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一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362.8万套金属制品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2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关于******公司年产5362.8万套金属制品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10-12

穗环管影(增)〔2026〕172号

******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公司年产5362.8万套金属制品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区石滩镇荔三路798号之一,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生产,使用不锈钢板、镀锌板、冷板、粉末涂料、二保焊焊丝、氩弧焊焊丝、脱脂剂、硅烷剂、氩气、二氧化碳、润滑油、天然气、丝印/移印油墨、正丙酯、清洗剂、陶化剂等原辅材料;采用机械加工、焊接、打磨、清洗、烘干、喷涂、固化、印刷、烤干、组装等工艺,预计年产5362.8万套金属制品,其中咖啡机1.5万套、快递柜0.5万套、商显背板配件360万套、图书柜外壳0.3万套、饮品机柜外壳0.5万套和电视周边配件5000万套。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其中氟化物排放限值≤5mg/L,总锌≤2mg/L(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水质标准),经****中心****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印刷、烤干和清洗设备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中的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的第Ⅱ时段排放限值。烘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排放标准;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烘炉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三)营运期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堆放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193吨/年、总磷0.01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7009吨/年、氮氧化物为0.187吨/年,该项目应实施化学需氧量、总磷及挥发性有机物2倍替代,氮氧化物单倍替代,所需替代指标化学需氧量2.386吨/年、总磷0.030吨/年,****开发区****处理厂;所需替代指标挥发性有机物1.4018吨/年、氮氧化物为0.187吨/年,在“十五五”减排量中预支。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排放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八)项目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水务、消防等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市**区**中路752****中心2楼,电话:020-****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26年10月12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