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集团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市场调查公告
****集团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科学遴选定点维修保养供应商,精****维修行业供给能力、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维保资质、服务保障水平与市场价格行情,现开展前期市场调研。欢迎符合条件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踊跃参与本次调研。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医疗集团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
(二)项目概况
集团现有公务车辆共计22辆,另有院内接驳观光车1辆,合计23辆。综合保障用车主要承担公务出行、物资转运、院前急救、院内病患转运等任务。特种专业用车(救护车)需全天候应急值守、随时出动,对维保的时效性、可靠性要求高。本次调研按车辆属地与车型划分为3个子包,供应商可自愿报名单个、多个或全部子包。
| 子包 |
车辆构成 |
服务单位 |
| 子包一 |
综合保障用车(燃油车4辆、新能源车3辆)、院内接驳观光车(1辆) |
**** |
| 子包二 |
特种专业用车(救护车,燃油车9辆) |
**** |
| 子包三 |
综合保障用车(新能源车2辆)、特种专业用车(救护车,燃油车4辆) |
****人民医院 |
(三)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2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地方政策重大调整,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协商处理。
三、参与调研企业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经营范围须包含所投子包车辆对应的维修类别。
2.投报子包二/子包三的供应商,须在调研表中另行填写“救护车专用装置(警示系统、供电系统)维保能力自述,并附2021年1月1日后救护车维保合同关键页(加盖公章)作为能力佐证。
3.投报子包一/子包三的供应商,拟投入本子包维修作业的人员中,至少1名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满足此条件的,视为不满足子包一/子包三的参与条件,该子包响应资料不纳入对应子包调研范围。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持证人员与供应商的劳动关系证明(近3个月社保缴纳记录或劳动合同关键页)。
(二)商业信誉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无重**全事故、无政府采购失信惩戒记录。提供“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并提供承诺函。
(三)其他要求
本次调研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同时报名同一个子包。
四、报价与预算构成要求
(一)费用构成
1.维保总费用 = 工时费 + 维修材料费,维修材料费=材料进货价+材料管理费。
2.据实结算,本次调研不设置最高限价。
(二)工时费报价
供应商按《**市公务车维修项目工时费明细表(2025版)》收费标准,报出统一的维修项目工时费固定折扣值(%),不得报区间折扣、附条件折扣或多档折扣。清单外项目、特种车型、特殊配件维修,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材料费报价
1.配件更换据实结算,配件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均价及厂家官网公开售价;所有配件须留存进货凭证,实现来源可追溯,采购人随时抽查核验。
2.供应商以材料进货价管理费费率形式报价;
五、技术条件
(一)维修服务标准
执行《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2021)、《**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以下现行标准:
1.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 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2023)
2.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 2 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GB/T 16739.2-2023)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4.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5.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净化、加注工艺规范(JT/T 774-2010)
6.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 1 部分:总体技术要求(JT/T 1132.1-2017)
7.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JT/T 1133-2017)
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现行;GB 7258-2026 已发布,2027-07-01 起替代)
(二)维修材料要求
原厂配件(材料)或有品牌的同质配件。同质配件指质量等同或高于装车零配件标准、具备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新能源车三电系统维修配件须符合原厂技术要求。
(三)维修技术方案编制要求
至****停车场面积;服务商经营场地至所投子包车辆停放点位,常规导航通行时长不大于30分钟(供应商须提供导航路线及预估时长截图作为佐证材料,同时投报多个子包的,应分别提供对应点位导航截图);技术人员汇总表及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新能源车子包须列明具备低压电工作业等资质的人员);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及检定合格证明(含新能源车绝缘检测、高压安全防护设备);维修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专用维修车间与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服务流程与质量管理;维修信息保存制度(至少3年,含送修车辆信息、送修原因、维修项目、时间、里程等);验收管理流程。
