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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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公告日期:2026-11-02

债权资产

公告债权主债务人为****(以下简称“**仁文”),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本债权以担保人****公司(以下简称“**仁文”)名下位于****区“金帝﹒中洲**城”项目B1-7和B1-9子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后续新增在建工程、B1-3和B1-10****商铺10间以及地下车位587个设定抵押担保;同时以**仁文、****公司(以下简称“金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仁文贸易”)三个股东持有的**仁文合计100%股权及其派生的股权和相应权益设定质押担保;**仁文、**仁文、金帝集团、**仁文贸易、李雄虎互相连带承担本债权的全部清偿责任(包括债务本金、资金占用费、财务顾问费、滞纳金及案件受理费等,该连带责任系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非以独立保证合同约定为前提)。

****法院于2013年作出(2013)闽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了本债权的合法有效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厦执字第274号]。

《民事调解书》确认,暂截至2012年12月20日,债务人共欠原告****公司**办事处项下债务本金人民币60,533万元、资金占用费(利息)人民币44,732,104.10元、财务顾问费人民币15,403,553.33元、逾期支付资金占用费和财务顾问费的滞纳金人民币4,977,601.05元。自2012年12月21日起,资金占用费(利息)和财务顾问费仍按季于每季末月20日计付,其中资金占用费(利息)以应付债务本金60,53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计算(随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幅度相应调整),财务顾问费以未偿还债务本金为基数按年4%标准计算,滞纳金按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和财务顾问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4%计算,上述费用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3,394,016.29元减半收取1,697,0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2,008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本债权于2019年12月进入执行和解程序,各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民事调解书》项下截止至2019年12月19日的剩余债权152,948.95万元按66,500.00万元进行和解,分期支付。同时,各方约定由**仁文提供的前述抵押物置换《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原抵押物,并办理了相应抵押登记。2019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期间,各被执行人累计偿还款项合计 50,908.87 万元。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清偿抵充顺序测算,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标的债权剩余待付和解本金25,838.36万元、资金占用费17,108.68 万元、滞纳金4,468.19万元。目前,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相关《执行和解协议》项下义务,已构成违约,债权人已向**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并要求按《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金额进行受偿。2025年,**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德文、李雄虎、金帝集团、**仁文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809,890,619.39元(其中借款本金77,137,648.34元及暂截至2025年1月31日的利息755,975,522.87元、利息滞纳金756,938,132.16元、财务顾问费154,239,193.76元、财务顾问费滞纳金65,600,122.26),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截至2026年7月31日,按同一口径(即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金额后的计算口径)测算,该笔债权的总额为2,033,669,785.21元,其中本金77,137,648.34元,利息779,327,146.01元,利息滞纳金919,522,023.33元,财务顾问费158,918,877.74元,财务顾问费滞纳金98,764,089.78元。上述裁定载明的执行标的金额1,809,890,619.39元及截至2026年7月31日的债权总额2,033,669,785.21元,均系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金额后的计算口径,与《执行和解协议》项下剩余和解债务之和属不同计算口径,意向受让方应充分知悉该等差异及由此产生的债权金额不确定性风险。(以上金额计算以最终合同、法****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2017年,该笔债权原持有方中国长城****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以下简称 “国富置业”)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国富置业。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富置业已足额付清全部资产转让价款,国富置业系该笔债权的实际权利持有人。截至目前,该债权尚未完成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手续,债权项下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上抵押权人仍****公司。意向受让方确认:其知悉并自愿承担因上述变更手续尚未完成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信息来源与基准日说明】本公告所载债权金额、抵押物状况、诉讼执行进展等信息,均基于基准日(2026年7月31日)转让方所掌握的债权档案及公开渠道信息整理,仅作为意向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与风险判断的参考,不构成转让方对债权真实性、完整性、可实现性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债权实际状况以借据、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登记机关登记簿及抵押物现状为准。

