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港高速公路国道G205至黄骅港段 交安工程JA合同段项目团体意外险(二次)询价邀请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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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港高速公路国道G205至**港段

交安工程JA合同段项目团体意外险(二次)询价邀请函

1.我司决定实施 邯港高速公路国道G205至**港段交安工程JA合同段团体意外险 采购,现对该项目进行询价,特邀请你单位参加。

2.项目概况

2.1采购内容:委托投保邯港高速公路国道G205至**港段交安工程JA合同段项目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伤残赔付标准不低于单人100万,猝死不低于单人50万。覆盖项目全体施工及管理人员,保险期限15个月。

2.2质量要求:严格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等保险责任,履行及时、理赔流程规范、服务到位。

2.3工期及施工地点:工期15个月;施工地点为邯港高速公路国道G205至**港段交安工程JA合同段(起讫桩号K139+926.119—K185+662.378)。

2.4税率:6%,按国家规定税率为准

2.5技术规范或工程量清单或图纸附后:详见附后采购清单及要求。

2.6合同主要条款:详见《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7其他要求:报价资料须包含报价函、报价表及资格证明材料等,按要求编制并提交。

3.本次直接采购采用“实用、低成本”的最佳性价比原则。

4.如贵单位有意参加直接采购活动,请于2026年11月 10日17时30分前,将报价资料发送至邮箱:****@qq.com 。

5.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含税单价(元)

税率

含税总价(元)

备注

1

团体意外险

死亡、伤残赔付标准不低于单人100万,猝死不低于单人50万

项

1

含税报价合计

6.报价资料格式

报价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资格证明材料

报价表

技术/服务方案(如有)

其他相关资料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采购需求单位:(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邯港高速公路国道 G205 至**港段交安工程 JA 合同段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甲方: ****(投保人)

乙方:

二零二六年十月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甲方: ****(投保人)

乙方:

鉴于甲方就所拥有的工程项目向乙方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乙方同意承保。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总则

1、甲方、乙方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承保服务、理赔服务以及日常报表、出险分析等各项日常保险服务,并保证提供的数据真实、有效。

二、 投保人名称

****

三、 投保人地址

**市**区107****运输局城郊公路养护处南院

四、 被保险人名称

邯港高速公路国道 G205 至**港段交安工程 JA 合同段的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和施工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五、 项目地址 **省邯港高速公路国道 G205 至**港段 六、 投保险种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21070元

八、 投保范围

16周岁-65周岁人员,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属于投保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由投保单位管理的施工人员及与该项目施工活动的相关人员等均在本保险范围内,均属于被保险人。

九、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相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载明的生活区域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相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载明的生活区域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编号为GB/T 44893-2024,详见释义)(以下简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之列,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且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此前伤残可评定为更高等级伤残的,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我们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相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载明的生活区域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本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比例赔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费用补偿型原则。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各项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前述已经补偿的费用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得就已经补偿的费用再次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相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载明的生活区域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情形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

无

实际住院日数>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

如(实际住院日数-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则: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日数-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

如(实际住院日数-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则: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

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以本合同载明为准;若本合同未载明的,每次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视为3日、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视为90日。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承担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给付日数(即意外伤害住院总给付日数)不超过180日(含180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意外伤害住院总给付日数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之期间,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但若因同一次事故导致的伤情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本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除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一被保险人在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达到意外伤害住院总给付日数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十、 赔偿限额(以保单为准)

1、人身意外伤害每人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100万元;

2、人身意外伤害意外医疗费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3、人身意外伤害意外住院津贴每人赔偿限额18000元;

4、猝死每人赔偿限额50万;

十一、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合同总保费(含增值税)为人民币元(大写:)。其中,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增值税为11735.77元(大写:分)(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费率:

十二、 保险费缴付方式

出单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保费,乙方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率6%。

十三、 每次事故免赔额

人身意外伤害医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0元,扣除免赔额后90%赔付。

住院津贴保险责任每次事故免赔3天,每次事故最高给付日数以90天为限,年度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以180天为限。

十四、 特别约定

1、本保单承保工程名称为邯港高速公路国道G205至**港段交安工程JA合同段项目。

2、本保单承保工程地址为**省邯港高速公路国道 G205 至**港段

3、免费延期说明:工程造价低于1000万的不可以免费延期;工程造价1000万(含)以上的可以在保期届满前书面申请免费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原约定保险期间的三分之一且最长不超过180日(含)。

4、出险时无需提供安监证明。

5、附加及时通知保险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协商一致,使用《中国人民****公司附加及时通知保险条款》,约定如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6、调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号:GB/T 44893-2024)特别约定

鉴于投保人已投保《中国人民****公司附加调整伤残评定标准保险条款》,根据该附加险条款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JR/T 0083-2013)调整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号:GB/T 44893-2024)。

十五、 理赔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索赔资料,向乙方办理索赔,重大或疑难案件甲方保险经纪人参与办理索赔事宜。重大或疑难案件指估损金额超过100万或保险责任、损失难以界定的案件。达成赔付协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保险人将全部赔款支付给投保人。

十六、 保证

甲方保证提供办理保险相关文件,如实申报投保工程项目**费(保险金额),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并承担合同规定的甲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十七、 保密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信息资料)泄露给合同方之外的其他方:

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向有关机构或组织作出的披露;

法律法规、****机关、****机关要求的披露;

因融资、转让或质押的需要而向贷款人、受让人或质权人作出的披露;

为获取会计师、审计机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提供的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披露。

2、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3、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三年内继续有效。

十八、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对合同内容另有约定的,以补充合同形式体现。保单、批单等其他文件与本合同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为准。

十九、 违约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对于逾期未支付款项,****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十、 术语解释

本合同涉及的行业术语(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行业的名词或用语),按照行业相关标准或惯例解释,本合同中已经明确解释的依照合同中的解释。

二十一、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保单终止之日止。

二十二、 适用条款

主条款按主承保人在保监会备案的条款执行。

当主条款内容与扩展条款和特别约定内容相悖时,以扩展条款和特别约定为准,当扩展条款与特别约定内容相悖时,以特别约定为准。

二十三、 司法管辖

本合同接受中华人民**国司法管辖(不包括**区、**区、**省)。

二十四、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各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日期为准。

二十七、其他事项

1.除双方另行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外,任何一方不得转让、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信托计划等方式)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或义务。

2.合同联系人:甲方联系人:刘治涛,号码:182****6661,乙方联系人:刘彦元,号码:173****6967。

3.本协议一式柒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保留陆份,乙方保留壹份。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 ****(投保人)

(盖章处)

签章日期:2026年 月 日

乙方: (承保人)

(盖章处)

签章日期:2026年 月 日

响应函

致: ****

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询价邀请函的全部内容(含技术规范或工程量清单或图纸),我们愿意以人民币 (大写)元整 (小写:元)的含税总价,税率 ,遵照双方谈判的要求完成本项工作。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 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的报价、资质、业绩证明、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名称: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字,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2、本授权委托书只能授权给一名委托代理人。

3、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附件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字,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格证明材料

报价表(自行修改)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含税单价(元)

税率

含税总价(元)

备注

含税报价合计

技术/服务方案(如有)

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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