆——组装——成品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项目蒸汽冷凝水用作水帘用水、绿化灌溉用水和水性漆调配用水;水帘废水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园区污 水管网,****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处理厂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后排入**。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提高装备配置和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水平,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根据项目各废气特点,分别采取高效、可靠的针对性措施进行处理。项目涂装工序废气 中各项污染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2146-2018)中表 1 的排放限值;木加工粉尘、拼板废气、 组装及拼装胶水废气中的各项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 新污染源的二级标准要求;厂界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 6 的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关要求。厂区内 NMHC 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 A.1 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及标识、标牌、标签等标志,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的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执行转移报批手续和联单制度。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合理设计厂区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降噪及控制作业时间等措施,确保厂界西面、东面、北面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功能区标准要求,厂界南面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 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已落实。 企业已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噪声: 车间生产时尽量关闭门窗,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相应的减震、隔声措施;加强对各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项目厂区南侧厂界环境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其他厂界环境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 实际建设情况: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龙****处理厂集中处理并排入环境。喷漆线水帘废水暂未产生,待产生后定期作为危废委托资质单位有效处置。油漆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汇同进入一套干湿分离装置+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经处理后通过27米高排气筒排放; 木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中收集后由3套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根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另外项目拼板和底漆打磨暂未建成。本项目主要固废为:废边角料、废砂纸、一般废包装材料、收集的粉尘、漆渣、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员工生活垃圾及水帘定期更换废水等。本项目固废已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处置,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 其中废边角料、废砂纸、收集的粉尘、一般废包装材料为一般固废,收集****公司综合利用;漆渣、废活性炭、废包装桶为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仓库,并委托****安全处置;水帘废水暂未产生,待产生后委托资质单位有效处置;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企业已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噪声: 车间生产时尽量关闭门窗,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相应的减震、隔声措施;加强对各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设必须与环评文件一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批或审核。项目建设、运行必须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并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本项目建成后新增废气污染物 VOCs、颗粒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 3.724t/a、5.63t/a 以内。 | 实际建设情况:落实,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无重大变动。本项目VOCs排放总量为1.596t/a、颗粒物2.1t/a,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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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2.1 | 2.317 | 0 | 0 | 2.1 | 2.1 | / |
| 0 | 1.596 | 1.68 | 0 | 0 | 1.596 | 1.596 | / |
| 1 | 1#布袋除尘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 各木加工粉尘经集中收集处理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木加工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
| 2 | 2#布袋除尘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 各木加工粉尘经集中收集处理后由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木加工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
| 3 | 3#布袋除尘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 各木加工粉尘经集中收集处理后由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木加工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
| 4 | 喷漆废气处理设施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中的限值 | 各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中收集后引至同一套“干湿分离装置+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27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油漆废气处理设施出口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乙酸酯类(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二甲苯及臭气浓度排放浓度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中的限值要求。 |
| 1 | 隔声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4类标准 | ①车间生产时尽量关闭门窗,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 ②对高噪声设备采取相应的减震、隔声措施; ③加强对各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项目厂区南侧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其他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
| 1 |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及标识、标牌、标签等标志,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的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执行转移报批手续和联单制度。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 本项目主要固废为:废边角料、废砂纸、一般废包装材料、收集的粉尘、漆渣、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员工生活垃圾及水帘定期更换废水等。本项目固废已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处置,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 其中废边角料、废砂纸、收集的粉尘、一般废包装材料为一般固废,收集****公司综合利用;漆渣、废活性炭、废包装桶为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仓库,并委托****安全处置;水帘废水暂未产生,待产生后委托资质单位有效处置;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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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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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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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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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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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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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