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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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2026〕28号
关于对******公司新增经营作业品种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新增经营作业品种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港高桥港区三益桥作业区,******公司现有码头和仓储区。在现有作业货种(汽油、柴油、燃料油)的基础上,新增组分汽油、粗柴油、石脑油、溶剂油、煤油、基础油、润滑油、白油8个作业品种。本项目利用现有一期和二期设备、设施,仅对作业货种做调整,不改变依托码头泊位吞吐量、不新增储罐,不改变总库容,不新增输油管线、装卸鹤管等设备和设施。三期储罐罐容、罐型以及储存作业货种(汽油、柴油、燃料油)在现状基础上不发生变化。
项目已取得**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环评〔2026〕121 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给排水系统。项目新增洗罐废水依托一期已建的一套含油处理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规模为10m3/h)处理达标后接管至****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装船废气、码头装卸臂及装卸软管扫线废气、干管扫线废气、装车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表1相关要求;危废库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相关要求。
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中边界外浓度最高点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限值。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东侧邻近长江一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各侧厂界执行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处理、审批等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储罐区、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装卸车岛等场所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工作和演练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政府、海事部门、交通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救援队、扬****公司、亨达****公司应急联动机制。
(八)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公司应对油气回收装置、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含油污水处理装置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本项目以船舶泊位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以仓储区为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以装车区为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该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一)项目现状消防储罐(用水储存罐)及消防泵房位于**长江三江营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施工及营运期不得发生与《**省****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所列的禁止及限制内容。
三、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3896.99/43896.99吨,COD≤6.121/1.755吨、SS≤1.393/0.440吨、氨氮≤0.064/0.013吨、总磷≤0.009/0.001吨、石油类≤0.395/0.041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7.748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13.571吨、二氧化硫≤0.18吨、氮氧化物≤0.22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市****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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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2日
抄送:****环境局,**市****执法局,******公司