债务企业概况

主债务****集团在**开发“大儒世家”****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30日,位于****区梅亭路50号24#楼一层,注册资本1亿元,法定代表人陈艺生,主要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及销售。

担保人概况

1、担保****集团在**开发“中洲**城”B1****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6日,****门市**区洪塘镇**四路333号103室,注册资本17亿元,法定代表人李福寿,主营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经营。

2、****集团是一家以房地产、教育、建筑、贸易及物业管理等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成立于1994年10月26日,****门市**区环**域**四路333号,注册资本10亿元整,法定代表人李德文,主要经营房地产综合开发,商品房销售及相关的物业管理,销售建筑装璜材料等。

3、担保人李雄虎,男,出生于1973年 4月28日,身份证号码:****0019******003X,****人。

4、担保人厦****集团下属企业,成立于2003年10月20日,****门市开元区厦禾路883号千禧园229、230室,注册资本1亿元,法定代表人周彩凤,主要从事批发、零售建筑材料、装饰装潢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

【连带清偿责任说明】****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第五条,五被告(**仁文、**仁文、金帝集团、**仁文贸易、李雄虎)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调解协议约定,均视为五被告的共同违约,五被告互相连带承担该调解协议项下的责任及义务。受让方知悉并确认上述连带责任安排,转让方对连带责任的实现程度不作任何保证。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权抵押物价值较充足。本项目抵押物价值较充足,对债权实现有较好的保障。抵押物包括**“金帝﹒中洲**城”B1-7和B1-9子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后续新增在建工程,土地面积83,036.19㎡,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批发零售用地(商业);“金帝﹒中洲**城”B1-3和B1-10****商铺10间,建筑面积760.40平方米及地下车位587个。

重大事项披露(本次重大事项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本次转让的债权资产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长期性;

2、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转让债权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3、债权项下的抵押物****区“金帝﹒中洲**城”B1-7和B1-9子地块土地使用权已被民间借贷债权人查封;B1-3和B1-10子地块所涉抵押物也被查封,我司对该等抵押物的抵押权可能存在优先****法院确认的可能,转让方对受让方能否取得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不作任何保证;

4、担保物可能存在拖欠工程款、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相关情形;

5、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涉及民间借贷债务,并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涉诉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缴清等情形;

7、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和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8、本债权经2013年《民事调解书》确认、2019年《执行和解协议》和解,现因被执行人违约已恢复强制执行。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确认金额受偿****法院支持、最终执行标的额、利息计算期间及标准,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转让方不对债权最终可实现金额、回收比例及回收期限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与保证;

9、风险买断条款:本次债权转让为风险买断式转让。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或参与竞价,即视为其已对债权及担保物进行了充分、独立的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债权的全部风险与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1至8项及未列明的其他风险),自愿以现状受让。交割后,受让方不得以债权金额、抵押物状况、担保效力、执行进展、权利登记等与公告记载或预期不符为由,向转让方主张撤销交易、返还价款、赔偿损失或要求补偿;

10、信息不保证条款:转让方已就其所知尽合理努力提供债权相关信息,但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不作任何保证。公告中引用的法律文书编号、金额、日期等如有笔误或与原件不符,以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债权档案为准,转让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11、受让方费用自担:受让方参与竞价、尽职调查、债权交割及后续清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税费、差旅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补偿或分担义务;

12、公告与合同不一致:如本处置公告与最终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存在不一致,以《债权转让协议》为准。本免责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交易文件存在,交易文件部分无效或被撤销的,本免责条款对双方仍具约束力。

处置方式:债权转让(拍卖、挂牌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1)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本处置公告仅为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亦不构成转让方对债权任何事项的承诺或保证。债权具体情况以借据、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债权档案原件及担保物现状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源先生

联系电话:021-****9266

通讯地址:**市**区浦东南路379号10楼、18楼 邮编:200120

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1-****9585

中国长城****公司****公司

****公司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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