六、维修保养服务要求
(一)基本服务内容
涵盖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维修、小修、专项修理、24 小时拖车(**区内免费)、代办年审及相关服务。新能源车还须涵盖三电系统检测、绝缘检测及高压系统安全维护。
(二)日常管理要求
1.季度巡检:供应商每季度上门到采购人车辆停放点开展现场安全巡检,排查车辆隐患;发现故障隐患车辆,配合送至维修场地复检处置。
2.维修排期管控:采购人对送修车辆享有优先维修权,服务商按约定工期保质完工,全程接受采购人监督。
3.质保及质量争议:竣工车辆在保修期内同一故障返工,服务商免费修复;维修内容与送修单不符、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服务商须无偿返修直至合格,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存在质量争议时,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不合格则由服务商承担。
4.抢修服务:实行全年 24 小时应急抢修服务,设立应急联系电话,执行 24 小时专人值班。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服务商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抢修。自接报时间起算,**区内 1 小时、**市域范围内 3 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
5.维修审批管理:维修项目、配件更换须事前取得采购人同意;维修过程中新增、变更项目或更换配件,须再次报批。单次维修保养费用1000元及以上须提交书面报价,1000元以下可电话确认,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由采购人承担。配件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确需使用拆车件的,须提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在材料清单中明确标注(拆车件必须满足安全性能,救护车、新能源车三电系统禁止使用拆车件)。换下旧件,采购人可选择自行取回;采购人不取回的,服务商应当建立旧件登记台账,妥善保管,按危险废物规范处置,不得私自处置变卖。严禁以换代修、虚报维修项目。
6.车辆保管与外协管理:车辆保管与外协管理:车辆交由供应商维修期间(钥匙交付至归还),除竣工路试外,不得擅自驶离厂区或挪作他用,期间产生违章、事故等责任由供应商承担。如需外协维修,必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报备外协单位资质、外协地点、时长;外协单位须具备对应车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资质,本项目核心维保业务不得整体转包,服务商对外协维修承担全部质量、安全履约责任。供应商因技术能力不足无法承接维修任务时,采购人有权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
7.增值服务:车辆竣工交车前完成洗车及车厢吸尘;除此以外所有备案车辆享受每月每车不超过 2 次免费洗车吸尘服务。
(三)专项能力与时效要求
1.救护车维保能力(子包二、子包三):供应商须具备救护车维修保养能力,提供2021年1月1日后开展救护车维保的佐证材料(维保合同关键页加盖公章)。救护车涉及警示系统、供电系统等专用装置,维保方案须单独说明其维护能力。
2.新能源车维保能力(子包一、子包三):供应商须具备新能源车维修能力,提供维修人员低压电工作业操作证或新能源车维修培训证明、高压安全防护设备清单及绝缘检测能力佐证材料。
3.服务时效(须出具书面承诺函):
(1)整车维修或大修 7 天内完成;
(2)综合小修、专项维修、电瓶车维修 3 天内完成;
(3)日常维护、一级 / 二级维护 2 天内完成;
七、调研资料递交要求
(一)供应商可报名参加任一、两个或三个子包,报名时须明确所投子包。提交材料参照《附件1.****医疗集团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市场调研响应文件》格式编制。标书代写
(二)提交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17时,逾期提交的资料不予受理。
(三)提交方式:所有资料统一发送至指定邮箱:****@qq.com,邮件主题统一命名为:企业全称+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调研,无需提交纸质资料。
(四)格式要求:所有资料整合为单个PDF文件,文件名与邮件主题保持一致,确保页码清晰、盖章齐全、内容完整可查。
八、相关说明
(一)本次市场调查为采购前期摸底工作,仅用于我单位了解市场行情、制定采购需求及采购方案,不产生任何采购效力,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作为中标、成交依据。
(二)各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愿提交相关资料,参与本次调研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本次征集的所有信息仅用于我院内部采购立项论证参考,相关供应商信息及报价不予对外公开,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四)收集汇总反馈材料后,我院将视情况适时组织市场调研会议,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各供应商提交材料时预留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
(五)正式采购活动将以另行发布的采购公告为准。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020-****8891、****8892
附件:
附件1.****医疗集团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市场调研响应文件.docx标书代写
附件2.****行业协会关于发布《**市公务车维修项目工时费明细表》(2025版)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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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