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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修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年产700吨铸件项目 建设地点:**市****工业园区东首1号 建设单位:**** 公示内容:验收全本、(含验收意见+签到表),详见附件。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