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西道大里路口地块、大学西道**路口地块、**东辅路地块位于**市**区,
总占地面积共 1447m2,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 118.134988°,39.674371°。其中大学西道大里
****学院北路西侧、**西道南侧、**北路东侧、龙富西道北侧,地块面积为 35m2;
大学西道**路口地块位于**北路西侧、**西道南侧、龙富西道北侧,地块面积为 172m2;
**东辅路位于龙富西道北侧、**北路西侧,地块面积为 1240m2。
大学西道**路口地块在 2002 年以前为农用地;2006 年,地块成为村住宅;2023 年,
地块西侧为村住宅,地块东侧为道路。
**东辅路地块在 2015 年以前为农用地;2018 年地块北侧为村住宅,南侧为农用地;
2022 年地块成为闲置空地。
大学西道**路口地块在 2009 年以前,地块为农用地;2013 年至今,地块为道路。
根据 2025 年 11 月****核发的《大学西道大里路口地块、
大学西道**路口地块、**东辅路地块规划说明》,大学西道大里路口地块规划用地性质
为住宅和医疗用地,大学西道**路口地块、**东辅路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住宅。
依据 2026 年 8 月 15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编污染防治第五分
编土壤污染防治第四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唐土领办〔2022〕37 号)管理要求,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
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据上述法典及地方规
范性文件要求,本项目地块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完成调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工作。
受****委托,****(以下
简称“我单位”)承担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任务。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技术
规范的要求,我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
等工作,得到如下结论:
(1)大学西道大里路口地块、大学西道**路口地块、**东辅路地块位于**市**
区,总占地面积共 1447m2。其中大学西道****学院北路西侧、**西道南侧、
**北路东侧、龙富西道北侧,地块面积为 35m2,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现地块未来规划为
住宅和医疗卫生用地;大学西道**路口地块位于**北路西侧、**西道南侧、龙富西道
北侧,地块面积为 172m2,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现地块未来规划为住宅用地;**东辅路
位于龙富西道北侧、**北路西侧,地块面积为 1240m2,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现地块未来
规划为住宅用地。
(2)本次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地块边界 100m 范围内)在当前和历史上不涉及生产、
使用、贮存、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无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土壤及地下水已有监测数据不存在超标污染情况,调查地块
历史上不存在工业废水污染或污水灌溉区。
(3)本调查地块周围区域(地块边界 1km 范围内)在当前和****填埋场,
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土壤、地下水、
地表水已有监测数据无异常情况。
地块周边 1km 范围内无可能对项目地块造成污染影响的污染源。
(4)土壤样品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无异常情况 。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认为地块内无可能的污染源,本次调查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
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的情形,相应土
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识别过程中发现地块历史使用过程中无受到地块内外来源污染
的可能,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