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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7年7月,****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印发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发〔2017〕51号),以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2020年9月,****环境局、****规划局联合印发了《**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管理办法(试行)》(甬环发〔2020〕48号),办法中指出: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应在变更前按照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21年12月,****生态环境厅******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办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符合甲、乙及丙三种类型地块情形的,责任人需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调查。现为了解慈匡堰Ⅳ202108#地块(个人建房)的环境污染情况,保障场地的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
环境安全。****经济**社(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慈匡堰202108#地块(个人建房)环境调查工作,调查区域面积为180m2,重点调查地块内及地块周边企业历史污染情况。
根据此次场地初步调查情况分析可知,本地块内无可能的污染源存在,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调查。因此,本场地今后可直****基地(代码:070302)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